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力传动(30090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04 证券简称:威力传动 公告编号:2026-012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街60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总裁李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50,61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342,098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70.9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0,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21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21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21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3%。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6%;反对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929%;反对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21%;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5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6年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6%;反对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977%;反对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72%;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50%。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4%;反对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331%;反对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19%;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张博钦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