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300096):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ST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6-038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82024004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2026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6〕5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曦,张华芳,黄文灿,陈东红: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或公司)、张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们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张曦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8年10月,张曦私自以易联众名义为张曦及其关联方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发置业)向张利云的5.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易联众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71.61%,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0年5月和6月,张曦再次私自以易联众名义重新确认为前述债务余额5.42亿元、5.55亿元(已扣除债务抵销部分)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占易联众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62.02%和63.52%。2024年8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在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5.43亿元、5.90亿元、5.35亿元、4.94亿元、5.64亿元、5.99亿元,占易联众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15%、67.46%、58.94%、63.85%、142.66%、179.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在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2月,张曦因个人资金缺口,私自以易联众名义向苏州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诺金)借款6,000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苏州诺金直接转入京发置业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8.06%,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4月,张曦归还借款3,000万元。2023年5月,张曦归还剩余借款。 上述借款在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0.37亿元、0.44亿元、0.5亿元、0.55亿元、0.59亿元,占易联众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39%、5.01%、5.51%、7.06%、14.94%。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借款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易联众应当在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借款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3月,因张曦妹妹张华芳存在资金缺口,张曦及张华芳私自以易联众名义签署共同借款协议,与张曦、张华芳等三方向高彩娥借款5000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高彩娥直接转入张华芳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5.72%,构成关联交易。2025年8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上述共同借款在公司2021-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0.52亿元、0.54亿元、0.55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70%、13.65%、16.52%。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在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易联众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2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利云请求易联众及相关方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7.13亿元的仲裁申请,并向易联众及相关方寄送相关文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 2023年3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苏州诺金请求易联众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558.27万元的民事诉讼,并向易联众寄送相关文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 上述仲裁所涉金额占易联众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2.10%;上述诉讼、仲裁所涉金额7.68亿元,占易联众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9.28%。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上述诉讼、仲裁所涉金额占易联众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230.52%。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 易联众的上述行为,分别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张曦,时任易联众董事长,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华芳,时任易联众首席战略规划师,系公司未及时披露共同借款事项和202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共同借款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文灿,时任易联众副董事长、执行总裁,系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借款、共同借款事项和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担保、借款、共同借款事项以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担保、共同借款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东红,时任易联众财务总监,系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借款事项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诉讼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张曦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导致易联众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一、针对未及时披露担保、借款、共同借款和诉讼、仲裁事项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2.对张曦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450万元罚款; 3.对张华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4.对黄文灿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二、针对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1.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2.对张曦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3.对张华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4.对黄文灿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5.对陈东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1.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张曦给予警告,并处以1,750万元罚款; 3.对张华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4.对黄文灿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5.对陈东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张曦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地位,私自以易联众名义为自己与关联方提供担保、借款、共同借款,并隐瞒前述事项和由此引发的诉讼、仲裁,导致易联众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张曦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张曦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事项不会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相关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已因该等违规事项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9.5条相关规定于2024年1月2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除此之外,公司未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及民事判决书,公司无需承担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发展方向明确,各项业务正在稳步推进中,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6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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