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康特隆(01912):联合公告(1)根据特别授权认购新股份及配售新股份;(2)建议增加法定股本;(3)德林证券代表ZHUANGYAN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LIMIT.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聯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聯合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旨在亦不構成任何收購、購買或認購康特隆科技有限公司證券的邀請或要約或成為其中一部份,亦並無在不報備登記聲明或獲得適用的登記豁免或其他豁免的情況下發售、招攬或銷售即屬非法的任何司法權區銷售、購買或認購康特隆科技有限公司證券。倘此舉違反有關司法權區之相關法律,則本聯合公告不會於或向有關司法權區發佈、刊發或派發。 Contel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ZHUANGYAN INVESTMENT 康特隆科技有限公司 INTERNATIONAL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912) 聯合公告 (1)根據特別授權認購新股份及配售新股份; (2)建議增加法定股本; (3)德林證券(香)有限公司代表ZHUANGYAN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提出可能無條件強制性現金要約, 以收購康特隆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已發行股份 (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 同意將予收購的股份除外); 及 (4)?復股份買賣 要約人之聯席財務顧問 本公司之財務顧問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聯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聯合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旨在亦不構成任何收購、購買或認購康特隆科技有限公司證券的邀請或要約或成為其中一部份,亦並無在不報備登記聲明或獲得適用的登記豁免或其他豁免的情況下發售、招攬或銷售即屬非法的任何司法權區銷售、購買或認購康特隆科技有限公司證券。倘此舉違反有關司法權區之相關法律,則本聯合公告不會於或向有關司法權區發佈、刊發或派發。 Contel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ZHUANGYAN INVESTMENT 康特隆科技有限公司 INTERNATIONAL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912) 聯合公告 (1)根據特別授權認購新股份及配售新股份; (2)建議增加法定股本; (3)德林證券(香)有限公司代表ZHUANGYAN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提出可能無條件強制性現金要約, 以收購康特隆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已發行股份 (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 同意將予收購的股份除外); 及 (4)?復股份買賣 要約人之聯席財務顧問 本公司之財務顧問 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交易時段前),本公司與認購人訂立認購協議,據此,認購人有條件同意認購,及本公司有條件同意按認購價每股認購股份0.365元配發及發行271,230,595股認購股份。 認購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要載列如下: 認購協議 日期: 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 訂約方: (1) 本公司(作為發行人);及 (2) Zhuangyan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作為認購人)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有131,774,238股已發行股份。除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外,並假設本公司的已發行股本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期間概無其他變動,則271,230,595股認購股份佔(i)本公司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股本總額約205.83%;及(ii)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58.81%。 認購價 認購價每股認購股份0.365元: (i) 較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0.560元折讓約34.82%;(ii) 較股份於緊接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最後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的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473元折讓約22.83%; (iii) 較股份於直至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最後三十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的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389元折讓約6.17%; 23.44%,以每股約0.429元的理論攤薄價相對於每股0.560元的基準價格(根據上市規則第7.27B條的定義,並計及最後交易日每股0.560元的收市價及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過往連續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的收市價平均數每股約0.473元(以較高為準)計算); (v) 就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而言,累計理論攤薄效應(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約為24.82%,以每股約0.421元的累計理論攤薄價相對於每股0.560元的基準價格(根據上市規則第7.27B條的定義,並計及最後交易日每股0.560元的收市價及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過往連續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的收市價平均數每股約0.473元(以較高為準)計算);及(vi) 基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所載資料計算,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應佔未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每股股份約0.040美元(相等於約0.311元)(基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 131,774,238股計算)溢價約17.36%。 基於最後交易日之收市價每股股份0.560元,認購股份之總市值為151,889,133.2元。認購股份之總面值為27,123,059.5元。 認購事項的所得款項總額約為99.0百萬元。每股認購股份之淨認購價(扣除認購事項的相關開支後)約為0.364元,而認購事項的所得款項淨額約為98.7百萬元。 認購價乃本公司與認購人經參考當前市況及股份的現行市場價格及歷史價格後公平磋商釐定。