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00207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079 证券简称:苏州固锝 公告编号:2026-034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00号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炆皜先生。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9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63人,代表股份197,029,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9,351,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8人,代表股份7,678,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2人,代表股份7,678,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8人,代表股份7,678,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2%。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通过现场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120,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6%;反对6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7%;弃权2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69,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21%;反对6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11%;弃权2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6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101,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0%;反对68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2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151%;反对68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25%;弃权2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2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6,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863%;反对6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51%;弃权2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6,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863%;反对6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51%;弃权2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87%。 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047,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39%;反对1,725,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9%;弃权2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846%;反对1,725,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50%;弃权2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0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253,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2%;反对500,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0%;弃权27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02,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54%;反对500,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68%;弃权27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7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0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793,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6%;反对978,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5%;弃权25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2,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011%;反对978,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02%;弃权25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189,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8%;反对5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8%;弃权2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38,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632%;反对5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59%;弃权2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0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8.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895,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46%;反对86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1%;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349%;反对86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92%;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9.00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892,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6%;反对87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5%;弃权2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1,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54%;反对87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31%;弃权2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原浩、夏青青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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