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美凯龙(601828):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

时间:2026年02月10日 19:50:50 中财网
原标题:美凯龙: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28 证券简称:美凯龙 公告编号:2026-007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
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不含 本次担保金额)是否在前期 预计额度内本次担保是 否有反担保
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 有限公司37,500万元37,500万元不适用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1,614,346(含本次)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34.72
特别风险提示□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红星”)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人民币37,500万元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下统称“本次融资”),公司拟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之子公司沈阳红星美凯龙博览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红星博览家居”)拟以其所持有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3号(5-001)、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3甲号(9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3甲号(10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3甲号(11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3甲号(13门)的五套房产为本次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以下统称“本次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2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市场条件办理与调整本次融资及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及调整期限、金额、利率等融资担保条件。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彭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387653XM
成立时间2011年11月18日
注册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场地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品信息咨

 询,家具、建材、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百 货、针纺织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1-12月 (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经审计)
 资产总额88,817.50104,515.35
 负债总额59,914.9677,571.26
 资产净额28,902.5426,944.08
 营业收入9,411.227,362.58
 净利润2,175.99458.5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
债务人: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37,5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担保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否
(二)沈阳红星博览家居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甲方):沈阳红星美凯龙博览家居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
债务人: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37,500万元;
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是否有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整体业务持续发展。

沈阳红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沈阳红星为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融资,由公司及子公司沈阳红星博览家居为沈阳红星对中国建设银行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是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要、融资需求等基础上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累计担保总额为1,614,346万元(其中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为1,614,346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441,802万元,分别占202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34.72%、31.01%。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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