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000601):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601证券简称:韶能股份编号:2026-050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10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6年6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10日上午9:15至2026年6月10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大道中16号公 司2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主持人:胡启金董事长。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768人,代表股份181,374,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041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 份145,652,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47%;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3人,代表股份35,722,83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63%。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即中小投 资者,不含公司董事、高管)及代理人763人,代表股份 35,722,8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6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延长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股 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表决情况:178,356,4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58%;2,857,9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757%;16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2,704,3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1.5504%;2,857,9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03%;160,500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3%。 2、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韶关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 议案》 1、表决情况:178,322,1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69%; 2,872,0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5%;180,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2,670,0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1.4544%;2,872,0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98%;180,700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8%。 2、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韶关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 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映玲、黄丽娴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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