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力传动(30090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19:25:48 中财网
原标题:威力传动: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04 证券简称:威力传动 公告编号:2026-033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街60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总裁李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50,52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6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0,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2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12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12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9%;反对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3%;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15%;反对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64%;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9%;反对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3%;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15%;反对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64%;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9%;反对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3%;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15%;反对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64%;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0%。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张博钦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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