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辽能(600396):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6月)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以及《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 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执行。 公司财务资产部(计划管理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 财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并积极配合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 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的相关工作,若违反此 款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 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财 务资产部(计划管理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被调查人(部门)应当积极而客观地配合董事会秘书调 查工作,不得阻挠、干预或推诿调查工作。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责任人为公司董事 或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 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 以下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 辞退等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 权视情节轻重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 董事会负责修订。2010年3月2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本制度。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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