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纳科技(300609):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26年03月09日 17:11:16 中财网

原标题:汇纳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26年 1月7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交所于 2026年 2月 4日下发了《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0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的法律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明确之外,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第1题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36112.09万元、37624.98万元、36334.74万元和18891.0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767.13万元、-3402.76万元、-2386.15万元和-3580.52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数据与运维服务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64.24%、66.24%、66.12%和59.61%,数字化软硬件集成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18.69%、33.24%、25.62%和46.69%,2025年1-9月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是部分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净额法核算所致,客流数据分析与远程巡店系统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4.69%、45.61%、46.96%和38.0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6050.93万元、25259.34万元、31378.65万元和28934.71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14%、67.13%、86.36%和153.17%,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44、1.47、1.28和0.63,低于行业平均。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同时向关联方四川并济科技有限公司、狄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仲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赛商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华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采购和销售的情形。

截至 2025年第三季度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759.38万元、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933.48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3435.12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为200.76万元、其他权益工具余额为20136.54万元、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为2796.05万元。发行人均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行业供需关系、销售价格、产品成本、可比上市公司情况,按产品结构说明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行业变动趋势、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亏损的原因,影响亏损的因素是否已改善,是否存在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3)结合行业特点、自身经营季节性特征、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季节性分布情况、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集中确认收入、期后退货情形。说明数字化软硬件集成业务2025年1-9月会计核算方法由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业务或以前年度相关业务需调整会计核算方法的情况。(4)结合信用政策变动情况、坏账计提政策、单项计提情况、账龄分布占比、逾期情况、期后回款、同行业可比公司等,说明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于行业平均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结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具体内容、发行人业务需求等情况,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方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原因、报告期内是否还存在其他供应商与客户重叠情况;结合定价及信用期的确定依据、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定价差异等,说明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的风险;说明报告期各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金额及账龄、是否存在逾期情况及原因、目前坏账计提比例、与非关联方或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计提比例是否一致。(6)说明最近一期末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后续处置计划(如有)等;结合被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对外(拟)投资企业情况、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持股目的等,说明是否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前述若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详细论证被投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结合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以及报告期内被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或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及最新监管要求,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5)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6)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问题 1.(6)
说明最近一期末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后续处置计划(如有)等;结合被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对外(拟)投资企业情况、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持股目的等,说明是否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前述若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详细论证被投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结合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以及报告期内被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或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以及最新监管要求,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1.说明最近一期末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后续处置计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对外投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认缴金额 (万元)实缴金额 (万元)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 例账面价值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 归母净资产比是否属于财 务性投资
1中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00100.002018年 3月完成出资1.93%1,923.071.93%
2狄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78.2978.292019年 1月出资 550万元、2019年 5 月出资 350万元,2019年 10月出资 200万元,完成出资19.39%1,187.951.19%
3上海云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5.0025.002015 1 年 月完成出资20.00%已全额计提减值 
4北京汇纳政通数据科技有限 公司253.00253.002022年 2月出资 153万元,2022年 10月出资 100万元,完成出资25.30%161.290.16%
5西安汇纳升合科技有限公司200.00200.002023年 11月完成出资20.00%162.790.16%
6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30,000.0030,000.002024年 12月出资 5,000万元,2025 年 1月出资 5,000万元,完成出资10.00%10,000.0010.03%
7上海哈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0.6970.692020年 4月完成出资6.50%25.340.03%
8深圳市前海手绘科技文化有 限公司17.5517.552023年 8月完成出资1.74%3,216.513.23%
9上海亿投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4.2614.262017年 11月完成出资1.69%1,566.291.57%
10北京剑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69.0069.002019 12 年 月完成出资10.00%已全额计提减值 
11上海华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8.89238.8922019年 10月完成出资7.00%308.830.31%
12上海仲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97.826197.82612021年 9月完成出资18.00%926.430.93%
13无锡心图机器人技术有限公 司3.70383.70382025年 2月完成出资1.85%3.700.004%
14杭州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注 1)6.92856.92852020年 1月完成出资3.83%1789.111.80%
序号企业名称认缴金额 (万元)实缴金额 (万元)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 例账面价值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 归母净资产比是否属于财 务性投资
15南京圈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3.5223.522015年 1月出资 150万元,2016年 7 月出资 54.1万元,完成出资14.40%24.320.02%
16上海赛商数据科技有限公司25.0025.002019年 5月出资 500万元,2019年 12月出资 500万元,2020年 11月出 资 500万元,完成出资21.98%2,081.552.09%
17杭州庞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9.46079.46072017年 9月完成出资0.36%194.460.20%
合计----23,571.6423.65%- 
注1:包含2024年4月杭州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立出的杭州可计算开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立后,公司同步持有杭州
可计算开店科技有限公司3.83%股权。

