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002831):收购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份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向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点投资”)收购其持有的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研科技”“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51%股份。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定价参考,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标的公司100%股份整体估值为88,000万元人民币,以此计算本次51%股份的收购价为44,880万元人民币,其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为44,880万元人民币,公司与观点投资于2026年2月10日签署《关于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份之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华研科技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夫妇合计持有观点投资10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关联股东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交易估值较高,约定了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相关条款,承诺业绩增长较环境、产业政策、客户需求等因素,若未来相关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对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经营前景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存在目标公司无法实现业绩承诺的风险。 针对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本次交易中相应设置了交易对方应承担的业绩补偿责任,同时本次股份转让款还根据业绩承诺期设置了针对性的分期支付安排,上述安排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5、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基于对标的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的综合评估,约定了估值调整相关安排。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的实际平均扣非净利润大于或者等于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的承诺平均扣非净利润的120%,则目标公司整体估值调整为:业绩承诺期实际平均扣非净利润*10倍PE,但经过估值调整后的目标公司整体估值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2,000万元。若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触发上述估值向上调整情形,公司需以现金方式向观点投资支付因估值调整产生的股份转让款差额【计算公式:估值调整后的目标公司100%股份整体估值*51%—公司已向观点投资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44,880万元】。 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本次收购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旨在立足现有包装业务的基础上,加大精密零组件和模组等产业业务布局,进一步丰富产品结构和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为公司第二增长曲线注入新动能。 公司拟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向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其持有的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份。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定价参考,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标的公司100%股份整体估值为88,000万元人民币,51% 44,880 以此计算本次 股份的收购价为 万元人民币,其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为44,88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与卖方于2026年2月10日签署《关于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份之转让协议》。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夫妇合计持有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于2026年2月10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关联董事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回避表决,其他全体董事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的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转让不涉及债务债权转移,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不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介绍 公司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交易各方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4日 法定代表人:石乾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80号侨城坊7号楼12F注册资本:8,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吴兰兰持股88.75%,王华君持股11.25% 历史沿革: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由吴兰兰、王华君于2014年12月24日投资设立,初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6年注册资本变更为8,000万元。 观点投资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经查询,观点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观点投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夫妇分别持有观点投资11.25%、88.75%股权,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观点投资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类别:购买标的公司51%股份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2日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四海南路松山湖段1号1栋101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有色金属铸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新型陶瓷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高速精密齿轮传动装置销售;3D打印服务;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历史沿革:华研科技创立于2016年11月,由成都市华研精工有限公司全额出资1,000万元设立。2017年7月,标的公司完成首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引入深圳市前海君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及自然人股东王华君,注册资本增至6,000万元;2018年8月再次增资至1.5亿元,并新增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华研君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间,标的公司通过两次股权转让调整股东结构,引入自然人徐旭辉及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华研君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25年11月,标的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5亿元。2025年12月,深圳华研君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研君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将部分股份转让给徐旭辉。 最新股东及持股比例: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65%股份;王华君直接持有20%股份;徐旭辉持有10%股份;深圳华研君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71%股份;深圳市华研君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29%股份。 (二)交易标的一年一期经审计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结合标的公司一年一期审计报告(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8月31日)及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林评字【2026】044号,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评估结论如下:此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76,936.89万元,评估价值82,942.87万元,增值额为6,005.99万元,增值率为7.81%;总负债账面价值为54,940.67万元,评估价值为54,875.92万元,增值额为-64.75万元,增值率为-0.12%;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1,996.21万元,评估价值为28,066.95万元,增值额为6,070.74万元,增值率为27.60%。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经收益法评估,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8,101.66万元,较账面净资产21,996.21万元增值66,105.45万元,增值率300.53%。 (三)对评估结果选取的说明 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精密金属及陶瓷零组件整体解决方案,一体化设计、研发、制造、组装整体解决方案的专精特新国家级“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业务领域涵盖新材料研发、MIM、CIM、CNC PVD 冲压、压铸、精密注塑、 、抛光、阳极、 、喷涂等智能手机、智能手表、笔记本电脑、新能源汽车、VR、5G和医疗零部件制造和组装以及转轴模组组装。 其价值不仅体现在评估基准日存量实物资产及可辨认无形资产上,更多体现于被评估单位所具备的行业经验、市场定位、客户资源、团队优势、技术、研发等方面。 收益法评估从整体资产预期收益出发,结果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其依托并利用上述资源所形成的整体组合价值,相对资产基础法而言,能够更加充分、全面地反映评估对象的整体价值。故我们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果,即经收益法评估,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8,101.66万元。 经查询近期公开市场类似行业以及关联交易相关案例,整体估值情况如下:
