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601139):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19:10:55 中财网
原标题:深圳燃气: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建立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总体原则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要求,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战略导向原则。薪酬水平契合公司经营规模、经营
业绩、市场地位,体现外部竞争性和内部公平性。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激励约束
紧密结合,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
(一)审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予以披
露;
(二)审批董事年度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
(一)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审议董事年度薪酬方案;
(三)审批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
后予以披露;
(四)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五)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不含专职党委副书记)年度和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六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
(三)制订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四)综合核定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并提出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五)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
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的津贴标准参考市场
水平等因素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除本制度规定的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担任管理职位的其他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情况,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薪酬福
利制度领取薪酬。

(三)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
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
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50%。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
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以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按照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执行。部分绩效年薪须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出具后支付,经营业绩考核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支付、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任职时间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发。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燃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
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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