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000908):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石药控股)
原标题:*ST景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石药控股) 上市公司名称: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景峰 股票代码: 000908 信息披露义务人: 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 石家庄市高新区中山东路896号 股份变动性质: 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三月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释义................................................................................................................................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13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15 第四节 资金来源.................................................................................................19 第五节 后续计划.................................................................................................20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22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8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9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30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31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39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卓择公司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00%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蔡东晨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石药控股的控股股东是卓择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蔡东晨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蔡东晨先生,195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EMBA。曾就职于石家庄地区生物制药厂、石家庄地区牧工商公司、石家庄地区兽药厂、河北制药厂、河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现任石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石药控股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注2:上表信息来源为天眼查。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卓择公司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注2:上表信息来源为天眼查。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蔡东晨先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注2:上表信息来源为天眼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一家集创新药物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不存在直接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如下: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重整收购上市公司,是基于战略协同与资本布局的双向考量,核心是借助上市公司的资源补位与A股平台优势,完善自身产业生态,同时为深陷困境的上市公司注入新生动力,实现双方深度共赢。 此次收购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突破发展瓶颈、拓展战略版图的关键举措:一方面,上市公司拥有丰富药品批文、合规生产线及覆盖多省份的基层医疗渠道,可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强势的抗肿瘤创新药业务形成产品与渠道互补,快速弥补其仿制药产能分散、基层渗透不足的短板;另一方面,借助上市公司这一A股平台,能帮助信息披露义务人进一步打通A股资本通道,为创新药研发与全球化布局注入资金活力,同时依托常德“生物制造谷”政策红利,加速合成生物等新兴赛道布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本注入实为“雪中送炭”,不仅能获得资金注入及债务重组支持,大幅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缓解资金压力,更能借助信息披露义务人雄厚的研发实力、成熟的管理模式与品牌信誉,实现技术赋能与运营升级,盘活现有核心产品管线与产能资源。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渠道整合能力与产业资源,可助力上市公司深耕优势领域、拓展市场份额,依托双方协同效应重构核心竞争力,实现从困境企业到优质医药主体的蜕变。 此次收购最终形成“产业互补、资本联动、资源共享”的良性循环,推动双方在医药产业链各环节实现价值跃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36 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1 2024 8 24 、 年 月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内部程序,审批同意签署《重整 投资协议》; 2、2024年8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临时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3 2026 1 9 、 年 月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内部程序,审批同意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4、2026年1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5、2026年1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所受让的股份数量、认购总价款以及后续支付节奏等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上市公司457,482,662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占转增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0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实际持有上市公司457,482,662股股份,占转增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00%,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蔡东晨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8月1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临时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同步发布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正式启动投资人公开招募工作。截至2024年8月15日,共有4家投资人(联合体按1家计算)提交报名材料。截至2024年8月25日,共有1家投资人(联合体按1家计算)缴纳尽调保证金。 2024年8月27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确定预重整投资人暨风险提示的公告》,最终确定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牵头投资人的联合体为中选重整投资人。 2025年4月29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披露了上市公司、临时管理人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的德源招商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其中包括投资人认购股份数量及价格条款。 经牵头投资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等各方与意向投资人沟通磋商,20261 9 3 16 年 月 日,管理人、上市公司与 家产业投资人及 家财务投资人分别签署《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确定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牵头投资人的联合体为上市公司的重整投资人。 2026年2月3日,上市公司收到常德中院送达的(2025)湘07破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常德中院裁定批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上市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完成股份变更过户登记。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临时管理人 乙方重整投资人:石药控股、德源招商(各投资人以下简称“乙方各方”或“乙方”) 丙方:上市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1)石药控股同意作为牵头重整投资人、德源招商等方同意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上市公司重整,助力恢复和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2)乙方同意在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获得常德中院裁定批准后,按本协议约定受让转增股票。乙方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后,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3)经甲方、丙方同意,乙方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由乙方关联方享有和承担,并由乙方关联方与甲方、乙方、丙方另行签署协议。 