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保(601601):中国太保H股公告
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提名薪酬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 級管理人員的提名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香聯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香上市規則」)、《銀 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有關股東會 決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提名薪酬委 員會,並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是按照公司章程設立的董事會專門工 作機構,主要根據董事會制定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的薪酬與績效管理政策及架構,擬定公司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並進行考核;釐訂、審查公司董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特定薪酬待遇與績效,薪酬決定機 制、決策流程、支付與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與方案; 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制定或變更股權激勵 計劃、員工持股計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條 件的成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安 排持股計劃等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負責對公司董 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擬定方案、 進行選擇並提出建議;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及其 任職資格進行遴選、審核,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 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等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提名薪酬委員會根據董事會授權開展工作,向董事會負責。 第三條 本工作制度所稱「薪酬」括但不限於所有薪水、獎金、 補貼、福利(現金或實物)、養老金、補償款(括就喪失 或終止其職務或委任應支付的補償)、獎勵、期權、股 份贈與、增值激勵等。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四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成員由三名以上非執行董事組成,獨 立董事應過半數。擔任提名薪酬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董事, 應當至少有1人具備較強的識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 並具備在企事業單位擔任領導或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提名薪酬委員會成員中至少應有一位不同性別的董事。 第五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 董事或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擔任;主 任委員由董事會從委員中指定。 第七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任期一致,委員任期 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 或獨立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董事會根 據本工作制度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委員在任期內可以提出辭去委員職務,由董事會批准 後生效。董事會根據本工作制度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委員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委員職務。 第八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的每一位成員應向提名薪酬委員會披露: (一) 與有待提名薪酬委員會決定的任何事宜有任 何個人財務上的利害關係(但作為股東具有利 害關係除外);或 (二) 由於交叉擔任董事職位而產生的任何潛在的 利害衝突。 如果存在上述利害關係的,該成員在有關決議的表決 時須棄權,不得參加有關決議的討論;如果董事會有要 求時,應辭去提名薪酬委員會職務。 第三章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 第九條 公司在設定董事會成員組合時,應從多個方面考慮董 事會成員多元化,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 育背景、專業經驗等因素。所有董事會成員的委任應為 綜合考量董事會整體運作所需要的才能、技能及經驗 水平而作出。 第四章 職責權限 第十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為: (一) 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及績效管理( 括但不限於績效評價標準、程序、體系)的政策 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訂 薪酬與績效管理政策及架構,向董事會提出建 議; (二) 獲董事會轉授職責,即釐訂董事及高級管理人 員的具體薪酬待遇,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 權利及賠償金額(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 的賠償),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 建議。考慮括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須付出 的時間及職責以及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 (三) 就制定或變更股權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 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條件成就等事項 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四) 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安 排持股計劃等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五) 透過參照董事會制定的公司方針及目標,對公 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及年 度績效進行審查考評,並對按績效釐訂的薪酬 進行審查和批准; (六) 就年度公司整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津貼總額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七)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就其 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而須支付的賠償,以確 保該等賠償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有關合 約條款一致,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致過多; (八)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 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與 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有關 賠償亦須合理適當; (九) 根據公司經?活動情況、資產規模和股權結構 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和構成(括技 能、知識及經驗方面以及本工作制度第三章所 提及的董事會成員多元化的考慮因素),並就 任何為配合公司的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 變動提出建議; (十) 審查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制度,並向董 事會提出建議; (十一)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 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 意見; (十二)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十三) 就董事提名、委任、免職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 其是董事長及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十四) 審核董事長提名的董事會秘書的人選、董事長 或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的總審計師、 審計責任人的人選、總裁提名的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的人選,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十五) 對須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高級管理人 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十六) 不時審閱董事聘用協議的條款; (十七) 就其行動、決定及建議,向董事會匯報使其全 面了解,除非有關的法律或監管要求限制該等 匯報; (十八)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不得參與釐定 他自己的薪酬;對於作為提名薪酬委員會成員 的非執行董事的薪酬,應由提名薪酬委員會的 其他成員確定; (十九) 在適當時候檢討本工作制度第三章所提及的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以確保該政策的有效 執行。