董事認為認購價屬公平合理,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認購股份一經繳足股款、配發及發行,將在所有方面與彼此之間及於完成日期之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認購事項先決條件 根據認購協議,認購事項完成須待認購事項先決條件於認購事項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達成或獲豁免(如適用)後,方可作實: (a) 股東於根據上市規則召開的特別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案批准認購協議、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括授出特別授權; (b) 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通過決議案批准增加法定股本; (c) 本公司之上市地位並無被撤銷或註銷,且股份於認購事項完成前的任何時間均在聯交所持續交易(不括在聯交所不超過連續十個交易日的任何短暫停牌,或認購人書面協定的任何其他期間,或與認購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相關的任何短暫停牌),且聯交所及執行人員均並無表示本公司之上市地位將於認購事項完成後任何時間被暫停、除牌、撤銷或註銷;(d)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已批准認購股份及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而該批准其後並未撤銷或撤回; (e) 自認購協議日期直至完成日期,本公司根據認購協議作出的保證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為真實、完備、正確且不具誤導性; (f) 認購協議各方均無嚴重違反認購協議;及 (g) 配售事項完成及認購事項完成已同時進行。 購事項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達成。認購人可不時透過向本公司送達已簽署的書面通知,豁免第(c)及(e)段所載之認購事項先決條件。認購人已承諾會盡其最大合理努力促使上文第(f)段所列認購事項先決條件於認購事項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達成。 倘認購事項先決條件於認購事項最後截止日期之前尚未達成,則認購協議將即時自動失效,惟任何先前權利及義務以及存續條款除外。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概無認購事項先決條件已達成。 認購事項完成 認購事項完成將於完成日期作實,即所有認購事項先決條件(認購事項先決條件第(g)段除外,須於完成日期達成)達成或獲豁免(視乎情況而定)後第五個?業日,或認購人與本公司書面協定的有關其他日期。 待所有認購事項先決條件達成或獲豁免(視乎情況而定)後,認購事項完成後,認購人將(i)向本公司送交有關發行股份的認購通知以及批准認購事項的認購人董事會決議案之經核證真實副本;及(ii)以可用即時資金透過銀行轉賬或電匯(或本公司與認購人可能協定的有關其他方式)向本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支付所有認購股份的代價,而本公司將(i)向認購人送交批准認購事項的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案之經核證真實副本;(ii)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予認購人;及(iii)向認購人送交更新股東名冊副本,展示認購人持有認購股份(「認購事項完成事項」)。 倘因不履行任何認購事項完成事項(不論是否構成毀約性違反)而導致認購事項完成未能於完成日期作實,則遵守方可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選擇(i)將認購事項完成推遲至另一日期;或(ii)終止認購協議。 將維持有效及該延遲日期將被視為完成日期。 倘認購人或本公司選擇終止認購協議,則認購人或本公司各自的進一步權利及義務將於該終止後即時失效,惟任何先前權利及義務以及存續條款除外。 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乃互為條件。於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後,本公司將分別同步向認購人及承配人發行271,230,595股認購股份及58,205,000股配售股份。因此,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將同時進行,以遵守上市規則第13.32B條規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緊隨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後,認購人將於經擴大已發行股本擁有約58.81%的權益(假設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及完成日期之間概無其他變動)。 配售事項 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本公司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協議,據此,配售代理有條件同意按盡力基準促使不少於六名承配人按配售價每股配售股份0.365元認購58,205,000股配售股份。承配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須為獨立第三方。 儘管配售事項按盡力基準進行,倘配售代理未能促成足夠承配人配售所有58,205,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事項完成將不會進行。因此,認購事項完成亦不會落實,原因為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乃互為條件。 配售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要載列如下: 配售協議 日期: 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作為發行人);及 (ii) 中毅資本有限公司(作為配售代理)。 根據配售協議的條款,配售代理將就其實際配售的配售股份配售價總額收取相當於1.0%的配售佣金。該配售佣金乃由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公平磋商後而定,並經參考本公司的過往財務表現、其他配售代理收取的當前佣金率及當前市況等因素而釐定。 董事認為,配售事項的條款(括配售佣金)屬公平合理,且配售事項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承配人 配售股份將配售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承配人須為個人、法團及╱或機構或專業投資,彼等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須為獨立第三方。於配售事項完成後,預期概無承配人將成為主要股東。根據配售協議,配售代理將竭盡所能確保配售代理所招攬的承配人不會於緊隨配售事項完成後成為主要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 配售股份 除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外,並假設本公司的已發行股本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期間概無其他變動,則58,205,000股配售股份佔(i)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44.17%;及(ii)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12.62%。 