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淳股份(30100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20:25:31 中财网
原标题:凯淳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关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所列示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且授予日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6年6月1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33.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49元/股。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6月1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