根据发行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对上述外部投资无明确的后续处置计划。

2.结合被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对外(拟)投资企业情况、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持股目的等,说明是否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

3.前述若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详细论证被投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结合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
订单,以及报告期内被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
展主业的目的,或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与被投资企业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及订单,被投资的企业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及投资后取得
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以及报告期内被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序 号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及投资目的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 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序 号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及投资目的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 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1中鼎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鼎信息”)中鼎信息的核心业务包括通信网络技 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及通信网络产品 研发,具体涵盖通信服务、大数据应 用、智慧城市运营、软件开发与硬件 开发等方面中鼎信息主要是为中国移动等运营商提供通讯工程建设及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其有遍布全国的工程施工团队,可为公司线下 客流系统提供安装和维护服务,以及拓展公司产品和业务在运 营商的推广,因此公司投资中鼎信息。依托中鼎信息在通信网 络建设的技术优势,双 方合作开展智能运维系 统项目
2狄拍(上海)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狄拍科技”)狄拍科技主要业务为人工智能视觉终 端产品的研发、分销及 ODM,近年来 逐步转型低价新能源车智能座舱与智 能驾驶解决方案商狄拍科技自成立之初主要提供 AI视觉终端产品的 ODM服务, 在 AI视觉相关产品设计、硬件和软件开发方面拥有丰富的经 验,已成功实施了 AR眼镜、天眼全景相机等 AI视觉产品的 ODM案例。可为公司前端客流采集终端产品的硬件设备提供制 造和组装,因此,公司投资狄拍科技。系公司前端客流采集终 端产品的供应商。公司 自研客流采集设备核心 算法,并委托狄拍科技 进行硬件设备的制造和 组装
3上海云加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云加信息”)云加信息主要产品和服务围绕 ibeacon微定位技术,为广大的品牌零 售、商场百货、汽车、会展、学校等 场所提供基于微信摇一摇平台一站式 管理、室内精准定位 SDK和营销活动 管理、数据分析的云平台公司看好 ibeacon在线下零售空间的定位和互动营销应用,可以 和公司客流采集传感器相结合,帮助购物中心和零售客户精准 感知线下客流动向并实现精准营销推送,因此,公司投资云加 信息。获得了其核心微定位技 术能力,在零售、汽车 等跨行业场景中存在合 作项目
4北京汇纳政通数 据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纳 政通”)主要业务系推广销售公司各项产品及 服务原系汇纳科技控股子公司,当初为开拓华北地区公共服务业务, 公司与自然人宁江生合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并由宁江生负责 汇纳政通日常业务开拓。已组建团队开展本地化 业务推广
5西安汇纳升合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主要业务系推广销售公司各项产品及 服务原系汇纳科技控股子公司,当初为开拓西北地区商业服务业务, 公司与自然人肖明、杨波合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并由肖明及已组建团队开展本地化 业务推广
序 号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及投资目的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 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简称“汇纳升合”) 杨波负责汇纳升合日常业务开拓。 
6上海丙晟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晟科技”)丙晟科技为全国的万达广场及各类商 户提供数字营销、商圈数据采集、数 字零售等商业数字化服务,旨在为线 下商业场景进行全面的数字化升级丙晟科技系由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达”)、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及深圳 高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灯科技”)三方设立, 汇聚了万达的线下商业场景资源、腾讯的技术与生态优势以及 高灯科技的数字化技术实力,并以此为全国的万达广场及各类 商户提供数字营销、商圈数据采集、数字零售等商业数字化服 务,旨在为线下商业场景进行全面的数字化升级。通过本次投 资,公司将充分利用丙晟科技的商业场景资源和科技生态优势, 结合公司的数据资源优势与 AI技术能力,共同开发面向商业客 户的人工智能及大数据应用产品与服务,持续推动实体商业行 业数字化。已建立战略协同关系, 获得了接入其全国性商 业渠道与项目机会的潜 在入口
