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领益智造(002600):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17:25:34 中财网
原标题:领益智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65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5日和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侨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和华侨银行签订的主合同《银行信贷函》及银行信贷业务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银行信贷函和标准条款统称“授信合同”)项下形成的最高信贷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自2026年6月11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止:(1)银行根据授信合同取消全部尚未使用的信贷额度之日;(2)保证人、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之日;(3)银行根据本合同行使担保权时;(4)2030年6月10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该等三年期间自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领益”)与交通银行在2026年5月26日至2027年12月12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担保额度被担保方被担保方本次使 用的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2,000,000.00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注 30,000.00
  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2,000,000.00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 有限公司注 30,000.00
  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8,000.00
合计4,000,000.00-38,000.00
注:共用额度,无需重复计算合计数。

被担保人领益科技、东莞领杰、东莞盛翔、桂林领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和华侨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借款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1、主合同及主债权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华侨银行和领益科技、东莞领杰、东莞盛翔于2026年6月11日签订的银行信贷函、标准条款以及银行信贷函和标准条款的任何补充、修订、更新,华侨银行已同意按照授信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信贷额度。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自2026年6月11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止:(1)银行根据授信合同取消全部尚未使用的信贷额度之日;(2)保证人、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之日;(3)银行根据本合同行使担保权时;(4)2030年6月10日。

2、保证范围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的范围包括被担保债务和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和开支。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该等三年期间自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发生《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自该等延期或宽限到期之日起算,期限仍为三年。

(二)公司和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债务人: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
1、主合同及主债权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6年5月26日至2027年12月12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8,000万元整。

2、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8,000万元整;(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711,390.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71.19%。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477,667.33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89,769.96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40,114.07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3,83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0.1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