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家居(603833):欧派家居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833 证券简称:欧派家居 公告编号:2026-024 转债代码:113655 转债简称:欧22转债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8号)核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兴验字[2022]21010220082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22年8月1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扣除发行承销费500万元后,收到募集资金为199,50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一)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于2026年1 月15日至2026年1月21日召开适用简化程序的“欧22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调整相关募投项目资产用途的议案》,基于发展战略规划、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及当前市场环境的综合研判,公司经审慎评估后决定变更募投项目,将“欧22转债”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的建设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欧派家居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暨调整相关募投项目资产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欧派家居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关于“欧22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 基于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为确保募投项目的实施,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授权,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高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如下:
注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高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名义签署。 注4:公司于2026年1月8日披露了《欧派家居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31,000.00万元进行了现金管理,截至2026年1月22日,相关现金管理产品尚未到期。2026年2月6日,公司购买的31,000.00万元单位大额存单已到期赎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欧派家居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2月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清远欧派、无锡欧派、天津欧派、成都欧派、武汉欧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高支行的上级监管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一(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清远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 乙方二(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无锡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二”) 乙方三(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天津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三”) 乙方四(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成都欧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四”) 乙方五(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武汉欧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五”) (以上乙方一至乙方五合称“乙方”或“子公司”)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为规范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甲方、乙方已在丙方下辖分支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高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1、甲方专户情况: 账号:44050149110400002677。 专户用途:用于数智化赋能升级项目和新媒体运营及品牌强化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同时用于交付自动化升级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乙方专户情况: 交付自动化升级项目共计五个实施主体,各实施主体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1)乙方一专户 账号:44050149110400004975。 专户用途:仅用于交付自动化升级项目(实施主体为清远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二专户 账号:44050149110400004977。 专户用途:仅用于交付自动化升级项目(实施主体为江苏无锡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乙方三专户 账号:44050149110400004976。 专户用途:仅用于交付自动化升级项目(实施主体为天津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乙方四专户 账号:44050149110400004973。 专户用途:仅用于交付自动化升级项目(实施主体为成都欧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乙方五专户 账号:44050149110409603833。 专户用途:仅用于交付自动化升级项目(实施主体为武汉欧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丙方在依据前述约定对专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后,有权机关未要求保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丁方。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宁、张力可以在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甲方/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与丁方共同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未经甲方、乙方和丁方同意,丙方不得自行提取、划转、处置或者允许他人提取、划转、处置专户中的资金,包括甲方有未付的银行结算手续费或甲方对丙方存在其他负债时,丙方亦无权提取、划转、处置专户中的资金。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失效。 如甲方、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四、备查文件 1、《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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