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场(600009):上海机场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号嘉华中心 45层 邮编:200031 电话: (86-21) 5404 9930 传真: (86-21) 5404 9931 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对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年 4月 28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4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申昆路 588号 A栋 A2-101多功能厅,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6月 5日 13点 30分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昕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6月 5日至 2026年 6月 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6月 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6月 5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3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44,400,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6.0888%。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公司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包括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具体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2、《关于修订和制订公司治理相关文件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3、《2025年末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 2026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5、《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赁机场集团资产及场地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货运园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7、《关于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8、《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9、《关于聘请公司 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10、《关于聘请公司 202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1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1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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