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瀚新材(603281):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重大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设立相关交易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账户。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前条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规定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议案时,应重点审查拟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与公司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九条 董事会应授权或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在决议授权范围内作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决策,具体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决定交易场所、交易对手、具体品种、数量、交易金额、价格区间、交易时间、止损限额等交易细节; (二)批准、签署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合约或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财务部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承办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起草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和内控制度; (二)进行交易前的风险评估,分析交易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制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办理具体业务的内部审批手续;(三)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四)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五)现货价格或者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时,提出可行的应急止损措施; (六)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等;(七)建立和保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台账及相关档案。 第十一条 销售部、采购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协办部门。 销售部应及时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销售、收款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并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市场研究向公司管理层和财务部提供意见和建议。 采购部应及时向财务部提供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对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的分析和研究向公司管理层和财务部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室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每季度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流程、审批手续、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室还应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的要求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开展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执行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资金收支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等,结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及现货、期货、外汇等相关市场研究,提出具体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建议。 (二)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者其他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逐笔审批具体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财务部办理获批交易的具体操作,并在交易完成后核对金融机构反馈的业务结果,检查是否一致。若出现异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管理层。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资金,严格控制,防范强制平仓风险的发生。 (五)财务部持续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六)财务部及时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 (七)审计室应每季度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期货与衍生品业务进行核算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中反映。 第十五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财务部建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档案,妥善保管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授权文件等资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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