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龙(603406):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16:10:40 中财网
原标题:天富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06 证券简称:天富龙 公告编号:2026-017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39号),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0元,募集资金总额944,236,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8,321,588.68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55,914,411.32元,其中超募资金为65,914,411.32元。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9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将超募资金6,591.44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衍生利息、现金管理收益等,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超募账户余额为准)投入越南功能性环保绿色纤维项目(一期)。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越南功能性环保绿色纤维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为天富龙(越南)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龙越南”),天富龙越南系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天富龙新加坡实业有限公司(TINFULONGSINGAPOREPTE.LTD.,以下简称“天富龙新加坡实业”)和全资孙公司天富龙材料新加坡有限公司(TINFULONGMATERIALSINGAPOREPTE.LTD.,以下简称“天富龙新加坡材料”)设立的100%控股的公司。根据中国外汇管理的规定及越南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超募资金需通过天富龙新加坡实业、天富龙新加坡材料汇入天富龙越南在越南获准银行开立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rectInvestmentCapitalAccount,DICA)后,通过天富龙越南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规范使用和管理,具体将依照越南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因此,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天富龙新加坡实业有限公司、天富龙材料新加坡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 行专户账号对应的募集资金项目存储金 额
天富龙新加坡实 业有限公司招商 银行OSA514903829532025越南功能性环保绿色纤维 项目(一期)0USD
天富龙材料新加 坡有限公司招商 银行OSA514903827932071越南功能性环保绿色纤维 项目(一期)0USD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天富龙新加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天富龙材料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甲方1、甲方2、甲方3以下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OSA514903829532025,截至2026年6月9日,专户1余额为0万元;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专户1、专户2合称“专户”),账号为OSA514903827932071,截至2026年6月9日,专户2余额为0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越南功能性环保绿色纤维项目(一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甲方支取资金时需向乙方出具支付指令。甲方开立的专户不能通兑,不开通网银等线上支付工具。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乡镇、朱明强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其他约定
(1)各方确认并同意: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资金,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企业银行、企业APP、公司卡等自助渠道功能,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付结算凭证,不得签订代扣、不允许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多级现金池等系统可以自动扣划或划转的业务,监管账户凭加盖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原件进行出款。

(2)乙方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所履行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在程序及用途等各方面的的合法合规性,乙方不承担因甲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由于募集资金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3)若任何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对专户或专户资金采取查询、冻结、划扣等强制措施的,乙方按照相关机关的要求执行,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扬州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