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发展(60026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 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 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前 9个月结束后 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公司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财务报表;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并定期 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改正。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经理层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总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过程中 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编制定期报告; (二)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初审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三)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审议定期报告草案; (四)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审阅,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草案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初审临时报告; (三)总经理审核临时报告; (四)董事长审批临时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通报给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在资金管理、收支结算、会计核算等方面建立严格的财务控制制度。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设会计稽核岗位,负责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及收入、支出等的各项业务的稽核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设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章 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或 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各控股子公司应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会议,有权了解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各控 股子公司应当指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联络人,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 第九章 对外信息沟通机制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对外发言人。非 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尽可能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沟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 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市场关于公司的传闻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 闻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应当及时通过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由新闻中心负责,分 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审核,董事会秘书协助审稿。 第十章 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应当及时向总经理、董事 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应将收到的文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证券监管部门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监管规则; (二)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关注函、问询函、监管函、警示 函等函件; (三)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立案告知书; (四)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后,应当及时 与相关单位联系、核实,敦促其编制回复函。回复函经董事长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履行如下内部程序: (一)公司业务部门在起草议案时,认为其中内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应当明确原因和依据,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内容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 业务部门应当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及保密承诺书》;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报送 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党委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听取和审议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当签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及保密承诺书》。 第十二章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 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应披露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 现违规,或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触 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分别建立记录本,记录会议召开 表决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相关登记材料以及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规定重大信 息的范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北京城建 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一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事件,或者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公司(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日常交易 1、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2、日常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二)重大交易 1、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除提供财务资助、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应当及 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提供财务资助、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三)关联交易 1、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四)诉讼、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 第1项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事 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派驻 各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联络人,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各参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为公司派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报送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关注控股股东或者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发生的拟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或者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以及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 时,报告义务人或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应当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通报,同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重大信息呈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应当密切关注并 持续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的 书面文件应有负责人的签字,并保证提供情况及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 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因报告义务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以及其他相 关人员失职或过错,发生漏报、误报、瞒报,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二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临时报告)审批单 存档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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