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深圳新星(603978):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38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货款本金12,102,063.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102,063.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175%从2023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25年6月18日止),案件受理和保全费合计200,989.1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依据谨慎性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已于2024年度就本次诉讼事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金额12,102,063.85元。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已生效,公司在本案中胜诉。后续若足额收回该笔应收账款,公司将冲回原计提的坏账准备12,102,063.85元,预计相应增加期后利润12,102,063.85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573600927R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松岩工业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76852W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亨美水濂澎峒工业区二期厂区5厂房 破产管理人:广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新亚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69212626K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荫北路6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7274Y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6号1幢A-120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C58FER8B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6号l幢A-149室 (二)案件基本情况 1、2025年2月21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传票》“(2024)粤1971民诉前调72931号”,因买卖合同纠纷案,松岩新能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一)、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承担支付货款12,102,063.85元的责任;同时以12,102,063.85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照lpr1.5倍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4年8月14日暂计597,035.15元),共计(暂计)12,699,099元;2、请求判令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2、2025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松岩新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1971民初22330号”,判决:(一)确认原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为货款本金12,102,063.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102,063.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175%从2023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25年6月18日止);(二)驳回原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7,994.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994.59元,由被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已预付,依据原告的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松岩新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19民终10503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223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223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新亚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判项中的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97,994.59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994.59元,共计200,989.18元【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由新亚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依据谨慎性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已于2024年度就本次诉讼事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金额12,102,063.85元。被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新亚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已生效,公司在本案中胜诉。后续若足额收回该笔应收账款,公司将冲回原计提的坏账准备12,102,063.85元,预计相应增加期后利润12,102,063.85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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