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黎明(60304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 30%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及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人选。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 第十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四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董事候选人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 ) 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第十七条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八条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达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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