7上海哈蜂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 “ ” 简称哈蜂科技)哈蜂科技专注于实体商业数字化运营 服务,面向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连 “ +” 锁超市及大型专卖店提供互联网 POS 整体解决方案,开发了智能 、客 流分析、商户管理等多款软件产品, 涵盖招商、营运、会员管理、数据分 析等全流程信息化系统,助力传统商 业实现智能化升级在线下商业数字营销领域,哈蜂科技具有较好的技术实力以及 40 产品竞争力,同时哈蜂科技背靠爱琴海集团,链接 余家优质 购物中心客户资源,为增强公司线下商业数据分析及服务的产 品技术能力,并扩展相关客户资源,公司投资哈蜂科技。已初步接入其客户资源 池,并启动了在产品技 术与客户资源层面的双 向导入工作
8深圳市前海手绘 科技文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手手绘科技是一家专注于 AI驱动的数 字创意平台,基于 AIGC技术,向客 户提供“来画动画”“来画视频”等 AI数在 AIGC与数字人技术方面,手绘科技运用相关技术自研新一 代动画和数字人智能生成平台,并推出多款数字人产品,在相 关领域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及先发优势。为积极利用相关本次投资完成后,双方 已合资设立子公司,并 逐步开展 AIGC及数字
序 号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及投资目的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 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绘科技”)字创意工具软件,用于动画、视频、 设计、演示等,赋能数字化生产;开 发数字人与元宇宙产品,包括 AI数字 人直播、IP交互及动态艺术展示等技术赋能公司现有业务场景,向客户提供数字 IP助手、数字分 身、AIGC营销等数字创意产品,打造线下空间提供沉浸式服务, 公司投资手绘科技,并与其合资设立子公司汇画科技(上海) 有限公司,共同探索 AIGC及数字人技术在商业及公共服务业 务领域的应用人业务在商业等领域的 开拓
9上海亿投广告传 媒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亿投传媒”)亿投传媒主营业务为开发运营全国高 端住宅电梯口灯箱媒体,为中高端客 户提供一站式品牌营销传播服务在线下空间,亿投传媒拥有超 6万块楼宇电子屏幕资源,通过 投资亿投传媒,可实现公司线下数据采集网络及数据发布端口 在住宅楼宇的布局,助力公司扩展线下数据采集与分析的潜在 应用场景。因此,公司投资亿投传媒,并积极开展业务合作。获取亿投传媒关于线下 商业媒体布局经验,促 进了公司相关业务场景 拓展
10北京剑羚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剑羚科技”)剑羚科技是一家科技型公司,通过利 用 AI和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商业地产 数据管理资产平台,赋能商业资产的 运营管理在商业地产数据管理资产业务上,剑羚科技有着较好的技术水 平与产品能力。同时,基于公司商业数据采集与分析能力与自 身商业数据资源,公司计划探索线下商业空间资产管理及定价 业务,通过投资剑羚科技,有助于公司获取该方面技术能力。获取了剑羚科技在商业 地产数据管理业务经 验,促进公司相关技术 发展
11上海华筑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筑信息”)华筑信息以 BIM等技术为核心,专注 为智慧商场、智慧校园、智慧城区、 智慧医院等业务场景,提供基于建筑 信息模型技术(BIM)全套解决方案, 致力于智慧城市建设华筑信息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及应用上有着较多的技 术积累与成功实施案例,在政府及公共事业客户上有着一定的 客户资源,为积极探索公司数据采集分析业务在智慧城市领域 的应用,因此,公司投资华筑信息。获得了进入智慧城市建 设赛道的BIM技术能力 与关键客户渠道,促进 了公司在智慧商场、智 慧医院、智慧景区等相 关业务领域的发展
12上海仲哲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仲哲智能”)仲哲智能专注于智慧消防与应急安全 解决方案业务,为城市、街道、园区 及社区提供智能化微型消防站、数字 化应急安全监控平台、智慧消防物联仲哲智能主要在上海地区开展智慧消防业务,具有相应渠道及 客户资源优势,与公司公共服务板块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协同 性。通过投资仲哲智能,有助于公司扩展业务场景范围,将产 品技术能力运用于公共空间消防业务场景。因此,公司投资仲公司和仲哲智能已在智 慧消防业务中开展合作
序 号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及投资目的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 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系统等一站式解决方案,涵盖站点建 设、运营管理及消防设备一体化服务哲智能。 
13无锡心图机器人 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无锡心 图”)无锡心图是一家人形机器人领域的初 创公司,主营人形机器人关节、组件 及整体结构的研发与销售人形机器人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无锡心图作为该领域的初创企 业,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公司可依托自身在大数据领域 的技术优势,与无锡心图形成良好协同效应。为积极布局并探 索人形机器人业务发展机遇,公司决定对无锡心图进行投资。公司将大数据平台及智 能屏管理系统与人形机 器人深度对接,实现数 字化能力与智能硬件的 融合,共同面向商场、 政务大厅等场景打造一 体化智能服务解决方 案。
14杭州邻汇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邻汇科技”)邻汇科技是快闪场地租赁平台,专注 为品牌商的线下营销活动提供数据化 的场地服务在快闪场地租赁业务领域,邻汇科技拥有大量线下商业场地数 据资源,包括小区、商超、写字楼、园区、地铁、学校等大量 场景,覆盖国内所有一线城市、大部分省会城市和大量三四线 城市。通过投资邻汇科技,有助于公司扩展线下空间场地资源 采集广度及颗粒度,并有助于开发优化短期租赁场地 AI选址服 务,因此,公司投资邻汇科技。双方已经在数据服务领 域开展合同,邻汇科技 向汇纳科技采购汇客云 数据分析服务
15南京圈圈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圈圈科技”)圈圈科技是一家移动互联网科技公 司,基于“圈圈”等游戏化互动的社交 O2O平台,为商业综合体及景区提供 O2O体验服务,连接商户与用户;同 时,为商场、连锁店提供室内定位、 地图导航及图片分享等智慧化解决方 案在线下社交 O2O平台及数字营销方面,圈圈科技有着较好的技 术实力与较多成功实施案例,其服务过全国超 600座购物中心。 为扩展公司线下商业数据分析的应用场景,积极开拓线下商业 社交 O2O及数字营销业务,公司投资圈圈科技。依据其成熟的互动营销 产品矩阵与广泛的商场 实施案例经验,双方在 APP及 WEB开发业务 中进行合作
