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新能源ETF华泰柏瑞 : 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创业板新能源ETF华泰柏瑞 : 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26年5月 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43号)进行募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新能源指数(399266),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1) 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股: 1. 非 ST、*ST股票; 2. 上市时间超过 6个月; 3.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 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 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6. 公司业务属于新能源或新能源汽车产业。其中,新能源产业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能等;新能源汽车产业包括动力电池、电池材料、充电设施、整车、电机和电控等。 2) 选样方法 首先,剔除质押率大于 60%的股票; 其次,计算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并由高到低排序,将两个指标的排名进行加总得到个股综合排名,剔除综合排名位于后 10%的股票; 然后,剩余选样空间内的样本股按最近半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位于后 10%的股票; 最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 50只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样本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纳入。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网址:http://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策略,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一方面,相对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而言,其风险和收益较高;另一方面,相对于采用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而言,其风险和收益特征将更能与标的指数保持基本一致。 本基金是跟踪创业板新能源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购投资者买券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不可抗力等等。具体见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带有一定的投统证券。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创业板,会面临创业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7、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及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对价资产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组合证券:指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新能源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8、基金的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差额之日 62、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3、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1、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 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Heron View Partners LL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年7月至2016年11月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 1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华泰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刘晓冰先生:董事。1993年 12月进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苏州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谢仕荣先生:董事,学士、荣誉博士。1961年加入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曾任美国国际集团 (AIG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副主席、高级副主席、高级副主席兼营运总监;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名誉主席;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非执行主席、独立非执行主席及独立非执行董事,2025年 10月被授予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荣誉主席。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公司、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崔春女士: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货币银行学硕士。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25年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华泰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冠雄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99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历任事务所专职律师、权益合伙人、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 田中荣治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瑞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22年9月至今任中国国际金融日本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7年6月至2019年2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年2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尹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理、麦顿投资副总裁、凯鹏华盈基金执行董事、阿里巴巴集团投资总监、阿里巴巴影业集团副总裁、海南阿里影业文化产业基金总裁,2019年至今任厦门云尚汇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徐珊女士:监事,硕士。2009年11月进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研究所研究员,证券投资部风控运营岗,上海黄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乳山路营业部负责人、总经理,上海国宾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武定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兼武定路营业部总经理,金融产品部负责人、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 陈健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怡和集团(香港)、奇胜(香港)、霍尼韦尔(澳大利亚)、波士顿咨询(香港)、电讯盈科(香港)、RAB Capital/RAB-Pi Asia Fund(香港)、Intygral Capital Partners(香港)、Sofaer Capital(香港),现任盈科拓展集团(香港)高级副总裁及Heron View Partners LLC(香港)的法定代表人。 刘声先生:监事,硕士。2011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总经理,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货币银行学硕士。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25年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华泰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发经理,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年5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项目投资经理,美国MBP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9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 童辉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97-1998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2004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年 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裴晓思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硕士。曾任泰和诚医疗集团行业研究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资经理,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银客户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2021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俊梁先生:财务总监,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第一副总裁,2015年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柳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数投资部总监,兼任华泰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2009年6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1月至2020年2月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年5月至2025年1月任华泰柏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泰柏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任华泰柏瑞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 1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韩交所中韩半导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文慧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5年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第一营销中心总监、第二营销中心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华中营销中心董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长江证券首席分析师,2016年6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二部副总监、投资二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主动权益投资部总监。2020年7月起任华泰柏瑞富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起任华泰柏瑞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6月至 2022年 10月任华泰柏瑞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9月至2025年11月任华泰柏瑞恒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任华泰柏瑞恒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任华泰柏瑞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2月起任华泰柏瑞招享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轮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景气汇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起任华泰柏瑞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6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启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柳叶青女士:理学硕士。2018年 1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6年2月起任华泰柏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6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崔春女士; 成员:副总经理柳军先生;副总经理董辰先生;总经理助理莫倩女士;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监盛豪先生;主动权益投资部联席总监杨景涵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林浩祥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或风险管理部总监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可以提名其他人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成立时间:2005年 11月 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 2005年 11月 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 77.57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 5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 2015年 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 1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 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755)21899306 传真:(0755)259871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培菁、张亚旎 联系人: 许培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 2026年 5月 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43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定价发售;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数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应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认购开户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投资者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4、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5、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管理人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 5万份),超过部分须为 100份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创业板新能源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或基金管理人允许的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应以深圳 A股账户认购,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创业板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T日日终(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n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 i=1 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 i=1,i≦500。 2)“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max q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 q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j j 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创业板新能源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创业板新能源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创业板新能源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创业板新能源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九)募集期认购资金、股票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上现金认购及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业务规则》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十)发行联接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