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宏业(301310):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

时间:2026年02月09日 19:06:14 中财网
原标题:鑫宏业: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10 证券简称:鑫宏业 公告编号:2026-004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资产”或“普通合伙人”)、董事孙群霞女士5%
及持股 以上股东杨宇伟先生及其他合伙人于近日签署了《青岛晶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设立青岛晶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投资基金规模2,146万元人民币,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69.8975%,为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

2.
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对外投资的共同出资方为杨宇伟先生、孙群霞女士。杨宇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且杨宇伟先生离任尚未满十二个月,孙群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7 ——
指引第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杨宇伟先生、孙群霞女士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本次与杨宇伟先生、孙群霞女士合作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合作投资设立2026
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次共同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本次共同投资亦不构成《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28151。

鸿富资产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鸿富资产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没有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

(二)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1.杨宇伟
身份证号:320211********251X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杨宇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且杨宇伟先生离任尚未满十二个月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孙群霞
身份证号:320524********2745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孙群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3、杨子奕
身份证号:320402********2223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与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

4、杨志春
身份证号:341125********9738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与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

5、雒玉升
身份证号:622102********6610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与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

6、单文月
身份证号:130731********004X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与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青岛晶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规模:2,146万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认缴出资情况: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 (万元)认缴出资比 例
1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512.3765%
2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69.8975%
3孙群霞有限合伙人2009.3197%
4杨宇伟有限合伙人2009.3197%
5杨子奕有限合伙人1004.6598%
6杨志春有限合伙人502.3299%
7雒玉升有限合伙人251.1650%
8单文月有限合伙人200.9320%
合计2,146.00100.0000%  
5.出资方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6.存续期限: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满7年之日止。

7.投资方向:本合伙企业投资领域聚焦于超导材料赛道,重点布局超导材料领域研发、生产及相关配套环节的优质标的。

8.上市公司对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9.出资进度:根据投资基金备案、项目投资进度及普通合伙人要求出资到位。

10.退出机制: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机制条款实现退出。

11.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本基金采取封闭式投资运作方式。但在目标公司上市后、本基金退出期内,有限合伙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指令,基金管理人负责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应配合处置对应的上市目标公司股份并处置合伙份额。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合伙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6年2月在上海市签订:
(一)基金投资者:
有限合伙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宇伟、孙群霞、杨子奕、杨志春、雒玉升、单文月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
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博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管理人为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运作、基金运营及其他资产管理服务。

普通合伙人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依合同约定承办相应的合伙企业工作。

2、管理费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固定报酬,合伙企业在存续期内应当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的费率为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5.5%。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后一次性收取固定管理费。该笔费用应在合伙企业募集完成之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合伙企业收取。该笔管理费收取后,在合伙企业后续的存续期(包括投资期、退出期及延长期,若有)内,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再收取固定管理费。如有限合伙人在投资期限未届满时即要求退出的,或合伙企业提前解散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固定管理费。

3、基金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3)名委员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聘任。

4、基金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会议须由占实缴出资额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合伙人根据其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半数以上(含本数)实缴出资额的其他合伙人提议,合伙企业也可召开合伙人会议
5、基金退出方式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1)上市:被投资企业在境内或海外证券交易场所寻求上市,合伙企业出售该上市公司股票;(2)转让:向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适当的投资者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3)出售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其他股东一起向境内或境外第三方出售整个企业;(4)换股:合伙企业可向某上市公司出售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换取合伙企业收益;(5)清算: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它方式。

6、协议生效日
《合伙协议》自签署方签署之日起对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方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现金形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关于收益分配、亏损承担等约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交易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与专业机构合作参与投资基金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依托在特种线缆领域的技术积淀,联合专业机构投资超导材料赛道。本次投资旨在构建“超导磁材-磁体配套线缆-场景应用”的协同模式,补全公司上游特种材料领域业务版图,强化公司在超导线缆领域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协同能力。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与专业机构合作参与投资基金的风险
(1)合伙企业尚处于筹备和募集阶段,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2)合伙企业能否对预期的投资标的完成投资及实现投资目的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投资基金的投资进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市场周期、投资标的项目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未来合伙企业出现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其他说明
1、公司本次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12个月内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本次投资方向为超导磁材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协同关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3、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次投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鑫宏业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3.公司与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青岛晶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4.保荐人出具的《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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