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301357):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301357 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公告编号:2026-047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长龙”“上市公司”“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义科技”“标的公司”)51.00%股份。若本次交易能够顺利实施完成,顺义科技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发行股份,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编制、披露相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股票交易自查的核查范围如下: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提供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提供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7月8日至2026年4月23日。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存在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主体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况
“1、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北方长龙股票时不知悉北方长龙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赵建喆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系基于自身对北方长龙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北方长龙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属正常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北方长龙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自查报告披露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没有其他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行为,亦没有建议他人买卖北方长龙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4、本人承诺,直至北方长龙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北方长龙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北方长龙的股票。 5、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北方长龙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北方长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交易,赵建喆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未向直系亲属或他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直系亲属或他人作出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在自查期间没有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行为,亦没有建议他人买卖北方长龙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3、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系基于其自身对北方长龙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北方长龙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其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属正常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北方长龙股票交易的情形。 4、若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交易北方长龙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相关法人主体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法人主体不存在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核查,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形。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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