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新能源: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郑重承诺如下: 1. 本公司看好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拟长期持有其股份。 2.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公司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公司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4. 若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 5. 发行人作为红筹企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红筹企业的股东减持行为做出特别规定,则本公司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6. 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7. 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通知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本公司同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9.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中国华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公司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公司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3. 若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 4. 发行人作为红筹企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红筹企业的股东减持行为做出特别规定,则本公司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5. 本公司同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公司的控股股东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在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公司特在此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特在此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郑重承诺如下: 1.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以下简称“欺诈发行”),在前述违法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采用法律规定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涉及)。 2. 购回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算股票发行日至购回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 若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各方协商的金额为准。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中国华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以下简称“欺诈发行”),在前述违法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采用法律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涉及)。 2.购回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算股票发行日至购回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各方协商的金额为准。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事宜,特在此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 本公司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 本承诺函出具后至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有权机关裁定或判定由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后至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函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有权机关裁定或判定由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现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措施和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募投项目的开发进度和盈利情况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业绩,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2. 强化项目管理,加快新项目建设 公司强化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进度,推进项目早日投产,在摊薄期间努力使各建设项目均达产达效,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另外,公司将持续加强项目储备与开发,开发位置优越、盈利能力强的项目,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3.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 以合理的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组织章程细则,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特此承诺。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后至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将严格履行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有权机关裁定或判定由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郑重承诺如下: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 本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中国华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宜,特在此承诺如下: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若在发行人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 若在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及时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公司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算股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 本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就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宜,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在此承诺如下: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3. 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人因发行人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郑重承诺如下: 1. 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本公司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中国华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本公司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特在此承诺如下: 1. 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现郑重承诺如下: 1. 如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鉴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在此承诺如下: 1. 若本次发行上市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 本公司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鉴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中国华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在此承诺如下: 1.若本次发行上市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本公司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鉴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特在此承诺如下: 1.若本次发行上市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本公司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鉴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在此承诺如下: 1.若本次发行上市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本人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郑重承诺如下: 1. 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 不利用本公司控制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3. 本公司保证按照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非法侵占发行人利益。 4. 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 (1)督促发行人按照有关法律和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有关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程序;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3)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督促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4)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控制企业”,指由(1)持有或控制 50%或以上已发行股本或享有 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 7.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中国华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不利用本公司控制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3.本公司保证按照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非法侵占发行人利益。 4.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 (1)督促发行人按照有关法律和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有关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程序;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3)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督促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4)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控制企业”,指由(1)持有或控制 50%或以上已发行股本或享有 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 7.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发行人控股股东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已仔细阅读了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文件”),确认证券发行文件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已仔细阅读了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文件”),确认证券发行文件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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