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翔智能(92017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87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年 6月 5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按制度规定拟定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若涉及信息披露负责人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如有)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6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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