序 号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及投资目的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 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16上海赛商数据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赛商数据”)赛商数据是一家专注于人工智能与商 业数据分析的高科技企业,通过利用 AI及大数据技术,为购物中心、百货 商场及品牌店铺提供商业智能决策、 商业策略优化、市场动态模型以及用 户行为量化分析等 AI数据服务赛商数据前沿的 AI数据分析技术及动态数据模型,在商业领域 有着较多成功实施案例。为增强公司在大数据分析模型搭建、 算法优化、产品落地等方面的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 司投资赛商数据。双方已在数据服务业务 中展开多项业务合作, 包括公司已向其采购数 据服务产品,用于高效 完成数据分析服务项 目,同时向其提供数据 服务类业务
17杭州庞森商业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庞森 商业”)庞森商业专注于商业地产全链条运营 管理,主营业务包括不动产投资、运 营管理和消费品牌孵化投资,通过“商 管+品牌孵化”双核模式,整合线下商 业入口资源,为社区商业地产提供前 期定位、包租招商及后期运营管理服 务,并孵化新兴消费品牌,构建消费 生态体系基于公司商业数据采集与分析能力与自身商业数据资源,公司 计划探索线下商业空间定价业务。庞森商业从事商业不动产投 资及运营管理,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业务理解与行业经验。为 便于开展相关业务,公司投资庞森商业。获得了其在商业地产全 链条运营及消费品牌孵 化方面的专业经验与行 业资源网络,促进了公 司线下商业空间运营的 业务发展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上表中对外投资企业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企业名称 024年 12月 31日/2024年 2025年 9月 30日/2025年 1-9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1中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7,978.8412,412.2635,418.342,724.4943,055.7212,972.2711,950.44463.38
2狄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4,072.581,972.143,137.18-769.263,400.621,503.262,517.35-555.58
3上海云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2.22-10.01--0.5622.20-10.03--0.02
序号企业名称 024年 12月 31日/2024年 2025年 9月 30日/2025年 1-9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4北京汇纳政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3.70-59.27--13.363.85-69.47--10.20
5西安汇纳升合科技有限公司83.8173.03--114.7356.0813.9738.04-59.06
6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123,253.64102,113.163,532.00-100,305.83133,709.69113,159.51811.37298.58
7上海哈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43.10535.28360.48-147.29574.72412.90166.74-122.38
8深圳市前海手绘科技文化有限公司10,543.792,271.327,021.35-1,558.229,294.732,256.7010,020.14-2,196.71
9上海亿投广告传媒有限公司5,213.78-817.016,704.36-1,540.624,868.91-1,026.494,925.50-748.80
10北京剑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55.89-175.252.68-0.4753.40-177.74--2.49
11上海华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65.36561.471,568.6353.35617.73153.32445.47-408.14
12上海仲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195.72213.862,463.35-329.362,656.24208.783,443.62-5.08
13无锡心图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33.4118.2065.359.35107.24-1.998.57-20.19
14杭州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5,630.9215,016.0420,412.91590.6322,087.463,949.7014,725.13-2,361.81
15南京圈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99.24163.6056.74-5.07299.89163.022.83-0.58
16上海赛商数据科技有限公司1,226.521,065.411,068.85238.611,364.121,343.911,101.45294.86
17杭州庞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0,915.4251,848.545,888.10-700.2160,067.4650,976.34883.37-872.20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被投资企业在技术路径、业务范畴或应用场景上,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紧密协同,具体如下:
(1)技术协同
狄拍科技、云加信息、手绘科技、赛商数据、亿投传媒等企业在 AI视觉、精准定位、数字营销、AIGC、商业数据分析等领域的技术与公司主业高度重合,可应用于公司客流数据分析系统、数据与运维服务等业务。如狄拍科技为客流采集硬件设备制造和组装供应商,云加信息的 ibeacon技术与公司客流分析算法等相关技术结合,赛商数据提供 AI数据分析建模等支持公司数据服务业务。
(2)业务场景延伸
汇纳政通、汇纳升合作为区域业务推广主体,直接承接公司产品销售与本地化服务。

