ST泉为(300716):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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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2月06日 19:17:0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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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ST泉为: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
ST泉为 公告编号:2026-016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青岛泰上青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债权人”)发来的通知,获悉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2026年1月29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公司已于2026年2月2日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的法律文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规定,公司对是否涉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行为的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否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自查情况及解决方案与可行性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五、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自查情况及解决方案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及解决方案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事项正常履行中。相关承诺事项具体如下: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收购报告
书或权益
变动报告
书中所作
承诺 | 泉为绿
能投资
(海南
)有限
公司 | 保持上市公司
独立性 |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3、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本承诺人保证不通
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国立科技的重大决策事项
,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
务方面的独立性;保证国立科技在其他方面与本
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性。
除非本承诺人不再作为国立科技的股东,本承诺
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若本承诺人违反上
述承诺给国立科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
失将由本承诺人承担。 | 2022年11
月02日 | 除非本承
诺人不再
作为上市
公司的股
东,
本承诺持
续有效 | 正常履行
中 |
| | 泉为绿
能投资
(海南
)有限
公司 | 避免同业竞争 | 1、本承诺人(包括其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
其他关联企业,下同)未经营与上市公司现从事
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构
成同业竞争。而且在上市公司依法存续期间,本
承诺人承诺不经营前述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 | 2022年11
月02日 | 除非本承
诺人不再
作为上市
公司的股
东, | 正常履行
中 |
| | | | 构成同业竞争。
2、若因本承诺人或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而导
致其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
能构成竞争,其同意由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
途径促使其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
企业向上市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和/或通
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调
整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3、除非本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本
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承诺人
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
人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 本承诺持
续有效 | |
| | 泉为绿
能投资
(海南
)有限
公司 | 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 | 1、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
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市公
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
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2、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
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与上市
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
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
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与上市
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
影响或谋求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在业务合作等
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
位及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达成交易
的优先权利。
4、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将杜绝
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除
非本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本承诺始
终有效。若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
司或其控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本承诺人承
担赔偿责任。 | 2022年11
月09日 | 除非本承
诺人不再
作为上市
公司的股
东,
本承诺持
续有效 | 正常履行
中 |
| 资产重组
时所作承
诺 | 不适用 | | | 2022年11
月02日 | | |
|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 广东国
立科技
控股有
限公司 | 首发承诺 | 1、本公司承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
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启动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
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 | 2022年11
月09日 | 除非本承
诺人不再
作为上市
公司的股
东,
本承诺持
续有效 | 正常履行
中 |
| | | | 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 | | |
| | 东莞市
永绿实
业投资
有限公
司(已
更名为
广东国
立科技
控股有
限公司
) | 首发承诺 |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将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之日起30天内,启动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
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
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
者确定,且将赎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
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 2017年11
月09日 | 2017年
11月09
日至承诺
事项发生
并履行完
毕 | 正常履行
中 |
| | 邵鉴棠
、杨娜 | 首发承诺 |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017年11
月09日 | 2017年
11月09
日至承诺
事项发生
并履行完
毕 | 正常履行
中 |
| | 公司首
发全体
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 首发承诺 |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本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如有),
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 2017年11
月09日 | 2017年
11月09
日至承诺
事项发生
并履行完
毕 | 正常履行
中 |
| | 泉为绿
能投资
(海南
)有限
公司 | 避免同业竞争 | 1、本承诺人(包括其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
其他关联企业,下同)未经营与上市公司现从事
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构
成同业竞争。而且在上市公司依法存续期间,本
承诺人承诺不经营前述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
构成同业竞争。
2、若因本承诺人或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而导
致其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
能构成竞争,其同意由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
途径促使其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
企业向上市公司转让该等资
产或控股权,和/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
的途径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上市公
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3、除非本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本
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承诺人 | 2023年12
月18日 | 除非本承
诺人不再
作为上市
公司的股
东,本承
诺始终有
效 | 正常履行
中 |
| | | | 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
人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 | |
| | 泉为绿
能投资
(海南
)有限
公司 | 规范关联交易 | 1、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
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市公
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
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2、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
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与上市
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
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
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与上市公司
及其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3、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
影响或谋求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在业务合作等
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
位及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达成交易
的优先权利。
4、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将杜绝
一切非
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 2023年12
月18日 | 除非本承
诺人不再
作为上市
公司的股
东,本承
诺始终有
效 | 正常履行
中 |
| | 泉为绿
能投资
(海南
)有限
公司 | 认购资金合法
合规 | 1、本承诺人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筹合法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
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承诺人认购的上市公司
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2、有关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上市公司或
其利益相关方向本承诺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
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本承诺人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
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
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4、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
股的情形。 | 2023年12
月18日 | 承诺发生
日至履行
完毕日 | 正常履行
中 |
| | 泉为绿
能投资
(海南
)有限
公司 | 锁定期承诺 | 1、本公司因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而
获得的发行人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2、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因本次发行取得的
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
期进行锁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
意见,本公司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意见对上述
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本公司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2023年12
月18日 | 承诺发生
日之履行
完毕 | 正常履行
中 |
| | | | 办理解锁事宜。
4、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因本次发行
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公司全
体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 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
补回报措施的
承诺 | 1、不以不公平条件或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
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未履行承诺,则本人
应在股东大会及其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作出解
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
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
的补偿责任。
9、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
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2023年12
月18日 | 承诺发行
日至履行
完毕 | 正常履行
中 |
| | 泉为绿
能投资
(海南
)有限
公司、
褚一凡 | 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
补回报措施的
承诺 |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2、不会侵占发行人(公司)利益。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
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4、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
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
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
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公司(本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
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2023年12
月18日 | 承诺发生
日至履行
完毕 | 正常履行
中 |
| 股权激励 | 不适用 | | | | | |
| 承诺 | | | | | | |
| 其他对公
司中小股
东所作承
诺 | 不适用 | | | | | |
| 其他承诺 | 泉为绿
能投资
(海南
)有限
公司 | 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 | 1、泉为绿能计划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
(即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8月5日)通过二级
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
)增持公司
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240万股且不超过480万股
,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
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
计划。
2、2024年8月5日,泉为绿能将本次增持计划延
长6个月至2025年2月5日,除此之外原增持计划
其他内容不变。 | 2024年02
月05日 | 2024年2
月6日至
2025年2
月5日 | 2025年1
月已增持
10万股 |
| 承诺是否
按时履行 | 是 | | | | | |
| 如承诺超
期未履行
完毕的,
应当详细
说明未完
成履行的
具体原因
及下一步
的工作计
划 | 因受窗口期、资金等影响,控股股东暂未增持完股份,上市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尽快履行相关承诺。 | | | | | |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
八、风险提示及其他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
(一)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和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启动预重整程序或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也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证券简称将由“
ST泉为”变更为“*
ST泉为”。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