标的公司系集一体化设计、研发、零件制造、组装与销售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注重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研发费用较高。2024年度和2025年1-8月,研发费用分别为5,627.54万元、4,956.5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08%、10.87%。此外,标的公司除设备等自有资产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因此,受研发费用高、生产经营场所原始投资少等因素影响,标的公司账面净资产较低。 因此,根据收益法评估值88,101.66万元,结合市场案例,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本次交易标的公司100%股份整体估值为88,000万元人民币。 五、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业绩承诺 观点投资不可撤销地承诺,目标公司2026年度至2028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的归属于目标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如下:
注2:经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整体估值为88,000万元人民币。经计算,相当于标的公司2026-2028年平均目标扣非净利润的8倍,即(7,500+10,000+15,500)/3*8=88,000万元人民币,并受制于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业绩补偿机制及估值调整机制。 各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扣非净利润以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目标公司所出具的当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中的扣非净利润的结果为准。 (二)业绩补偿 若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之和(以下简称“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低于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的扣非净利润之和(以下简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的80%,则观点投资应向公司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观点投资在2028年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股份或者现金方式向公司足额支付业绩补偿款。 如果公司要求观点投资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则业绩承诺期满后,观点投资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金额=【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本次交易对价。 如果公司要求观点投资以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则业绩承诺期满后,观点投资应当向公司无偿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观点投资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依据);如果观点投资届时剩余持有股份公允价值不足以覆盖其应付业绩补偿金额的,则公司有权要求观点投资以现金方式进行补足。 如果公司要求观点投资以现金+目标公司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则公司有权确定现金与股份补偿的具体比例。 (三)估值调整 各方一致同意,以业绩承诺期目标公司实际达成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为依据,对本次交易项下目标公司整体估值进行相应调整。 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实际达成的2026年至2028年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平均扣非净利润”)小于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承诺的2026年至2028年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平均值(以下简称“承诺平均扣非净利润”)的120%(即人民币13,200万元)【计算公式(7,500万元+10,000万元+15,500万元)/3*120%=13,200万元】,则目标公司整体估值固定为人民币88,000万元。 若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之和(以下简称“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低于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的扣非净利润之和(以下简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的80%,根据业绩补偿条款,观点投资应向公司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观点投资在2028年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股份或者现金方式向公司足额支付业绩补偿款。 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的实际平均扣非净利润大于或者等于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的承诺平均扣非净利润的120%(即人民币13,200万元)【计算公式(7,500万元+10,000万元+15,500万元)/3*120%=13,200万元】,则目标公司整体估值调整为:业绩承诺期实际平均扣非净利润*10倍PE,但经过估值调整后的目标公司整体估值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2,000万元。 2028 若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触发上述估值向上调整情形,在目标公司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经各方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司需以现金方式向观点投资支付因估值调整产生的股份转让款差额【计算公式:估值调整后的目标公司100%股份整体估值*51%—公司已向观点投资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44,880万元】,由此产生的税收义务由观点投资承担。 (四)减值测试补偿 若经专项审核确认,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本次股份转让比例大于业绩承诺期内观点投资应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金额,则观点投资应当按照其本次转让给公司的股份比例就该差额部分另行向公司承担减值补偿责任。 公司有权要求观点投资以股份或者现金方式向公司足额支付减值补偿款。 如果公司要求观点投资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则业绩承诺期满后观点投资应支付的减值补偿金额=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本次股份转让比例-根据本条第一款约定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金额。 如果公司要求观点投资以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则业绩承诺期满后观点投资应当向公司无偿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观点投资应支付的减值补偿金额÷目标公司每股股份的公允价格(以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依据);如果观点投资届时剩余持有股份公允价值不足以覆盖其应付减值补偿金额的,则公司有权要求观点投资以现金方式进行补足。 如果公司要求观点投资以现金+目标公司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则公司有权确定现金与股份补偿的具体比例。 (五)业绩超额奖励 为激励目标公司经营团队,各方同意,若目标公司经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大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公司及目标公司各股东方同意在目标公司2028年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目标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对目标公司经营团队以现金方式进行超额业绩奖励。超额业绩奖励的总金额按照(业绩承诺期累- *20% 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 的标准计算,但按前述公式计算的超额业绩奖励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股份转让最终交易价格的20%。 超额业绩奖励的分配方案由目标公司经营团队制定,经公司书面同意后执行。 公司及目标公司各股东方应促成该奖励方案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等的同意。 (六)股份转让款支付 1、公司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观点投资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26,928万元(该款项占公司向观点投资支付的本次总股份转让款的60%)。 