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600999):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6年06月04日 19:05:06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招商证券 编号:2026-0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条款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4日
附件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附件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附件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十二条公司贯彻落实依法治国 方略,加强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通 过合规负责人制度落实法律法规和行业 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规定,落实依 法治企、依法经营的法治工作要求,着力 打造法治企业,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和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二条公司贯彻落实依法治国 方略,加强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通 过合规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 门规定,落实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法治 工作要求,着力打造法治企业,保障公司 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 央企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 央企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总 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 官、首席信息官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法律顾 问)、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及董事会 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 央企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 央企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总 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第五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 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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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 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 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 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 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 同或者相近业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 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 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七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上市公 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业务情况、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防范 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 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 相近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 4.2.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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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第六十二条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及第一百 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章程关于财 务资助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6.1.9: 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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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第九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征集人应当依法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 关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表决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表决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九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征集人应当依法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 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充分披露股东作 出授权委托所需信息(包括具体投票意 向等)、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 件,包括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2.1.12: …… 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 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 规定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需信 息、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 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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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及股东会 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的内容应充分说明 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 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应当披露 前述内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 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的违反 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 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 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 措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 露。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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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 究其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 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根据国资委关于“三重一大”党委前置研 究讨论事项的相关规定,年度预决算方 案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董事会 决策。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 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 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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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 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 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确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 (四)除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之 外的其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述重大 事项不包括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电脑设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 (四)除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之 外的其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述重大 事项不包括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电脑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6.1.9: 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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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的购买 和出售,以及证券自营买卖、证券承销和 上市推荐、资产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业 务、融资融券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 交易。 ……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的购买 和出售,以及证券自营买卖、证券承销和 上市推荐、资产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业 务、融资融券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 交易,不包括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财务资助。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七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五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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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主席);风险 管理委员会成员七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均为非执行 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主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 名委员会成员各五名(其中独立董事各 三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席)。七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主席);风 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五至七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五至七名(其中独立董事三至四 名),均为非执行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席);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各五至七 名(其中独立董事各三至四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主席);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须占多数。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及增强灵活性,不再 明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人数。
第一百六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 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 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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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在披露董事候 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的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 核。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 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 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总裁一名、 副总裁若干名。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 席信息官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 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非独立董 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总裁一名、 副总裁若干名。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董事会决 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非独立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 央企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 央企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总 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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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首 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法律 顾问)、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同上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设合规总监,是 公司的合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并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合规总监对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 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 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 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 突的部门。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设合规总监,是 公司的合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合规总监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 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 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 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 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总法律顾问”相关内容单列一条,此处 删除。
第一百八十三条合规总监履行以 下职责:…… (十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及有关专第一百八十三条合规总监履行以 下职责:…… (十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及有关专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门委员会会议、总裁办公会议、涉及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 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会议、经 营管理层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各类经 营管理专题会议、有助于合规总监充分 履职的其他会议,或者合规总监要求参 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 规总监;合规总监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 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 件、资料;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 的,合规总监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 见;门委员会会议、总裁办公会议、涉及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 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会议(如 党委会)、经营管理层有关专门委员会会 议、各类经营管理专题会议、有助于合规 总监充分履职的其他会议,或者合规总 监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 前通知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有权根据履 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并提出意 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根据公司管理需要,明确合规总监可出 席党委会,并有权在有关会议上发表意 见。将合规总监对于相关法律问题提出 法律意见的职责并入总法律顾问职责。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总法律顾问 全面领导公司法律管理工作,统一协调 处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有权根据 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 员会、党委会、总裁办公会议等会议并提 出意见。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 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 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 确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明 确其履职要求等内容。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一百八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 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3.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上市公司职务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 任。……
附件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2.1.21: ……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 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 券交易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 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 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要求 的其他事项。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征集人应当依法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 关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征集人应当依法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 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充分披露股东作 出授权委托所需信息(包括具体投票意 向等)、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 件,包括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2.1.12: …… 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 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 规定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需信 息、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 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及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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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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