配售價每股配售股份0.365元: (i) 較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0.560元折讓約34.82%;(ii) 較股份於緊接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最後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的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473元折讓約22.83%; (iii) 較股份於直至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最後三十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的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389元折讓約6.17%; (iv) 僅就配售事項而言,約10.71%之理論攤薄效應(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即理論攤薄價每股股份約0.500元較基準價每股股份0.560元(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當中計及股份於最後交易日之收市價每股股份0.560元及股份於緊接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股份約0.473元之較高); (v) 就配售事項及認購事項而言,約24.82%之累計理論攤薄效應(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即累計理論攤薄價每股股份約0.421元較基準價每股股份0.560元(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當中計及股份於最後交易日之收市價每股股份0.560元及股份於緊接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股份約0.473元之較高);及(vi) 基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所載資料計算,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應佔未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每股股份約0.040美元(相等於約0.311元)(基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131,774,238股計算)溢價約17.36%。 基於最後交易日之收市價每股股份0.560元,配售股份之總市值為32,594,800元。配售股份之總面值為5,820,500元。 配售事項的相關開支後)約為0.360元,而配售事項的所得款項淨額約為21.0百萬元。 配售價乃本公司與配售代理經參考當前市況及當前市價,連同股份的過往價格後公平磋商釐定。董事認為配售價及配售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股份一經配發及發行,將在所有方面與彼此之間及於完成日期之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配售事項先決條件 根據配售協議,配售事項完成須待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 (a)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或同意批准配售股份及認購股份上市及買賣,且有關批准隨後並未撤銷或撤回; (b) 於將予召開及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所有必要決議案,以批准配售協議、認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括授出特別授權; (c) 於將予召開及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所有必要決議案以批准增加法定股本; (d) 配售代理及本公司已就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取得所有必要同意及批准;及 (e) 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已同時進行。 配售事項先決條件概不得獲配售代理或本公司豁免。倘配售事項先決條件於配售事項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尚未達成,則配售事項將告失效,各方根據協議為及╱或於該終止前根據配售協議可能產生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就配售事項向對方提出任何索償。 配售事項完成 配售事項完成應於完成日期進行。 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乃互為條件。本公司將於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時,分別向認購人發行271,230,595股認購股份以及向承配人發行58,205,000股配售股份。因此,認購事項完成與配售事項完成將同時發生,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32B條所規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 根據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本公司將於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後另行刊發公告。 特別授權 271,230,595股認購股份及58,205,000股配售股份合共佔(i)本公司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0.00%;及(ii)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71.43%。 認購股份及配售股份將根據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向股東徵求的特別授權配發及發行。 申請上市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批准認購股份及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 下表載列於(i)本聯合公告日期;及(ii)緊隨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後(假設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之間概無其他變動)的本公司股權結構: 緊隨認購事項完成及 配售事項完成後(假設本公司 已發行股本於本聯合公告日期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 至完成日期之間概無其他變動)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要約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 及任何彼等的一致行動人士 — — (附註6) 271,230,595 58.81 董事及其一致行動人士(附註1) 林先生 — 通過 P Grand (BVI) Ltd. (附註1、2及4) 66,274,600 50.29 66,274,600 14.37 馮濤女士 — 通過Kingtech (BVI) Ltd. (附註1及3) 8,400,000 6.37 8,400,000 1.82 公眾股東 — — 配售事項的承配人(附註5) 58,205,000 12.62 其他公眾股東 57,099,638 43.33 57,099,638 12.38 總計 131,774,238 100.00 461,209,833 100.00 附註: 1. 根據確認契據,林先生、浩東先生及馮濤女士(浩東先生的配偶)均承認及確認(其中括),彼等將與彼此一致行動。因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林先生、浩東先生及馮濤女士各自被視為於彼等任何一人擁有權益的全部股份中擁有權益。 2. P. Grand (BVI) Ltd.由林先生全資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林先生被視為於P. Grand (BVI) Ltd.實益持有的全部66,274,600股股份中擁有權益。 Kingtech (BVI) Ltd.實益持有的全部8,400,000股股份中擁有權益。 4. 除P. Grand (BVI) Ltd.實益持有的66,274,600 股股份及Kingtech (BVI) Ltd.實益持有的 8,400,000 股股份(該等股份均被視為由林先生持有)外,概無其他董事持有任何本公司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5. 配售事項的有關承配人應為獨立第三方。 6. 要約人確認,林先生、浩東先生、馮濤女士、P. Grand (BVI) Ltd.及Kingtech (BVI) Ltd.並非要約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之實際或推定一致行動方。 7. 林先生、浩東先生、馮濤女士、P. Grand (BVI) Ltd.及Kingtech (BVI) Ltd.各自確認並非要約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之實際或推定一致行動方。 過去十二個月的籌資活動 除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外,本公司於緊接本聯合公告日期前的過往十二個月已進行以下籌資活動: 公佈的所得款項擬定 所得款項實際用 初步公告日期 籌資活動 所得款項淨額 用途 途 二零二五年 根據一般授權配售 約12.83百萬元 (i)不少於10.00百萬 (i) 10.00百萬元九月二十二日 219,620,000股新股份 元用於償還本集團 用於償還本集的債務;及(ii)餘下 團的債務;及 用於本公司一般? (ii)餘下用於本 運資金 公司一般?