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000530):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时间:2026年03月03日 00:17:17 中财网
原标题:冰山冷热: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30;200530证券简称:冰山冷热冰山B公告编号:2026-003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简称“大
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丁杰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6〕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及《关于对冰
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志坚、宋文宝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6〕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主要内容
丁杰:
经查,你在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山冷热)任
职总经理兼副董事长期间,未准确报告2019年1月至11月兼职公司
情况,导致冰山冷热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与你兼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于2026年3月10日到我局(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希望大厦15层)接受监管
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主要内容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志坚、宋文宝: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到位
1.未关注时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丁杰2019年1月至11月兼职公
司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2.2019年至2021年,未准确识别关联方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

3.2024年年报关联交易合计数中遗漏一笔向联营企业小额设备
采购。

4.2024年8月,你公司参与项目竞标,合同约定相关机组由第
三方自公司关联方采购后销售给公司,该交易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识别为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财会〔2006〕3号)第十条规定。

(二)公司治理缺乏独立性
1.你公司员工同时保管和加盖你公司及大股东大连冰山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山集团)公章、法人章。

2.你公司党群工作部、法务部等5个部门与冰山集团重叠,涉及
多名员工为冰山集团提供对应部门职能的协助。

3.你公司董秘宋文宝自2018年1月起在冰山集团行使法务部部
长职权,且未在各年度年报“在控股股东任职情况”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

(三)部分成套设备工程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
你公司时点法成套工程业务应在取得客户最终验收单时确认收
入,2022年至2024年,你公司均存在下半年取得客户验收单,但在
年中不定期部分确认收入的情形,影响公司半年报数据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
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
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
十三条规定。

(四)未严格履行诚信档案查询义务
2024年12月,你公司启动第十届董事会换届,未按要求查询候
选人诚信档案,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纪志坚作为公司董事长、宋文宝作为公司董秘,未完全做到忠实
勤勉履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四条规定,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
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
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
定书》中所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上述《决定书》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今后将持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公司目
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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