丙晟科技、哈蜂科技、邻汇科技、圈圈科技、华筑信息、仲哲智能等企业服务于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等相同客户群体,业务场景高度重叠。

(3)产业链环节覆盖
中鼎信息有遍布全国的通信建设和信息系统等业务的工程施工能力,支撑公司线下客流系统提供安装与维护等;剑羚科技、庞森商业涉足商业地产数据与资产管理,与公司数据采集与分析主业形成上下游协同。无锡心图涉及机器人等人工智能领域,与公司大数据产业形成协同作用。

综上所述,被投资企业在技术、业务与产业链环节上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属于围绕主业开展的协同性布局。公司具备通过投资整合行业上下游技术、渠道与场景资源的能力,相关投资已推动具体项目合作与资源对接,有助于实现战略协同与主业拓展。

4.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以及最新监管要求,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根据《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后)》及上市公司的往来科目明细表,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可能与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列示如下:

序 号科目账面价值(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归 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 财务性投资
1其他应收款759.380.76%
2其他流动资产933.480.94%
3长期股权投资3,435.123.45%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0,136.5420.21%
5投资性房地产2,796.052.81%
6其他非流动资产200.760.20%
合计28,261.3228.36%- 
①其他应收款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759.38万元,主要包括押金及保证金、备用金等,均系日常经营活动而形成,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②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金额为 933.48万元,主要包括待抵扣进项税额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③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账面金额分别为3,435.12万元和20,136.54万元,合计为23,571.66万元,被投资单位从事实业经营,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所处产业链具有密切关系,公司投资该类公司旨在整合更多资源并发挥各方优势,开展业务合作和产业布局,不属于财务性投资。被投资单位与公司产业链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投资目的具体情况详见本题之“3.前述若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详细论证被投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结合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以及报告期内被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或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④投资性房地产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金额为 2,796.05万元,系公司经营性应收款项对应的个别客户以房产抵债方式向公司转让的抵债房产,与主营业务相关,不属于发行人主动实施的投资。因此,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⑤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金额为 200.76万元,为预付房款,亦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公开途径的核查,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及最新监管要求,不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①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要求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之“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及说明如下:
A.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通过前述与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的详细内容分析可知,公司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B.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通过前述与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的详细内容分析可知,公司与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的内容主要为日常经常活动产生的押金及保证金、备用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等,个别以房产抵债方式向公司转让的抵债房产,以及与公司所处产业链具有密切关系,公司旨在整合更多资源并发挥各方优势,开展业务合作和产业布局的对外投资企业等,因此,公司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C.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公司前述与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因此,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②公司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要求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财务性投资:(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而非投资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因此,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且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而非投资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因此,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要求,不涉及募集资金扣减的情形。

