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6007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蓝谷”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新能源”、“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公司及子公司北汽新能源拟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增加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利益。 (二)投资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7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793,650,79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95.08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6,928,936.5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43,071,058.53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月20日到位,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6)第110C00001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投向以下项目: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由于募投项目存在一定周期且实施过程中募集资金分阶段投入,部分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可能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实施。 (四)投资方式 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事宜,投资产品种类包括协定存款、7天通知存款、三个月定期存款、三个月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银行存款产品。 投资产品要求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五)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召开十一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北汽新能源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含本数),用于购买协定存款、7天通知存款、三个月定期存款、三个月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及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现金管理具体事宜。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选取协定存款、7天通知存款、三个月定期存款、三个月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及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存款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不排除其受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要求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内容进行,所投资产品不得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3、公司财务管理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本次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认购银行存款产品通过“银行存款”、“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等会计科目核算(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7天通知存款、三个月定期存款、三个月大额存单方式存放,增加存款收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人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余额拟以协定存款、7天通知存款、三个月定期存款、三个月大额存单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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