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宏股份(9202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并予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年 5月 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5月 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经核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起止时间及投票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12日 15点 00分在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南环路 888号会务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6月 11日 15:00至 2026年 6月 12日 15:00。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股东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6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61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 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合计出席本次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632,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935%。 经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公司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会议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由公司按《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54,6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32,536股,占 0.0596%;弃权 0股,占 0%。 (二)《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及其各项子议案: 1.《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意 54,6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32,536股,占 0.0596%;弃权 0股,占 0%。 2.《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意 54,6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32,536股,占 0.0596%;弃权 0股,占 0%。 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意 54,6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意 54,6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32,536股,占 0.0596%;弃权 0股,占 0%。 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同意 54,6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32,536股,占 0.0596%;弃权 0股,占 0%。 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同意 54,6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32,536股,占 0.0596%;弃权 0股,占 0%。 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意 54,6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32,536股,占 0.0596%;弃权 0股,占0%。 8.《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同意 54,6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30,030股,占 0.0550%;弃权 2,506股,占 0.0046%。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 54,6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 32,536股,占 0.0596%;弃权0股,占 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4%;反对 32,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