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泉为(300716):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21:00:30 中财网
原标题:*ST泉为: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泉为 公告编号:2026-067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年6月3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决定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技或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预重整通知书及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2026-063)。

为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和重整工作,有效化解债务危机,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预重整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预重整工作安排,决定公开招募泉为科技重整投资人。现就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司概况
泉为科技于2002年4月22日成立,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6,002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泉为科技合并报表总资产约6.72亿元,总负债约10.15亿元,净资产约-3.43亿元,具体数据详见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泉为科技于2017年1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证券代码为300716。泉为科技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标准化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产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金属结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招募目的及招募原则
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旨在引入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提供增量资金和资源,推进和完成泉为科技的预重整、重整工作。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全面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债务结构和股本结构;有效整合产业资源,实现公司产业升级;最终打造股权结构优化、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质量优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公司,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等各方共赢。

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对全体意向重整投资人(以下简称“意向投资人”)进行。

三、招募须知与条件
(一)意向投资人须知
1.招募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

2.招募公告所述信息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如需开展尽职调查或更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需向预重整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承诺函并缴纳报名保证金。意向投资人可根据自身安排,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3.招募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

4.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下,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招募重整投资人。

(二)报名条件
为实现对泉为科技未来发展的持续支持,保证重整工作顺利进行,报名参选的意向投资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为境外企业或个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存在其他财务状况或信用记录不良情形。

意向投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前述情形的,预重整管理人有权认定其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

3.意向投资人应当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够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优先考虑符合国家十五五产业规划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与公司现有光伏产业具有协同效应或提升效应的产业投资人。

5.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不接受财务投资人单独报名。

6.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将以一个投资主体的身份参与招募和遴选,并需明确牵头意向投资人,牵头意向投资人应当符合全部报名条件,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当符合前述第1、3条报名条件,联合体成员未经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牵头意向投资人作为联合体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联合体参与招募和遴选的各项工作,一经确定后,未经公司、预重整管理人许可不得更换。牵头意向投资人未通过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初步审查、背景审查或未经公司、预重整管理人许可退出本次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初步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

7.为保障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维系重整价值及上市公司地位,中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在(预)重整期间能为公司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或业务资源支持的优先考虑。

8.意向投资人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含经认定的股东资格条件),不具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要求不适宜参与重整投资的其他情形。

四、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为保证重整工作高效完成,意向投资人应于2026年6月26日17:00前将报名材料按照本公告要求(一式八份),每份均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和骑缝章装订成册,现场提交或邮寄至预重整管理人指定地址(采用邮寄方式的,以预重整管理人指定地址收到邮寄材料时间为准)。报名截止日前,意向投资人应将报名材料加盖公章并按报名材料顺序扫描整合为一个PDF文件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预重整管理人指定的邮箱(同时附邮寄纸质材料的邮寄面单),并确保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名材料内容一致。报名材料电子版的邮件以“报名主体名称+泉为科技重整投资人报名材料”为主题。

前述期限届满后,预重整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1)报名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碧桂园湾区国际1号楼2层
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
(2)电子邮箱:qwkjglr@163.com
(3)联系人:何律师、杨律师
(4)联系电话:13794997372、13925715463
(5)工作时间:工作日9:30-12:00、14:00-17:30
(1)报名意向书(附件1)。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报名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的,应当提供就参与泉为科技重整投资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证明资料,如股东会决议(公司法人)或有权机关决议(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意向投资人简介(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组织机构、资产负债等信息)。

(4)如为联合体参与报名,需要提供联合体内部相关协议或说明文件(由全体联合体成员加盖公章或签字捺印),介绍各自角色、权利义务、分工及职责等情况,并明确联合体牵头意向投资人,由牵头意向投资人负责提交报名材料、支付保证金、投资款等。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的相关通知等发送至牵头意向投资人,即视为已通知联合体投资人。

(5)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附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3)。

(6)资信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合并口径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若意向投资人存续时间不足三年,应提供存续期间全部会计年度合并口径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并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另需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说明,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提供基金管理人的背景情况介绍。

(7)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的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存单及有价证券等。

(8)同意对知悉的泉为科技情况予以保密的承诺函(附件4)。

(9)报名承诺函(附件5)。

(10)公司、预重整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上述报名材料每份均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和骑缝章装订成册,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意向投资人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准确报名材料,预重整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视为意向投资人撤销报名。

(二)初步审查
在意向投资人按照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后,预重整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以及是否符合招募条件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该意向投资人(若为联合体的,向牵头投资人发送)。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的,预重整管理人有权通知补正并给予3天的补正期,但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期间不因对报名材料的补正而延长。

意向投资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预重整管理人指定账户(意向投资人可联系预重整管理人获取账户信息)足额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伍仟万元(小写:50,000,000元)(付款备注:泉为科技重整投资报名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意向投资人丧失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的资格。

