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300185):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19:35:40 中财网
原标题:通裕重工: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
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
|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VALLEY|STOCKHOLM|NEWYORK
济南市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C座19、20、25层邮编:250014
19th-20th、25thFloor,BlockC,YinfengFortunePlaza,No.1Long’aoWestRoad,Jinan电话/Tel:+8653186112118传真/Fax:+8653186110945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重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灵君、孙宁宁(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通裕重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2026年5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告了《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6年6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6年6月10日9:15-15:00。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0日14时30分在山东省德州(禹
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7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刁菡玉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制作的股东签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至2026年6月3日公司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等进行核查: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出席股东代表公司股份1,038,911,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24%。

(2)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1,002人,持有公司股份55,664,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全部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召开的公告中所列明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2.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06人,代表股份1,094,576,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956%。

4.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1项,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详细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83,707,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1%;反对4,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4%;弃权6,8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421,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544%;反对4,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64%;弃权6,8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92%。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通过。

四、本次股东会没有审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通裕重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负责人:郑继法
经办律师:张灵君
孙宁宁
二○二六年六月十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