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长虹能源(920239):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920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6-057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10月 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10月 1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跃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诚、雍帆、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宪忠、梁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3.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贺政、秦欣、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年 4月 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以 1,937万元和 3,794万元分别向被告采购符合正负极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 2台、负极涂布机 4台设备。 2022年四季度起,原告陆续发现部分客户反馈客诉问题。经过 2023年的自我评估、多次验证分析,基本判断原因为设备不合格导致涂布机过滤失效,致使涂布制程中混入磁性杂质造成。针对该事项,原告聘请的外部机构于 2023年 9月 19日受理鉴定委托,并于 2023年 11月 16日出具技术鉴证报告。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相关约定:“性能检查中某部分装置有缺陷或达不到产品性能检查标准时,双方查明原因,如属卖方原因,卖方应及时调整或无偿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鉴于被告涂布机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隐患,且产生客户索赔损失以及库存产品跌价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创公司”)提起本次诉讼。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约定的产品品质,被告也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731,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163,890,641.92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 注:诉讼中,杰创公司变更第 2项诉讼请求为“浩能公司向杰创公司赔偿损失146,980,889.45元”,变更第 3项诉讼请求为“浩能公司向杰创公司支付为维权产生的公证费 853,493元、鉴定费 402,000元、律师费 302,000元、审计费 48,000元”。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公司”)辩称: 1.本案应同时适用《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租赁物采购合同》,浩能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案涉设备已依约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杰创公司所提质量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3.杰创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及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4.浩能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杰创公司主张的合同总价 10%违约金不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其主张的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审计费亦不应由浩能公司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1.因浩能公司提供的涂布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杰创公司作为原告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浩能公司提起诉讼,并于 2023年 12月 11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川 07民初 6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年 12月 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 2.案件受理后,浩能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4年 3月 19日,杰创公司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3月 1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川 07民初 62号】,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3月 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3.杰创公司在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川 07民初 62号】后,于 2024年 3月 25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 5月 23日,杰创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5月 17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民辖终 17号】,裁定驳回杰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5月 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4.杰创公司于 2025年 6月 25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5年 6月 14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辖 41号】,裁定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 07民初 6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6月 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5.杰创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0日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 2025年 10月 10日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渝 0192民初 22142号】,本案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10月 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08)。 6.杰创公司于 2026年 6月 8日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 2026年6月 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渝 0192民初 22142号】。 三、判决情况 于 2026年 6月 8日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 2026年 6月 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渝 0192民初 22142号】,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89,908元,由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会同代理律师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了客诉,对客户后续合作没有影响,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23年底,本次诉讼涉及的客户索赔损失、库存产品跌价损失均已体现或已计提,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渝 0192民初 22142号】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6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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