二、《审核问询函》第2题
2025年5月9日,张宏俊与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一号”)、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宝金石一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张宏俊将其持有的汇纳科技120114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转让给金石一号,将其持有的汇纳科技60057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宝金石一号,江泽星先生通过控制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80171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0%,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石一号和宝金石一号的成立时间分别为2025年4月22日和2025年4月29日,本次发行已确定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泽星先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3872.0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金石一号和宝金石一号成立时间、管理人员构成、业务资源情况、对其他企业权益投资情况等,说明其是否专为此次交易设立,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和江泽星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其他潜在协议或利益安排,并说明江泽星本次认购股份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情况。(2)结合江泽星持有的其他企业权益投资情况及相关企业经营情况,说明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同时,说明本次认购股票的资金来源,是否拟以本次发行的股份质押融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比例安排及筹资计划,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结合江泽星的财务状况,说明是否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说明对资金来源所执行的具体核查程序,相关核查程序是否充分。

回复:
问题 2.(1)
结合金石一号和宝金石一号成立时间、管理人员构成、业务资源情况、对其他企业权益投资情况等,说明其是否专为此次交易设立,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和江泽星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结合前控股股东转让控制权的原因,说明发行人与江泽星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协议或利益安排,并说明江泽星本次认购股份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情况。

1.结合金石一号和宝金石一号成立时间、管理人员构成、业务资源情况、对其他企业权益投资情况等,说明其是否专为此次交易设立,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和江泽星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金石一号和宝金石一号成立时间、管理人员构成、业务资源情况、对其他企业权益投资情况等,说明其是否专为此次交易设立
①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一号”) 1 2
根据金石一号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石一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25年 4月 22日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管理人员构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先生,日常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江 泽星先生负责决策及管理。
业务资源情况核心业务定位为股权投资,不开展其他实质性经营业务,除持 有汇纳科技相关股份外,无其他独立业务资源。

1
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2
网址:https://www.qcc.com/

对其他企业权益投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持有汇纳科技相关股份外, 未对任何其他企业进行权益投资,无其他对外投资。
②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宝金石一号”) 根据宝金石一号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宝金石一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25年 4月 29日
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人民币
管理人员构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金石二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金石二号”),江泽星先生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日常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石二号负责决策及管理。
业务资源情况核心业务定位为股权投资,不开展其他实质性经营业务,除持 有汇纳科技相关股份外,无其他独立业务资源。
对其他企业权益投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持有汇纳科技相关股份外, 未对任何其他企业进行权益投资,无其他对外投资。
根据金石一号及宝金石一号出具的书面说明,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核心业务定位均为股权投资,无其他实质性经营业务,两家主体均无除汇纳科技以外的任何其他权益投资,其设立后的核心行为即为参与汇纳科技股份收购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持有汇纳科技股份。同时,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分别成立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 4月 29日,成立时间紧邻本次交易洽谈及推进的关键节点,成立目的明确指向本次汇纳科技股份收购事宜。因此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均为专门为本次汇纳科技相关股份交易设立的合伙企业。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执行本次交易,主要系便于资金归集与管理、明确权责安排等目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结构、出资比例及穿透后的最终权益人均清晰明确,不存在多层嵌套、代持、信托安排或其他非透明架构。

(2)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和江泽星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根据金石一号及宝金石一号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对江泽星先生的访谈确认及相关企业信用报告,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和江泽星先生个人未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收购人不存在上述情形。

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金石一号及宝金石一号的《营业执照》,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均成立于 2025年4月,成立时间不足3年。根据金石一号及宝金石一号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3
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企查查网站,金石一号及宝金石一号自成立以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根据江泽星先生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员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及相关说明确认,江泽星先生最近 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因此,收购人不存在上述情形。