2、于业绩承诺期的第二年(即2027年)结束后,如果目标公司2026年与2027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之和不低于目标公司2026年与2027年累计承诺的扣非净利润之和*80%(即人民币14,000万元)【计算公式(7,500万元+10,000万元)*80%】,在目标公司2027年的审计报告出具且经各方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司向观点投资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8,976万元(该款项占公司向观点投资支付的本次总股份转让款的20%)。 3、剩余股份转让款,于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根据目标公司实际平均扣非净利润的情况,在目标公司2028年的审计报告出具且经各方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支付。前述实际应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款项的最终核算,应结合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估值调整机制以及业绩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安排统一执行。即公司应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款金额,应扣除观点投资应支付给公司的业绩补偿款及减值补偿款,如有余额,则一次性支付,余额为负的,观点投资应另行向公司补足差额。 (七)少数股东股份收购安排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目标公司少数股东(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指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除公司外的其他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股东)拟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具体收购事宜,届时需由双方结合市场情况、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及各自商业安排另行协商确定。 (八)交割先决条件 1、观点投资、公司及目标公司已经就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2、目标公司及观点投资已按公司的要求,向公司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业务顾问提供了因尽职调查而必需的公司文件,并且公司已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有关公司成立、变更、各项审批、法律、财务、工程、土地及物业、管理、运营、借贷、担保及投资等资料文件的尽职调查,且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目标公司有隐瞒、欺诈或误导性陈述。 3、观点投资及目标公司应依据公司的财务制度及管理制度,对目标公司在出资、资产、负债、财务、业务及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重新梳理与规范,并确保符合前述制度要求。前述所指“公司财务制度及管理制度”,公司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交付观点投资及目标公司,且经各方书面确认后生效。若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交付,则视为观点投资及目标公司已完全履行本条款项下的全部约定义务。 4、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及其他有关方已为进行本次投资签署了一切依法所需之交易协议。 5、本次投资已经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或监管部门文件许可或审批。 6、观点投资已签署承诺函,承诺目标公司及观点投资在股份转让协议中作出的所有声明、陈述及保证皆为真实、准确的,并且不含可能引起误导的遗漏。 7、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员工已经与目标公司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8、目标公司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取得一切为经营业务所需的由政府机关授予的资格、许可、同意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或向政府机关进行的登记或备案。 9、目标公司股份结构清晰,不存在未向公司书面披露的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观点投资对目标股份具有完整的所有权,目标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或潜在纠纷或争议,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10、观点投资在本次股份转让前已完成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11、未出现导致观点投资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义务的其他事宜。 各方一致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确保先决条件尽快完成。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债权转移等情况,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 七、收购资产的目的、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收购标的华研科技是一家具备垂直整合能力的一站式精密零组件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专注于不锈钢、钛合金、磁性材料、高性能散热材料等领域,集一体化设计、研发、零件制造、组装与销售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致力于为全球知名品牌终端客户提供行业领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解决方案。经过多年的发展,华研科技已经具备强大的垂直整合、材料研发和精密模组设计及制造能力,在折叠手机转轴、手表结构件和智能眼镜转轴模组的设计及制造方面具有技术和客户优势,主要终端客户涵盖谷歌、三星、META、亚马逊、微软、索尼等全球知名品牌客户。 公司通过本次收购,一方面,华研科技可以借助公司强大的客户平台资源和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并积极向新兴领域拓展,开辟更广阔的增长空间,实现与公司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公司在立足现有包装业务的基础上,加大精密零组件和模组等产业业务布局,进一步丰富产品结构和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为公司第二增长曲线注入新动能,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收购可以实现上市公司与华研科技业务的协同发展 公司是行业领先、国际知名的包装方案商,专注于提供创新的一站式包装解决方案以及可持续智造服务。凭借先进的印刷包装技术、行业领先的智造能力、优秀的产品品质、全球化布局及专业的营销服务,公司已与全球科技领域顶尖的多家头部企业建立了深度合作。通过本次收购,一方面,公司进一步丰富产品结构,除为客户提供包装等业务外,可以为客户提供精密零部件、模组等一站式综合服务解决方案,通过产业链的横向延伸,进一步增强客户粘性,实现协同发展;另一方面,公司可以利用现有全球顶尖客户资源和平台资源,为华研科技业务进行赋能,为其导入客户资源和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华研科技现有业务及潜在业务的协同发展。 2、本次收购将为公司第二增长曲线注入新动能 华研科技现有精密零部件及模组产品已经广泛应用于折叠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等消费电子和智能终端产品,应用终端涵盖谷歌、三星、META、亚马逊、微软、索尼等全球知名品牌客户。在智能眼镜等智能相关电子产品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华研科技将为公司第二增长曲线注入新动能。 (二)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 2、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期战略规划出发做出的谨慎决定,将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和提升客户服务能力,进而提升公司竞争力及整体盈利水平。但受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3、本次交易估值较高,约定了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相关条款,承诺业绩增长较快,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标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业绩承诺的实现取决于未来市场环境、产业政策、客户需求等因素,若未来相关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对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经营前景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存在目标公司无法实现业绩承诺的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市场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对公司的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带来正面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公司与王华君、吴兰兰夫妇以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96.55万元,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87.75万元。公司与该关联人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核意见如下:本次交易的价格系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评估报告的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其定价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收购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关于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份之转让协议; 4、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5、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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