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泰嘉股份(002843):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18:26:28 中财网
原标题:泰嘉股份: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4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被担保对象湖南泰嘉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2、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62,000万元,均为对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17.30%。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70,30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0.90%,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3、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江苏美特森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森”)和湖南泰嘉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合金”)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10,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

上述担保事项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具体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进展情况
1、为美特森的担保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或“乙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湘银最保字第2026011903119327号】),为美特森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自2026年3月5日起至2027年8月13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的债务履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担保方式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给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说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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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6)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2、为泰嘉合金的担保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湘银最保字第2026011903027314号】),为泰嘉合金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自2026年3月5日起至2027年8月13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的债务履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担保方式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给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说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6)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审批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62,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17.30%。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70,300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50.90%
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美特森);
2
、《最高额保证合同》(泰嘉合金)。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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