在意向投资人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后,预重整管理人将向意向投资人另行通知后续的工作安排以及需要进一步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等材料要求。同时,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开展背景调查,核查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条件,如经查实,意向投资人扰乱重整秩序或伪造报名材料的,取消其遴选资格。

(三)尽职调查并提交投资方案
意向投资人自通过初步审查并支付完成报名保证金之日起至报名截至日2026年6月26日17时期间,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泉为科技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将积极配合提供资料、接受访谈,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通过初步审查并支付完成报名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应当于2026年7月1日17:00前,通过邮寄或现场送达方式向预重整管理人正式提交具有可操作性的、用印且密封的《重整投资方案》,形式和内容均应当符合预重整管理人的要求,其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将转为方案保证金(不计息)(采用邮寄方式的,以预重整管理人指定地址收到邮寄材料时间为准)。

(四)遴选并签订投资协议
《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将由评审委员会遴选确定中选投资人,并由预重整管理人组织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中选投资人可以其或其设立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在招募期间,仅有一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符合要求的报名材料且已足额缴纳保证金,其《重整投资方案》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的,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

重整投资人后续应当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若未按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缴纳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预重整管理人可以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五)保证金的处理
对于通过初步审查但未中选的意向投资人,预重整管理人将在中选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已缴纳的保证金。

对于最终入选的重整投资人,其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投资价款(不计息)。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拒绝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投资款或不履行重整投资人相关义务的,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其他事项
意向投资人向预重整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对本招募公告及相关招募文件的各项要求无异议,并接受预重整管理人对重整投资人招募及遴选工作的安排。预重整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案工作进展和实际情况需要酌情调整重整投资人招募及遴选相关工作安排。

本次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不代表东莞中院最终受理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目前,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请投资人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报名意向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3.授权委托书(范本);
4.保密承诺函(范本);
5.意向投资人报名承诺函(范本);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6年6月11日
附件1:
报名意向书

企业名称 (全称)  
报名形式□单体报名 □联合体报名 联合体名称:; 牵头投资人:; 联合体各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是□否 
意向投资人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财务情况年,经审计的总资产为元,净资产为元,营业收入为元,净 利润为元。 
通讯方式 (联系人应为有权代 表意向投资人的授权 人士)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退款账户信息 (联合体应填写牵头 投资人账户)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我方郑重承诺,我方已充分评估、知悉并自愿承担参与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全部成本、风险、负担。

意向投资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2026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公民身份号码:)在我单位任职务,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意向投资人印章)
意向投资人(盖章):
2026年月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联系电话:
受托人: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委托人就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项目(以下合称“本项目”),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本项目预重整程序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向本项目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报名参加重整投资人招募、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并处理其他重整投资人招募相关事宜;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本项目预重整程序中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3.参加遴选、进行陈述和发表意见、接受并回答询问;
4.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受托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期限为自委托人签字捺印或盖章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2026年月日
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印章)
附件4:
保密承诺函(范本)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拟报名参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技”)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鉴于我司有可能在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过程中接触或使用泉为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保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就保密义务相关事项做出如下承诺并愿意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一条保密信息
1.本承诺函所述之保密信息指本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通过泉为科技、预重整管理人获取的有关泉为科技及其子公司非公开的资产、业务、财务、开发计划、技术、销售、市场推广、内部管理、融资计划、经营方案等信息。该等保密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为泉为科技重整投资工作(以下简称“本项目”)签署的包括合作协议、本保密承诺函及其他任何协议、协议附件、补充协议或确认函件等所有相关文件;
(2)不为公众所知悉、对泉为科技及其子公司或其关联方的业务、经营、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影响的信息;
(3)泉为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开发计划、商业秘密、独占性资料、财务报告、客户名录、市场竞争位置及其他有关的重要技术和商业信息;
(4)本公司获知的或将由泉为科技提供的商务模式信息、开发计划、销售计划、图表和其他技术、业务、营销或财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战略计划事宜等有关信息;
(5)本公司获知的有关泉为科技及其子公司的所有交易、谈判、纷争、索赔、诉讼以及有关策略、方案、步骤、目标、条件等信息;
(6)泉为科技向本公司披露的有关本项目的项目执行方案及其他建议性意见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承做本项目的服务报价、执行方案、服务承诺、投标承诺等商业竞争信息;
(7)泉为科技向本公司披露的涉及债务重组相关方案、计划、路径及时间表等财务信息;
(8)泉为科技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1)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除非为公众所知是由于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所致;
(2)本公司依泉为科技的授权已向第三方所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保密义务
1.本公司不得向任何未实质参与泉为科技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就本公司而言,实质参与泉为科技前期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包括本公司参与泉为科技尽职调查工作的董事、顾问和雇员、本公司为参与泉为科技尽职调查工作而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董事、合伙人和雇员。未实质参与泉为科技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泉为科技及本公司内部未参与泉为科技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以及虽参与尽职调查工作但其职责与保密信息所涉事项无关的工作人员。