運 資金 除上文所披露外,緊接本聯合公告日期前十二個月內,本公司並無進行任何其他籌資活動。 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的理由及裨益及本公司所得款項擬定用途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912)。本集團的主要業務為向香及中國的客戶提供定製化參考設計(與集成電路及其他電子元件配套出售)。 事項及配售事項的估計開支後,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估計所得款項淨額將約為119.7百萬元。由於本公司正面臨財務困難,急需若干大額注資方足以解決其債權人及供應商提出的申索,故於進行認購事項時同步進行配售事項的主要原因為本公司可獲認購人堅定承諾悉數支付認購金額而取得所得款項總額約99.0百萬元,以解決其相當一部分的財務困難及為其業務?運提供更多?運資金,以吸引其他投資參與規模相對較小的配售事項。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的公告(「法定償債公告」)所披露,於法定償債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就約7.5百萬美元(相等於約58.5百萬元)未償還金額自代表本公司債權人謝凱澄女士(「債權人I」)的法律顧問接獲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的法定償債書(「法定償債書」)。自此,本公司已就償付債務積極與債權人I磋商及本公司急需資金以償還未償還貸款金額,以免債權人I對本公司採取進一步行動。除債權人I先前向本公司發出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的兩份法定償債書及債權人I向本公司送達的法定償債書外,截至本聯合公告日期,債權人I就償債方案與本公司保持聯繫,且並無作出針對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法律行動。誠如法定償債公告所述,(a)債權人I亦為(i)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兼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林先生所結欠貸款融資的貸款人;及(ii)林先生就林先生全資擁有的公司P. Grand (BVI) Ltd.全部已發行股份之股份押記的承押記人;及(b)除上述關係外,債權人I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第三方且並非股東。上述林先生之個人貸款及林先生設立之股份押記與本公司結欠債權人I之貸款並無關係。同時,本公司一間附屬公司亦結欠聯動能創科技有限公司(「債權人II」)約9.8百萬元。 債權人II之唯一股東為姚一靈先生,彼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且並非股東。此外,本集團亦結欠若干供應商的貨品及服務未支付費用。因此,認購事項連同配售事項提供足夠資金金額償付本集團所結欠債務及其他負債的相當一部分,對維持本集團的財務穩健至關重要,避免本集團被債權人清盤。 (i) 約66.3百萬元(括債權人I根據法定償債書所聲稱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逾期約58.5百萬元,以及參考預期完成日期所釐定的預期結算日期前累計約7.8百萬元預期額外利息)將用於悉數償付本公司結欠債權人I的所有債務; (ii) 約9.8百萬元將用於悉數償付本公司一間附屬公司結欠債權人II的所有債務,有關債務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逾期; (iii) 約13.4百萬元將用於支付結欠供應商的未支付費用,有關費用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逾期;及 (iv) 結餘約30.2百萬元將用作本集團一般?運資金。 本公司確認,上述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所得款項擬定用途中第(i)至(iii)項的收款人(或如適用,其最終實益擁有人)並非股東。 經考慮上文,董事認為認購協議及配售協議的條款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有關認購人的資料 認購人為一間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為投資控股公司。Zhuang先生為唯一法定及實益股東以及認購人的唯一董事。 上市規則之涵義 認購股份及配售股份將根據特別授權配發及發行,因此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須股東批准。 准新股份上市及買賣。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將同時進行,因此緊隨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後,假設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之間概無其他變動,股份的公眾持股量將不少於25%。 建議增加法定股本 董事會建議於股東特別大會上藉普通決議案尋求股東批准透過增設額外1,800,000,000股每股 0.1元的新股份,將法定股本由 20,000,000元(分為200,000,000股每股0.1元的股份)增加至200,000,000元(分為2,000,000,000股每股0.1元的股份),該等新股份在所有方面應與現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為促使根據認購協議及配售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並考慮到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不足以涵蓋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且為配合本集團的後續業務發展,並為本公司未來提供更大集資靈活性,董事會建議增加法定股本。董事會相信,增加法定股本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股東特別大會及寄發通函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批准(其中括)(i)認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括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ii)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括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iii)授出特別授權;及(iv)增加法定股本。 概無股東在上述事項擁有重大權益,因此,概無股東須放棄就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有關認購協議、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而提呈的決議案投票,括(但不限於)有關就特別授權以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及配售股份以及增加法定股本而提呈的決議案。 一份載有(其中括)(i)認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ii)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iii)授出特別授權;(iv)增加法定股本;(v)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可能無條件強制性現金要約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除認購股份及有關要約外,概無要約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或任何彼等的一致行動人士於任何股份中擁有權益。緊隨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後,要約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及任何彼等的一致行動人士將於271,230,595股股份中擁有權益,佔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58.81%,假設本公司的已發行股本於本聯合公告至完成日期期間概無其他變動。