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600900):长江电力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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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2月09日 17:08:0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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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长江电力:
长江电力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
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26-006
中国
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
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2月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
董事12人,实到8人,委托出席4人,其中刘伟平董事、何红
心董事委托刘海波董事,胡伟明董事、洪猛董事委托袁英平董事
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会议由刘海波董事主持,以记名
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资金预算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6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融
资担保计划内具体担保事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
的议案》。
同意本次统一注册和发行方案,并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实施
办理与本次注册和发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注册发
行的申报材料;
(二)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的注册额度有效期
内,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
时机、品种、规模、具体条款、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在前述
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金额及发行期数;
(三)聘请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注册及
项下各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等相关工作;
(四)签署本次注册和发行相关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五)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六)办理与本次注册和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
毕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法治合规工作总结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
作规则〉等13项制度部分内容的议案》。
同意修订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等13项
制度,并同意将《关联交易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3项制度提请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制度修订对
比表。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
长江电力《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等13
项制度修订对比表
中国
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9日
附件
长江电力《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等13项制度修订对比表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内容
| 原条款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
条款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第八条 |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有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六)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八条 | 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
策、ESG事项和法治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ESG相关事宜;
(三)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
(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有关事宜;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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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 第十条 |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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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四条 |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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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并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二条 | ……并及时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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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内容
| 原条款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
条款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全文:股东大会 | - | 全文: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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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
出建议。 | 第八条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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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 第十二条 |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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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六条 |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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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并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四条 | ……并及时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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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内容
| 原条款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
条款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全文:股东大会 | - | 全文: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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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 |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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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
围、职责和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
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
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绩效考评;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九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订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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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
(四)提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 第十一条 | ……
(四)提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
| | (五)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 | |
| 第十四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 第十四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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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当事人应回避并不参与表决。 | 第十八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当事人应回避并不参与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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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
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 | 第十九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
听取审计委员会的评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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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并报董事会通过。 | 第二十六条 | ……并及时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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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修订内容
| 原条款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
条款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全文:股东大会 | - | 全文: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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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十)公司现任监事;
(十一)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 | 第四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十)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 |
| 第八条 | 董事会秘书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 | 第八条 | 董事会秘书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 |
| | 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 | | 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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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 第十条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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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 第十二条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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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董事会秘书需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 第十三条 | 董事会秘书需提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 |
| | | | |
| | 如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
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董事会
秘书需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证所报告。 | | 如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
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董事会秘书需提
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证所报告。 |
| | | | |
| 第十四条 |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第十四条 |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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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离任前,需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
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离任前,需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
| | | | |
五、《关联交易制度》修订内容
| 原条款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
条款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全文:股东大会 | - | 全文:股东会 |
| | | | |
| 第六条 | 公司与除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法人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
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第六条 | 公司与除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法人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
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 | | | |
| 第七条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 | 第七条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 |
| | 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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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九条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九条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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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
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并由董
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报上证所备案。 | 第十一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
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并由董事会日常办
事机构报上证所备案。 |
| | | | |
| 第十四条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
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 第十四条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
| | | | |
| 第十八条 | 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
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
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
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 | 第十八条 | 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
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
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
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 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
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有争议的
股东向股东大会作出其为非关联股东的书面承诺后,参与
表决。若其他股东、监事仍有质疑,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申请裁断或依照《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 | 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
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有争议的股
东向股东会作出其为非关联股东的书面承诺后,参与表决。
若其他股东仍有质疑,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派出机构申请裁断或依照《股东会议事规则》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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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第二十八条 |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
| | | | |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 原条款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
条款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全文:股东大会 | - | 全文:股东会 |
| | | | |
| 第五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的责任主体。 | 第五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责
任主体。 |
| | | | |
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内容
| 原条款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
条款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全文:股东大会 | - | 全文:股东会 |
| | | | |
| 第九条 | ......
(二)重大法律事项:
1.公司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
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
(四)其他重大事项:
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2.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
1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 | 第九条 | ......
(二)重大法律事项:
1.公司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
法、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
(四)其他重大事项: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
1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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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修订内容
| 原条款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
条款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全文:股东大会 | - | 全文:股东会 |
| | | | |
| 第二条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含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 | 第二条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
董事)以及公司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
| | | | |
| | | | |
| 第四条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日
常办事机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归口管理部
门。公司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需按照
本制度规定,做好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报送工作。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监事)需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第四条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日常办
事机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公
司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
定,做好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公司全体员工(含董事)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 | | | |
| 第五条 |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五条 |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 | | | |
| 第六条 | ......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第六条 | ......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
| | | | |
| | ......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1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
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 | | ......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
1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
......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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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第七条 |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 第七条 |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
| | | | |
| |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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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十六条 |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五条
(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
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六条 |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五条(一)至(七)
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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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公司全体员工(含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
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全体员工(含董事)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
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或经济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并在2个工作 |
| | | | |
| | 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
监局。 | |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
九、《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内容
| 原条款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
条款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全文:股东大会 | - | 全文:股东会 |
| | | | |
| 第八条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八条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 | | |
| | | | |
十、《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 原条款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
条款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全文:股东大会 | - | 全文:股东会 |
| | | | |
| 第十条 |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
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 第十条 |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
和日常管理的职责,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
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
| | | | |
| 第十五条 | 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
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
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五条 | 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
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
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
| | | | |
十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 原条款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
条款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全文:股东大会 | - | 全文:股东会 |
| | | | |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
| | | | |
| 第三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第四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泄露信
息,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 第四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
| | | | |
| 第五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
易日内;
(四)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五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
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规定的
其他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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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六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六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
| | | | |
| | …… | | …… |
| 第七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业务规则,被上证所公开谴责
未满3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证所业务规则,被
上证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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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八条 |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
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 | 第八条 |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
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 | | | |
|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 |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
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
| 第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九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 | | | |
| 第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上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25%
的比例确定次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一)公司当年没有新增股份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按前款规定转让。但下面两种情
况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 第十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25%的比例确
定次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
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一)公司当年没有新增股份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按前款规定转让。但下列两种情况不受本条转
让比例的限制:
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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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资
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 (二)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资本等形式进行权益
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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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
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十一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 | | | |
| 第十二条 |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 第十二条 |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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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通过上证所网站申报其本
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所持本
公司股份数量: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 第十三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通过上证所网站申报其本人及近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所持本公司股份
数量: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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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
本人及近亲属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日内。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证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本人及近
亲属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证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 | | | |
| 第十四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证所
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 | 第十四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证所报告备
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 |
| | | | |
| 第十五条 |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是否有关。 | 第十五条 |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 | 第十六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
| | | | |
| | 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 | | 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
| 第十七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告知公
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并由公司在上证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 第十七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日
常办事机构并由公司在上证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
| | | | |
| 第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
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八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
| | | | |
| 第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甚至追究刑
事责任。 | 第十九条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否则将
视情节轻重,依法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十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修订内容(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