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禾智能(300793):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793 证券简称:佳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2 债券代码:123237 债券简称:佳禾转债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82号《关于同意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的核准,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10,040,000张,每张债券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004,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0,088,444.3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3,911,555.61元。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1127号”《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佳禾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年产500万台骨传导耳机项目”“年产900万台智能手表项目”及“年产450万台智能眼镜项目”(以上合称“原募投项目”)变更为“收购BDKG全部有限合伙权益、BDGmbH全部股份及BDKG的股东借款”(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并将原募投项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70,400.00万元及其利息收入、理财收益(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该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用于新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8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公司与佳禾声学(香港)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2:公司全资子公司CosonicInternationalPte.Ltd.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正在签署中,后续公司将根据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进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收购BDKG全部有限合伙权益、BDGmbH全部股份及BDKG的股东借 款项目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佳禾声学(香港)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合并统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与丙方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第一条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NRA8110901011602041947,截止2026年5月28日,专户余额为0元人民币。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BDKG全部有限合伙权益、BDGmbH全部股份及BDKG的股东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均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炎、曹志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甲方、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专户的解除监管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协议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专户的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第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出于方便本协议理解需要,本协议中的“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并据以解释,各方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一)《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佳禾声学(香港)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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