因此,要約人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須就全部已發行股份(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將予收購的股份除外)提出無條件強制性現金要約。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有131,774,238股已發行股份,且本公司並未根據購股權計劃發行任何購股權。董事確認,本公司並無任何可轉換或可交換為股份的尚未行使購股權、認股權證、衍生工具或證券,亦未訂立任何發行該等可轉換或可交換為股份的購股權、衍生工具、認股權證或證券的協議。 要約 於認購事項完成後,德林證券將為及代表要約人按綜合文件所載條款根據收購守則以下列基準提出要約: 每股要約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現金0.365元 要約項下之要約價每股要約股份0.365元相等於要約人根據認購協議所支付每股認購股份的價格。 倘提出,要約在所有方面將為無條件並將會提呈予所有獨立股東(括配售事項的承配人)。根據要約將予收購之要約股份將為繳足股款,且概無附帶一切產權負擔,並連同隨附之一切權利,括但不限於提出要約當日(即綜合文件寄發日期)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分派之權利。 或其他分派及╱或其他資本回報;及(ii)其無意於要約截止、失效、撤回或終止前(以較早為準)宣派、作出或派付任何股息及╱或其他分派及╱或其他資本回報。 倘於本聯合公告日期之後就股份公佈、宣派、作出及╱或派付任何股息、分派及╱或資本回報,要約人將下調要約價,金額相等於本公司向接納或已接納要約之該等獨立股東已付或作出的有關股息、分派及╱或資本回報總額。因此,除非另行指明或文義另有所指外,本聯合公告、綜合文件或有關要約的任何其他公告所提述的任何要約價均被視為經此下調的要約價。要約人確認要約價為最終定價並將不會提高。 價值比較 要約價每股0.365元較: (i) 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0.56元折讓約34.82%;(ii) 於截至最後交易日(括該日)止最後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0.473元折讓約22.83%; (iii) 於截至最後交易日(括該日)止最後十個連續交易日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0.435元折讓約16.09%; (iv) 於截至最後交易日(括該日)止最後三十個連續交易日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0.389元折讓約6.17%; (v) 基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十五個月之年報所載資料計算,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擁有人應佔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每股0.086美元(相等於約0.669元)(基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131,774,238股計算)折讓約45.44%;及 算,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應佔未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每股股份約0.040美元(相等於約0.311元)(基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131,774,238股計算)溢價約17.36%。 股份的最高及最低收市價 緊接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六個月期間,聯交所所報股份的最高收市價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每股0.80元,及聯交所所報股份的最低收市價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四月十日、四月十三日及四月十四日的每股0.355元。 要約的價值 假設除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以外,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及完成日期之間概無變動,要約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及任何彼等的一致行動人士將於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未擁有或同意將予收購的271,230,595股股份及189,979,238股股份中擁有權益,該等股份將受要約規限,而基於要約價每股要約股份0.365元及全面接納要約的基礎上,要約的代價的價值因此為69,342,421.87元。 確認財務資源 要約人擬以其唯一法定及實益股東Zhuang先生提供的資金就認購事項的代價及要約的最高付款責任撥付資金。Zhuang先生擁有並?運多家主要在中國及其他亞太國家從事消費電子集成電路元件及半導體模組進出口貿易以及批發和零售業務的公司逾十年。認購事項及要約的資金乃來自Zhuang先生各公司多年來透過業務?運所累積的財富。 要約人有關要約的聯席財務顧問德林證券及首盛資本各自信納,要約人擁有且將維持足夠財務資源於要約獲悉數接納時就189,979,238股要約股份履行最高付款責任。 通過有效接納要約,獨立股東將向要約人出售其要約股份,該等股份須不帶任何產權負擔,且附帶所有相關權利,括有權收取按作出要約當日或之後記錄日(即綜合文件寄發日期)所宣派、作出或支付全部股息及其他分派(如有)。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未曾宣派任何尚未分派的股息,且在要約截止前並無計劃宣派、建議或支付任何股息或作出任何其他分派。 要約一經接納,即屬不可撤回且不得撤回,惟須遵守收購守則的規定。 謹此提醒所有獨立股東細閱獨立董事會委員會就要約所作推薦建議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所提供意見,其將載於綜合文件。 付款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0.1,就接納要約的現金付款而言,將於要約人或其代表接獲填妥的要約的接納文件及股份的相關所有權文件(以使接納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0.2註釋1的規定屬完整及有效)後盡快支付,惟無論如何須於不遲於上述日期計七(7)個?業日支付。 不足一仙(元)的款項將不予支付,而現金代價金額將向上約整至最接近的仙位(元)。 香印花稅 接納要約的獨立股東應付的賣家香從價印花稅按(i)要約股份市值;或(ii)要約人就接納要約應付的代價的較高的0.1%計算,並將自要約人應付接納要約的獨立股東的現金款項中扣除。 要約人將代表接納要約的獨立股東安排繳納賣家香從價印花稅,並將就接納要約支付買家香從價印花稅,及根據香法例第117章印花稅條例轉讓相關要約股份。 建議獨立股東就接納或拒絕要約的稅務影諮詢其自身的專業顧問。要約人概不對任何人士因接納或拒絕要約而產生的任何稅務影或負債承擔責任。 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本公司、德林證券、首盛資本、獨立財務顧問及(視情況而定)彼等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董事、高級職員、僱員、顧問、代理或聯繫人或參與要約的任何其他人士概不對任何人士因接納或拒絕要約而產生的任何稅務影或負債承擔責任。 海外獨立股東 要約人擬向所有獨立股東(括海外獨立股東)作出要約。然而,要約涉及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公司的證券,且須遵守香的程序及披露規定,該等規定或與其他司法權區不同。 擬參與要約但登記地址位於香以外的海外獨立股東,須就參與要約遵守其各自司法權區的法律法規,且可能受到該等法律法規的限制。身為香以外司法權區公民、居民或國民的海外獨立股東應遵守相關適用法律或監管規定,並於必要時徵詢法律意見。擬接納要約的海外獨立股東有責任自行確保完全遵守相關司法權區就要約接納事宜的法律法規(括取得可能需獲得的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遵守其他必要手續,以及繳納該等接納要約的海外獨立股東因相關司法權區規定而產生的任何轉讓稅或其他稅款)。 任何海外獨立股東接納要約,將被視為構成該等海外獨立股東向要約人作出陳述及保證,即其已遵守當地法律及規定,且該等接納須根據所有適用法律法規為有效及具約束力。