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600792):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 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1.3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1.4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证券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1.5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1.6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公司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1.7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2内幕信息的范围 2.1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2.2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2.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2.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2.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2.2.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发生大额的赔偿责任; 2.2.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2.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2.2.7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2.2.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2.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2.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2.2.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2.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2.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2.2.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2.2.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2.2.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2.2.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2.2.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所述“重大”的判断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3.1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2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2.1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2.2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设)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设)和高级管理人员; 3.2.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设)、高 级管理人员; 3.2.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3.2.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如设)和高级管理人员 3.2.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3.2.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3.2.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3.2.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4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4.1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 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4.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4.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4.4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情况进行了解,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报备。 4.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4.6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5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5.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3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5.4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5.5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6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6.1若公司涉嫌出现内幕交易行为,董事会应及时进行自查,对自查 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省证监局备案。 6.2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省证监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6.3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区分情况对不同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等相应的处罚。 6.4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5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7附则 7.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7.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7.3本制度生效后,原《云煤能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YMZ202405209 2024版)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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