4)重整计划载明的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中,除石药控股在本协议项下受让的转增股票外的剩余部分,经甲方同意,石药控股可以指定第三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有关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由被指定方与甲方、丙方另行签署协议。 若石药控股指定的第三方存在违反投资协议或联合体成员内部其他约定的情形,经甲方同意后,石药控股有权另行指定其他主体受让违约联合体投资人认缴的股票份额。 (2)投资方案 1 )上市公司本次重整的权益调整方案 以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879,774,351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879,774,351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受让转增股票数量及对价、过户安排 乙方各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及对价如下(乙方各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股票的总对价款等内容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①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前期已支付的尽调保证金转为投资保证金。 ②乙方应于常德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具体信息届时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各方同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对应全部投资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增股票过户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各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因其他方履行相应义务所产生的时间不计入甲方配合办理申请股票过户的相关时限。 3)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股票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以最终常德中院裁定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记载内容为准。 (3)股票锁定期 重整完成后,乙方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基于本次重整投资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其他 1)本协议涉及的保证金条款及第八条争议解决条款自各方加盖公章且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各方加盖公章且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丙方重整计划获得常德中院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1、协议签署方 甲方:管理人 乙方:石药控股、德源招商 丙方:上市公司 2、协议内容 本次重整中,石药控股受让转增股票的每股对价为1.45元/股,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为457,482,662股,受让价款总计为663,349,859.90元。德源招商受让转增股票的每股对价为1.88元/股,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为65,132,305股,受让价款总计为122,448,733.40元。 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股票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以最终常德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记载内容为准。 补充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常德中院裁定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生效。除特别说明外,补充协议的用语与乙方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用语相同。补充协议未约定的,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执行。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的股份为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的上市公司股票自登记在信息披露义务人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1.45元/股的价格受让457,482,662股,受让股票总对价663,349,859.9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需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公司本次交易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具体支付安排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重整计划》实施经营方案。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未来业务板块将包括中成药为主、化药为辅的存量业务,以及生物医药为主的增量业务,积极拓展合成生物产业。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利用自身在生物医药行业的积累与研发实力,助力上市公司培育生物医药作为第二增长曲线,拓展合成生物产品及关联赛道,逐步成长为双轮驱动的优质公司。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亦不存在主导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明确具体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将仍然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超越董事会和股东会违法干预上市公司上述人事任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保证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管理体系方面独立于承诺人。 (二)资产完整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及住所,并独立于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四)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经营业务方面能够独立运作;保证除合法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五)财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 上述承诺于承诺人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新增同业竞争情况概述 1、石药控股集团业务情况介绍 石药控股集团是一家集创新药物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自成立以来始终践行“做好药,为中国,善报天下人”的理念,通过创新发展,现在已发展为员工2.8万人的国际化创新企业。石药控股集团建立了多元化的产品体系,深耕成药、原料药、功能食品等三大板块,其中成药业务重点聚焦神经系统、抗肿瘤、抗感染、心血管、呼吸系统、消化代谢等六大治疗领域。 2、景峰医药业务情况介绍 景峰医药专注于医药健康产业,涉足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等领域,产品包括“心脑宁”、“玻璃酸钠注射液”及“盐酸伊立替康注射液”等为主的特色中药、骨科用药以及心脑血管、抗肿瘤等领域的化学仿制药等。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在抗感染领域及抗肿瘤领域存在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抗感染领域 景峰医药在抗感染领域的核心产品为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其主要用于治疗由敏感厌氧菌、链球菌、葡萄球菌及其他敏感菌所致的感染,适用场景为革兰氏阳性菌引起的呼吸道、皮肤软组织、泌尿系统感染以及厌氧菌所致的脓胸、腹腔感染、妇科盆腔感染,主要供应社区医院及基层诊所,服务基层常见感染患者。 抗感染领域为石药控股集团重点布局领域之一,核心产品如阿奇霉素片、头孢呋辛酯片、头孢克肟胶囊等,上述产品与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在产品适应症、最终患者群体等方面存在重叠,构成了同业竞争。 (2)抗肿瘤领域 景峰医药在抗肿瘤领域布局了盐酸伊立替康注射液产品,该产品用于晚期大肠癌患者的治疗。 抗肿瘤领域同样为石药控股集团重点布局领域之一,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为石药控股集团的核心产品,上述产品与盐酸伊立替康注射液在产品适应症、最终患者群体等方面存在重叠,构成了同业竞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情况 针对前述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情况,为妥善解决本次权益变动导致的石药控股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的同业竞争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东晨先生已经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除已披露的需要解决的同业竞争外,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五年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置换、资产出售、设立合资企业、变更主营业务、资产注入、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诺未来尽最大努力不新增同业竞争,公平、公正地对待旗下控股企业,不会利用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的控制地位作出有失公允的决定。若未来获得与景峰医药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就解决方式另行承诺。”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相关公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的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承担。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详见本报告书“第六节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之“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且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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