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股份(301225):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16:50:29 中财网
原标题:恒勃股份: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25 证券简称:恒勃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4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勃股份”或“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2名,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99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1.92%。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6月16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8号),恒勃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880,000股,并于2023年6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3,38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79,740,745 77.13%
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无流通限
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23,639,25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87%。

2023年12月1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342,70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30%,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于2023年12月16日锁定期届满并于2023年12月18日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3-036)。

2024年6月17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198,03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5.03%,其4.16%,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份为898,0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7%,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于2024年6月16日锁定期届满并于2024年6月17日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6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3,38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73,4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1.1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9,88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9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份数量为1,9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2%,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36 2026 6 16
之日起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年 月 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2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名,分别为: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类型
1台州启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启鸿投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2东台启恒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启恒投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注:台州启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更名为连云港启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对应股东名册名称暂未变更;东台启恒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台州启恒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均已变更。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诺内容一致,具体如下: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启鸿投资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3年6 月16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上述股东严格履 行了承诺。
启鸿投资股份减持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 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合法方式。 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 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 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本 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 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 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 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 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上述股东严格履 行了承诺。
  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梁晶晶股份限售承诺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 发行人/启鸿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启鸿投资出资额。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上述股东严格履 行了承诺。
梁晶晶股份减持承诺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拟通过 启鸿投资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 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人拟通 过启鸿投资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 违背本人/启鸿投资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 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 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拟通过启鸿投资拟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 备等程序。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 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 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 范诚信履行出资人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上述股东严格履 行了承诺。
  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 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 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 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启恒投资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上述股东严格履 行了承诺。
启恒投资股份减持承诺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拟减 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企业拟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 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 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 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 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上述股东严格履 行了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 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 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 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 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 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与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有关的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股东是否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是否违规为其提供担保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6月16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99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1.9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备注
1台州启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0,00020,000注1 注2
2东台启恒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13,000,0001,970,000注3
合计13,020,0001,990,000  
注1:启鸿投资合伙人梁晶晶承诺: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3年6月16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启鸿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启鸿投资出资额。因此将其通过启鸿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2.00万股股份锁定至2026年6月16日。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注2:2019年12月,公司通过持股平台(启鸿投资)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根据相关《股权激励计划》,锁定期届满五年内,激励对象每年通过持股平台减持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其中任一年度中激励对象实际减持数量未达到上述额度的,差额部分可以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注3:周书忠、胡婉音承诺: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截至2023年12月18日收市,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5.66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启恒投资持有恒勃股份1,300万股股份,其中周书忠通过启恒投资间接持有恒勃股份1,090万股股份;胡婉音通过启恒投资间接持有恒勃股份13万股股份。周书忠、胡婉音通过启恒投资间接持有恒勃股份共计1,103万股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锁定至2026年12月16日。本次启恒投资解除限售为除周书忠、胡婉音以外的其他合伙人间接持有恒勃股份197万股股份。

注4: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 (股)占总股本比 例增加(股)减少(股)股份数量 (股)占总股本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73,498,00071.10%01,990,00071,508,00069.17%
其中:高管锁定 股00.00%0000.00%
股权激励限售股298,0000.29%00298,0000.29%
首发前限售股73,200,00070.81%01,990,00071,210,00068.88%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29,882,00028.90%1,990,000031,872,00030.83%
三、总股本103,380,000100.00%1,990,0001,990,000103,380,000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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