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天津膜天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以下简称“《监管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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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
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
章。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
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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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
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
渠道的畅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
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
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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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者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
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年以上;
(二)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培训并取得了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
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
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
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
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
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
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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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公
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规定情
形之一的自然人;
(二)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 |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
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做出说
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
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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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
构的人员;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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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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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
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
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
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
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
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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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
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证券法律法规、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证券法律法规、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全程参加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的调研;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 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
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
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
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
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
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
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
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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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
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
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还须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
表须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 |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还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并设立由董事会
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
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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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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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
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
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
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
印件;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
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按照法定程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
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
书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
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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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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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 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
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
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根
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
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
履职行为。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
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
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
董事会及时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
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
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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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
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
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
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
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
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
相匹配的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
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 |
| | 的,应当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议终止聘任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
其解聘,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3.2.3条、第3.2.5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
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3年,可
连选连任。董事会秘书任期中公司董事会解
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
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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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空缺,应当
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
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
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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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
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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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
项。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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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
订。 |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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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
准。 |
|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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