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根据金石一号及宝金石一号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4 5 6
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最近 3年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根据江泽星先生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江泽星先生最近3年无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措施,因此,收购人不存在上述情形。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根据本所律师对江泽星先生的访谈、江泽星先生出具的说明确认,江泽星不存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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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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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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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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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
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1)江泽星先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江泽星先生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的情形;(3)江泽星先生不存在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4)江泽星先生不存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5)江泽星先生不存在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因此,江泽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和江泽星先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及江泽星先生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2.结合前控股股东转让控制权的原因,说明发行人与江泽星先生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协议或利益安排,并说明江泽星先生本次认购股份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前控股股东的访谈确认,前控股股东转让汇纳科技控制权,主要系其基于自身战略安排,优化自身资产配置等原因而作出的商业决策。根据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对江泽星先生的访谈确认,发行人与江泽星先生、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及其他相关方不存在其他潜在协议或利益安排。

根据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及金石二号的合伙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江泽星先生本次认购汇纳科技股份前,通过控制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8,017,1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

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本企业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上述股份过户完成后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前控股股东转让汇纳科技控制权,主要系其基于自身战略安排,优化自身资产配置等原因而作出的商业决策,发行人与江泽星先生及相关方不存在其他潜在协议或利益安排;江泽星先生在本次认购股份前已通过金石一号及宝金石一号持有公司股份,金石一号及宝金石一号对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的锁定期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问题2.(2)
结合江泽星先生持有的其他企业权益投资情况及相关企业经营情况,说明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同时,说明本次认购股票的资金来源,是否拟以本次发行的股份质押融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比例安排及筹资计划,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结合江泽星先生的财务状况,说明是否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

1.结合江泽星先生持有的其他企业权益投资情况及相关企业经营情况,说明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江泽星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明细清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泽星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相关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 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情况主营业务是否与上市公 司存在同业竞 争
1深圳市金石三维打 印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石 三维”)及其子公司3,395.43947江泽星直接和间 接持有 31.7241%,为其实 际控制人提供打印设备、打印 材料、打印软件于一 体的工业级增材制造 服务不存在
2荆石实业(深圳) 有限公司1,000.00江泽星直接持有 65%股权股权投资,无其他业 务不存在
3西格玛企业管理 (深圳)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401.00荆石实业(深圳) 有限公司直接持 有 74.813%股权股权投资,无其他业 务不存在
4珠海市精创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1,500.00江泽星直接持有 47.8857%,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江泽 星股权投资,无其他业 务不存在
5珠海市精鹏投资咨 询企业(有限合伙)100.00江泽星直接持有 61.6549%,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江泽 星股权投资,无其他业 务不存在
6珠海市精至成投资 咨询企业(有限合300.00江泽星直接持有 64.5860%,执行事股权投资,无其他业 务不存在
序 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情况主营业务是否与上市公 司存在同业竞 争
 伙) 务合伙人为江泽 星  
7珠海市精蕴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500.00江泽星直接持有 45%股权,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江泽 星股权投资,无其他业 务不存在
8珠海市精宏投资咨 询企业(有限合伙)300.00江泽星直接持有 99%股权,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江泽 星股权投资,无其他业 务不存在
9珠海市精钰投资咨 询企业(有限合伙)216.48江泽星直接持有 40.2174%股权,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 江泽星股权投资,无其他业 务不存在
10珠海市精拓企业管 理咨询企业(有限 合伙)100.00江泽星直接持有 99.9%股权,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江 泽星股权投资,无其他业 务不存在
11珠海市精润企业管 理咨询企业(有限 合伙)100.00江泽星直接持有 99.9%股权,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江 泽星股权投资,无其他业 务不存在
12上海金石一号智能 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10,000.00江泽星直接持有 99%股权,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江泽 星股权投资,无其他业 务不存在
13上海金石二号智能 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150.00江泽星直接持有 90%股权,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江泽 星股权投资,无其他业 务不存在
14上海宝金石一号智 能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5,000.00金石二号直接持 有 1%股权,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金 石二号(委派代表 江泽星)股权投资,无其他业 务不存在
通过上表可知,江泽星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 3D打印设备、耗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提供相关服务,以及股权投资业务等。(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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