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00259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修订)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19:05:37 中财网
原标题:ST八菱: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修订)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3、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4、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和流程
第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警告;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赔偿损失;
6、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十条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有关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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