倘有疑問,該等海外獨立股東應諮詢其各自專業顧問。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912)。本集團的主要業務為向香及中國的客戶提供定製化參考設計(與集成電路及其他電子元件配套出售)。 下文載列本集團若干財務資料概要,摘錄自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十五個月的年報及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截至二零 截至二零 截至二零 截至二零 二五年九月 二四年九月 二五年三月 二三年十二 三十日止六 三十日止六 三十一日止 月三十一日 (附註) 個月 個月十五個月 止年度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未經審核)(未經審核) (經審核) (經審核) 收入 28,414 35,766 76,963 66,316 未計所得稅前虧損 (4,065) (4,466) (12,048) (8,649) 所得稅抵免╱(開支) 163 (148) (86) (1,100) 期╱年內虧損 (3,902) (4,614) (12,134) (9,749) 於二零二五 於二零二五 於二零二五 於二零二三 年九月三十 年三月 年三月 年十二月 日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資產淨值 5,255 11,306 11,306 22,597 附註: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的公告所披露,董事會議決將本公司的財政年度結算日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更改為三月三十一日。因此,更改後本公司當時的下一個財政年度結算日將為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而本集團當時刊發的下一份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涵蓋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十五個月期間。 有關要約人的資料 要約人為一間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為投資控股公司。Zhuang先生為唯一法定及實益股東以及要約人的唯一董事。 要在中國及其他亞太國家從事消費電子集成電路元件及半導體模組進出口貿易以及批發和零售業務的公司。過往10年間,Zhuang先生在供應鏈管理、跨境物流、品質控制及客戶關係管理方面累積豐富專業知識。 要約人對本集團的意向 要約人的意向為本集團將於要約截止後繼續經?其現有主要業務,並將維持本公司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要約結束後,要約人將對本集團現有主要業務及財務狀況進行審閱,以制定本集團未來業務發展的業務計劃及策略。就此而言,要約人可研究商機,並考慮是否適合進行任何資產出售、資產收購、業務整理、業務撤資、集資、業務重組及╱或業務多元化發展,藉以提升本公司的長遠增長潛力。倘該等企業行動落實,將根據上市規則適時另行刊發公告。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括兩名執行董事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要約人擬提名新董事加入董事會及更換本公司附屬公司的若干董事,於收購守則允許之最早時間生效,而任何相關委任將根據收購守則及上市規則作出。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要約人尚未決定將予提名為新董事的候選人,亦未物色將予取代本公司附屬公司的任何特定董事。本公司將適時就董事會組成變動另行刊發公告。 除上文所述要約人對本集團的意向外,根據對本集團?運的上述審閱,要約人無意(i)對本集團管理層及員工的聘用作出重大變動;及(ii)處置或重新配置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以外的資產。儘管如此,要約人保留其認為對本集團有利而作出任何必要或適當變動的權利。 要約人擬於要約截止後維持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已表明: (a) 倘於要約截止時,聯交所認為: ? 股份買賣存在或可能存在虛假市場;或 ? 有序市場不存在或可能不存在; 則其將考慮行使其酌情權暫停股份買賣;及 (b) 倘於要約截止時,本公司公眾持股量嚴重不足,則: ? 聯交所將在股份的股票名稱上加上指定標記;及 ? 倘於本公司自公眾持股量嚴重不足開始日期連續18個月期間未能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13.32B條,聯交所將取消股份上市。 要約人及所有當時的董事將共同及個別向聯交所承諾,倘於要約結束時,本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13.32B條規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則彼等將採取適當步驟,以確保本公司於要約結束時盡早遵守上市規則第13.32B條。要約人可能採取的措施括但不限於向獨立第三方或於市場減配或減持其自要約收購充足數目的獲接納股份。 要約人確認,於本聯合公告日期: (i) 除認購協議項下的認購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前六個月期間及截至本聯合公告日期(括該日)要約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或任何彼等的一致行動人士概無買賣任何股份、購股權、衍生工具、認股權證或其他可轉換或可交換為股份的證券或其他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ii) 要約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或任何彼等的一致行動人士概無擁有本公司股份、可換股證券、購股權、認股權證或衍生工具或就本公司股份、可換股證券、購股權、認股權證或衍生工具擁有任何控制權或酌情權; (iii) 要約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或任何彼等的一致行動人士概無訂立任何與本公司證券相關的發行在外的衍生工具,亦無借入或借出任何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iv) 除認購協議及配售協議外,概無就要約人的股份或股份訂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8所提述的類別且可能對認購事項、配售事項以及要約而言屬重大的安排(不論是透過購股權、彌償保證或其他形式的安排); (v) 除認購協議及配售協議外,要約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或任何彼等的一致行動人士概無參與訂立涉及可能會或可能不會援引或尋求援引認購事項、配售事項以及要約的某項先決條件或條件的有關情況的協議或安排;(vi) 要約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或任何彼等的一致行動人士概無接獲任何不可撤回承諾以接納或拒絕要約; (vii) 除要約人根據認購協議將向本公司或其一致行動人士支付的代價外,要約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或任何彼等的一致行動人士概無支付或將予支付任何其他代價、補償或利益;及 (viii) 除認購協議外,要約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或任何彼等的一致行動人士與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概無訂立任何諒解、安排、協議或特別交易(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5)。 有人或任何彼等的一致行動人士,或(2)(b)本公司、其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概無訂立任何諒解、安排、協議或特別交易(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5)。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即陳國權先生、鄧昆雷先生及黎萬信先生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彼等均(i)符合收購守則規則2.8所載規定,即在認購事項、要約及配售事項中均無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及(ii)未擔任以下任何職務:(a)德林證券或首盛資本的要約人之聯席財務顧問;或(b)配售代理。