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泰(92002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18:35:39 中财网
原标题:新恒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77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年 6月 1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信息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3.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 提供财务资助;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
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信息: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交易。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
2.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 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诉讼、仲裁;
4. 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
变更;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8.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9. 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
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12.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13.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4.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 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
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个月以上;
18. 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
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五)《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邮件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起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6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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