經討論後認為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需 要進行修訂的,應向董事會提出有關修訂建議, 並經董事會批准後生效; (二十) 協助董事會編製董事會技能表; (二十一) 支持公司定期評估董事會表現,應至少每兩年 對董事會進行正式的評估; (二十二) 每年度對每名董事對董事會投入的時間及貢獻、 以及能否有效履行職責進行評估; (二十三) 審閱及╱或批准香上市規則第十七章所述有 關股份計劃的事宜; (二十四) 監管機構要求、公司章程規定及董事會授權的 其他事宜。 董事會對提名薪酬委員會的建議未採納或未完全採 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提名薪酬委員會的意 見及未採納的具體理由,並進行披露。 第十一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名提交董 事會審議決定;就公司董事的薪酬待遇,委員會須報經 董事會同意並提交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就高 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委員會報經董事會同意後方 可實施。 提名薪酬委員會擬定的薪酬計劃或方案應符合公司的 整體發展戰略和利益。 第十二條 在根據本職責範圍履行其職責時,提名薪酬委員會應: (一) 考慮提供為吸引、留住、激勵符合公司要求的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所必要的薪酬,但在考慮 中也應以避免支付超過合理需要的薪酬為考 慮因素; (二) 考慮公司相對於其他公司的定位問題。應知曉 可比公司的薪酬水平,並考慮相對的業績表現; (三) 關注更大範圍的薪酬情況,括公司內外部的 薪水水平。尤其在決定每年的加薪幅度時; (四) 確保與績效掛的薪酬部分在董事總的薪酬 待遇中占較大的比重,使其利益與股東利益一 致,並為其提升績效提供激勵; (五) 就其他執行董事的薪酬建議,諮詢董事長及╱ 或總裁;如有需要,亦可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第十三條 公司應為提名薪酬委員會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資源, 以便其履行職責。如有必要,提名薪酬委員會可以聘請 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適當考慮董事會成員的多元化, 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當選條件、選擇程 序和任職期限,形成書面意見、建議和報告後提交董事會。 第十五條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程序: (一) 提名薪酬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 交流,研究公司對新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需 求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 (二) 提名薪酬委員會可廣泛收集整理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人選; (三) 搜集候選人的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 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四) 徵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否則不能將其作 為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人選; (五) 召集提名薪酬委員會會議,根據董事或高級管 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對有關人選進行資格審查; (六) 在選舉新的高級管理人員前,向董事會提出新 聘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人選的建議和相關材料; (七) 根據董事會決議和反饋意見進行其他後續工作。 第十六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考評程序: (一) 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提名薪酬 委員會作述職和自我評價; (二) 提名薪酬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對董 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 根據公司薪酬分配規劃方案,結合崗位績效評 價結果,提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數額 和獎勵方式; (四) 有關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事項,經董事會通 過後執行;其他事項,落實工作組執行。 第十七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主任委員 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八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 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意見、 建議和報告,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會議可以採取現場會議或書面傳簽方 式召開。其中,「現場會議」是指通過現場、視頻、電話 等能夠保證參會人員以即時交流討論方式召開的會議; 「書面傳簽」是指通過分別送達審議或傳閱送達審議方 式對審議事項表達意見的會議方式。 若召開現場會議,則採取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方式;如 採取書面傳簽方式召開會議,則採取傳真或信函簽署 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必要時主任委員可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議事實行迴避制度。提名薪酬委員會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向提名薪酬委員會 作出披露,並在提名薪酬委員會議事時主動申請迴避, 提名薪酬委員會的其他委員也可以要求其迴避: (一) 提名薪酬委員會委員本人薪酬與考核事宜被 討論或本人被建議提名的; (二) 提名薪酬委員會委員的近親屬薪酬與考核事 宜被討論或被建議提名的; (三) 其他可能影提名薪酬委員會委員做出客觀 公正判斷的情形。 本條所稱近親屬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 年子女及其配偶。 委員的迴避由主任委員決定;主任委員的迴避,由提名 薪酬委員會決定。 迴避的委員應暫離會議,不參加提名薪酬委員會對應 迴避的議題進行的討論或表決,其投票不應計入有效 票數。 第二十二條 凡董事會議決通過的薪酬或酬金安排為提名薪酬委員 會不同意,董事會應在下一份《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 其通過該項決議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完整紀要,出席會議的委 員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會議紀要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保存方式和年限參照董事會文件的保存方式和年限。 第二十四條 提名薪酬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意見、建議和報告及表決 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備案或討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香上 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制度如與國家 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或香上市規則,或經合法程 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有關法律、法規,香 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 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工作制度及提名薪酬委員會的角色和董事會轉授予 其的權力的解釋依據相關規定公佈。 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制度解釋、修訂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工作制度以中英文寫成,英文僅為譯本,如兩種文本 有任何差異,應以中文為準。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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