獨立董事委員會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1就要約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經獨立董事委員會批准後,本公司將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1委任獨立財務顧問,以就要約,特別是要約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應否接納要約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將會於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後盡快另行刊發公告。 綜合文件 待認購事項完成後(倘提出要約),要約人及本公司擬將要約人提供的要約文件及本公司提供的受要約人董事會通函併入綜合文件,於認購事項完成後由要約人及本公司根據收購守則之規定聯合寄發予獨立股東。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綜合文件載有(其中括):(i)要約詳情(括預期時間表);(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要約致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及(iii)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致獨立董事委員會之意見函件,連同相關接納及過戶表格須在不遲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後21日內或執行人員可能批准的較後日期寄發予股東。由於須待認購事項完成發生後方可提出要約,而並不預期可在收購守則規則8.2規定的時限之內落實完成,因此,要約人將會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註釋2申請尋求執行人員同意延長寄發綜合文件的時限至不遲於認購事項完成後七日之內寄發。 交易披露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要約人及本公司各自的聯繫人(定義見收購守則)(括各自持有本公司任何類別相關證券權益5%或以上的持有人)務請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2披露其於本公司相關證券的交易。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以下轉載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11的全文: 「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責任 代客買賣有關證券的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人,負有一般責任在他們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確保客戶知悉規則22下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的聯繫人及其他人應有的披露責任,及這些客戶願意履行這些責任。直接與投資進行交易的自?買賣商及交易商應同樣地在適當情況下,促請投資注意有關規則。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間內,代客進行的任何有關證券的交易的總值(扣除印花稅和經紀佣金)少於1百萬,這規定將不適用。 這項豁免不會改變主事人、聯繫人及其他人士自發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責任,不論交易所涉及的總額為何。 對於執行人員就交易進行的查訊,中介人必須給予合作。因此,進行有關證券交易的人應該明白,股票經紀及其他中介人在與執行人員合作的過程中,將會向執行人員提供該等交易的有關資料,括客戶的身分。」 ?復股份買賣 應本公司要求,股份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時正暫停於聯交所買賣,以待刊發本聯合公告。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正?復股份買賣。 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須待認購事項先決條件及配售事項先決條件各自達成後,方可作實,且可能或未必會進行。 股東及╱或本公司潛在投資應注意,由於要約須待認購事項完成及配售事項完成後,方會提出,要約可能或未必會提出。因此,刊發本聯合公告並不表示要約會提出或完成。 董事並無於本聯合公告內就要約是否公平合理或應否接納要約提供推薦建議。 獨立股東決定是否接納要約前應閱覽綜合文件,括獨立董事委員會有關要約之推薦建議以及獨立財務顧問有關要約之意見。 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如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對其狀況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專業顧問。 釋義 在本聯合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一致行動」 指 具有收購守則所賦予之涵義 「首盛資本」 指 首盛資本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根據證券及期貨 條例由證監會授權可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 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 團,為要約人有關要約的聯席財務顧問之一 「聯繫人」 指 具有收購守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業日」 指 聯交所開門?業進行交易的日子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 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日期」 指 認購事項完成進行的日期,即所有認購事項先 決條件(認購事項先決條件第(g)段除外,須於完 成日期達成)達成或獲豁免(視乎情況而定)後第 五個?業日,或要約人與本公司書面協定的有 關其他日期。該日期亦為配售事項完成進行的 日期,即所有配售事項先決條件(配售事項先決 條件第(e)段除外,須於完成日期達成)達成後第 五個?業日,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書面協定的 其他日期 「綜合文件」 指 建議將由要約人及本公司根據收購守則就要約 共同刊發予股東的綜合要約及回應文件,連同 接納表格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德林證券」 指 德林證券(香)有限公司,一間根據證券及期 貨條例由證監會授權可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 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 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為要約人有關 要約的聯席財務顧問之一 准(其中括)(i)認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括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ii)配售協議及 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括配發及發行配售股 份;(iii)授出特別授權;及(iv)增加法定股本 「產權負擔」 指 (i)任何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押貨預支、 產權負擔或任何類別之其他抵押安排;(ii)任何 購股權、衡平權、索償、反向權益或任何類別 之其他第三方權利;(iii)使任何權利後償於該第 三方之任何權利之任何安排;或(iv)任何抵銷之 合約權利,括設立或促使設立,或允許或承 受設立或存續上述任何事項之任何協議或承擔 「經擴大已發行股本」 指 經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擴大的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 「執行人員」 指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之執行董事或執行董事指定 