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包装(601968):宝钢包装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16:00:38 中财网
原标题:宝钢包装:宝钢包装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6年 6月 24日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股东报到登记、入场时间:
2026年6月24日星期三10:00-10:30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4日星期三10:3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同济路333号4号楼会议室
参加会议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主要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总
数,并宣读《会议须知》
二、审议议案:
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投票,律
师和监票人负责监票、收集表决票和统计表决数据
四、结合网络投票统计全体表决数据
五、董事会秘书宣读表决结果
六、宣读本次股东会决议
七、通过股东会相关决议并签署相关文件
八、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目录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目 录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根据《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须知。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2、本次会议共审议1项议案。

3、参加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审议议案后,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由律师和监票人共同计票、监票、统计表决数据。会议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的表决数据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将上传的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汇总,统计出最终表决结果,并回传公司。

5、会议根据最终的统计结果,宣布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和喧哗。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如有质询、意见或建议时,应举手示意,在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每一名股东发言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3、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应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行使好表决权。

议案一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会审议表决。

附件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第四章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确定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效益相协调,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三)坚持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薪酬管理规定,规范薪酬支付,严肃薪酬管理工作纪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落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发展相协调。公司参考行业水平、公司发展战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一)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薪酬方案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取薪酬;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政策领取固定津贴;外部非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遵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津贴方案标准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薪酬方案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取薪酬。

第八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钩,按年考核发放;(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

第九条领取津贴的董事,其津贴按季度或月度发放。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发放时间、方式依据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确定。董事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董计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条公司可以结合经营效益、行业周期与经营发展战略等,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情况,并由公司按规定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评价应当与其分管业务及岗位职责相匹配。重大风险事件、重大合规处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可作为扣减因素。

第十四条递延支付。公司应当确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止付追索。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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