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先机企业集团(00176):(1) 强制出售;(2) 变更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及(3) 继续暂停买卖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12:30:23 中财网
原标题:先机企业集团:(1) 强制出售;(2) 变更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及(3) 继续暂停买卖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SUPERACTIVE GROUP COMPANY LIMITED
先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76)


(1)強制出售;
(2)變更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3)繼續暫停買賣


本公佈乃由先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13.09條以及香港法例第 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VA部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作出。


強制出售

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發布之公告「( 該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恆生銀行有限公司(「恆生銀行」)就本公司、紹璇投資有限公司(「紹璇」)及國迅有限公司(「國迅」)的定期貸款(「該等定期貸款」)抵押予恆生銀行的資產,其中包括紹璇及國迅持有的香港上環干諾道中 168-200號信德中心西座 1501、1502、1510、1511、1512A及 1512B室的物業(「該等物業」)委託接管人(「接管人」)。除非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集團收到恆生銀行代表律師發出的數封催款函(「催款函」),告知本公司、紹璇及國迅,接管人已透過出售(「強制出售」)強制執行其持有的該等物業。根據催款函,強制出售所得款項中,港幣 49,795,264.49元及港幣 75,483,964.46元已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分別用於抵銷紹璇及國迅所欠定期貸款的未償還本金及利息。於抵銷後,截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本集團仍欠恆生銀行定期貸款本金約港幣 98,228,000元及應計利息約港幣 28,341,000元。催款函進一步要求本集團立即償還全部未償還款項,最遲分別不得晚於催款函發出之日起 3至 7個營業日。


於強制出售完成後,本集團不再擁有該等物業的任何權益。截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根據本集團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該等物業的淨資產價值約港幣 202,000,000元。基於出售所得款約港幣 132,000,000元,本集團將因強制出售該等物業而錄得約港幣 70,000,000元的出售虧損。因出售該等物業導致本集團的實際損益須經本公司審計師進行最終審計後方可確定。


目前,上述事項對本集團的業務運作並無重大影響。本公司將視情況另行發佈公告。


變更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董事會宣布,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即時變更為:

香港灣仔駱克道 188號兆安中心 9樓 903室

本公司之電話及傳真號碼維持不變。


繼續暫停買賣

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直到本公司履行聯交所對本公司施加的復牌指引,並獲得聯交所批准恢復本公司股票交易為止。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投資或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先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李志成

香港,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李志成先生;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梁萬民先生。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