之任何代表 「接納表格」 指 有關要約之要約股份接納及過戶表格 「中毅」或「配售代理」 指 中毅資本有限公司,一間獲證監會發牌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法團,為 本公司有關認購事項、配售事項、增加法定股 本及要約的財務顧問及有關配售事項的配售代 理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元」 指 香法定貨幣元 「香」 指 中國香特別行政區 新股份,將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由20,000,000元 (分為200,000,000股每股0.1元的股份)增加至 200,000,000元(分為2,000,000,000股每股0.1元 的股份) 「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即陳國權先生、鄧昆雷先生及黎萬信先生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 成立目的為就要約,特別是要約是否公平合理 以及應否接納要約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 指 本公司將予委任並經獨立董事委員會批准之獨立財務顧問,以就要約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 立股東提供意見,並就要約是否公平合理及應 付接納要約提供推薦建議 「獨立股東」 指 除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以外之股東(括配 售事項的承配人) 「獨立第三方」 指 任何人士或公司連同其各自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為(i)並非現有股東;(ii)獨立於且與本公司 及其關連人士並無關聯;及(iii)並非與認購人、 其最終實益擁有人以及與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 動的人士一致行動的第三方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即股份暫停買賣以待刊 發本聯合公告前之股份最後交易日 「上市規則」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林先生」 指 本公司主席、行政總裁、執行董事兼控股股東 林強先生 定及實益股東及兼唯一董事 「要約」 指 德林證券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代表要約人將 予提出的無條件強制性現金要約,以收購全部 已發行股份(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 同意將予收購的股份除外) 「要約期」 指 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即本聯合公告日期) 至要約截止日期止期間 「要約價」 指 提出要約之價格,即每股要約股份0.365元 「要約股份」 指 全部已發行股份,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 擁有或同意將予收購的股份除外 「要約人」或「認購人」 指 Zhuangyan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海外獨立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名冊所示,其地址位於香境外之獨立股東 「配售事項」 指 根據配售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以盡力基準按配 售價配售58,205,000股新股份 「配售協議」 指 本公司與中毅就配售事項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六 年八日的配售協議 「配售事項完成」 指 根據配售協議完成配售事項 「配售事項先決條件」 指 配售協議項下的先決條件 日期」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可 能書面協定的其他日期) 「配售價」 指 每股配售股份0.365元 「配售股份」 指 根據配售協議將予配售的58,205,000股新股份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聯合公告而言,不括 香、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證監會」 指 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份」 指 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元之普通股 「購股權計劃」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採納之購股 權計劃 「股東」 指 股份不時之持有人 「公眾持股量嚴重不 指 具有上市規則第13.32F條所賦予之涵義 足」 「特別授權」 指 建議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向股東尋求的特別授 權,以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及配售股份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事項」 指 認購人根據認購協議認購認購股份之認購事項 五日之認購協議,以認購認購股份(經日期為二 零二六年六月八日的補充契據修訂及補充) 「認購事項完成」 指 根據認購協議完成認購事項 「認購事項先決條件」 指 認購協議項下的先決條件 「認購事項最後截止 指 達成認購事項先決條件之最後截止日期(即二零日期」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或認購人與本公司可能 書面協定的其他日期) 「認購價」 指 認購協議項下認購事項之發行價每股認購股份 0.365元 「認購股份」 指 要約人根據認購協議將予認購的合共271,230,595 股新股份,各為一股認購股份 「存續條款」 指 認購協議內有關按金、釋義及詮譯、保密性、 整份協議及不依賴、一般條款、通知及其他通 訊、終止及規管法律及分歧議決的條文 「收購守則」 指 香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 「美元」 指 美國法定貨幣美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承董事會命 Zhuangyan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康特隆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主席 Zhuang Hezhong 林強 香,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 權先生、鄧昆雷先生及黎萬信先生。 董事願就本聯合公告所載之資料(與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有關除外)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本聯合公告所表達之意見(要約人之唯一董事所表達之意見除外)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達致,且本聯合公告概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聯合公告所載任何陳述有所誤導。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要約人之唯一董事為Zhuang Hezhong先生。 要約人之唯一董事願就本聯合公告所載之資料(與本集團有關除外)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所深知,本聯合公告所表達之意見(董事所表達之意見除外)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達致,且本聯合公告概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聯合公告所載任何陳述有所誤導。 就本聯合公告而言,貨幣兌換已應用1.00美元兌7.80元之匯率(如適用)。該匯率僅供說明用途,並不構成任何元或美元金額已經、可以或可能按此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兌換之聲明。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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