2.本公司未经泉为科技同意不得向任何报刊、杂志、互联网及其他新闻媒体、宣传机构披露保密信息。

3.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泉为科技同意,本公司不得向泉为科技及其子公司及/或其关联企业之竞争对手、交易伙伴披露保密信息。

4.本公司仅能为本次尽职调查以及未来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泉为科技重整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此外的任何目的。

5.本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且不低于本公司对自身类似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来保护泉为科技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以防止保密信息被盗窃及/或泄露、未经授权的使用、因任何第三人的疏忽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

第三条保密信息的交接与保管
1.为落实本承诺履行期间对保密信息的保管与交接,本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密信息的传递与交接。

2.本公司自泉为科技处接受保密信息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像、声音等载体)时应开列文件资料清单,并由指定的专人签字确认。

3.如果本公司决定不再继续参与泉为科技重整,应及时告知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本公司应及时将所有书面形式的保密信息、包含或反映保密信息的其他保密信息载体(不论来源)返还给公司,不得就全部或者部分上述信息保留任何复印件、摘要和其他形式的复制品。一切由本公司以保密信息为基础制作的文件、备忘录、笔记和其他保密信息载体应予销毁,该等销毁事宜应由泉为科技授权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并由该等监督人及本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向泉为科技机构书面确认。本公司将相关保密信息载体返还给泉为科技时,需同时提供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使用保密信息的记录供泉为科技备查,泉为科技指定的专人需根据移交清单对返还的材料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保密期限
1.保密期限自本公司从泉为科技、预重整管理人获取保密信息之时起,至保密信息被公开披露之时止。

2.本公司的保密义务不因泉为科技重整工作的完成或本公司退出泉为科技重整工作而当然解除,在泉为科技重整工作完成或者本公司退出重整后,本公司仍需对其尽职调查以及参与泉为科技预重整过程中获取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为避免疑问,如本公司最终作为交易一方参与了重整交易,则自交易完成日起,本公司可向本公司中未实质参与泉为科技预重整工作的董事、顾问和雇员披露与其所参与交易部分有关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参与尽职调查及重整工作的所有人员均承担保密义务。

2.对泉为科技已向或将向本公司提供的保密信息,本公司将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保密义务,不会为参与泉为科技重整之外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3.本公司为工作之目的向本公司内部确有必要了解保密信息的人员分送保密信息时,本公司将明确告知所有接受保密信息的人员该等信息的保密性质以及该等信息可用于之目的。

4.未经泉为科技同意,本公司不得故意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本公司参与重整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晓保密信息。

5.本承诺函签订并缴纳报名保证金后,本公司将对泉为科技展开尽职调查,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及重整投资方案将在独立尽职调查基础上制作形成。因本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未及时发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泉为科技及其子公司存在的财务、法律、生产运营、人员、诉讼仲裁等各方面的问题)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与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无关。

第六条免责条款
在本公司依法承担披露义务,及法院、审批机构、监管机构等有权机关要求本公司披露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适当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承诺:1.立即通知泉为科技此类要求(但法院、审批机构、监管机构等有权机关要求本公司对此保密的除外);
2.配合泉为科技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资料能得到继续保密的待遇。

第七条不逾越承诺
目前,泉为科技已开展预重整工作。为保证信息获得渠道的合法,相关信息由泉为科技提供。任何人未经泉为科技同意提供的资料,均属于违反本承诺函的行为。

第八条泉为科技的不放弃权利
本公司确认,泉为科技、预重整管理人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承诺函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均不妨碍其他权利或继续行使其权利。

第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承诺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任何由本承诺函产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仍无法得到解决,经任何一方申请,争议将交由东莞中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
1.本承诺函独立于本公司、泉为科技、预重整管理人双方签订的其他一切合作意向书、合同、协议书,本承诺函的效力不因其他意向书、合同、协议书的终止而终止。

2.本承诺函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3.本承诺函一式贰份,泉为科技、预重整管理人持有壹份,本公司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承诺函未尽事宜,经泉为科技、预重整管理人与本公司双方协商,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承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2026年月日
附件5:
意向投资人报名承诺函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拟参与贵方开展的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募重整投资人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我方承诺:
一、我方符合贵方发布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具备的下述各项招募条件:
(一)我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我方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我方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我方如组建联合体并作为牵头投资人参与本项目,保证其他联合体成员均符合公告要求的招募条件。

二、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我方自愿参与本项目重整投资人的公开招募和遴选,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

三、若我方最终被确定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我方将全面充分依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意向投资人(公章):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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