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601139):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建立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总体原则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要求,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战略导向原则。薪酬水平契合公司经营规模、经营 业绩、市场地位,体现外部竞争性和内部公平性。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激励约束 紧密结合,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 (一)审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予以披 露; (二)审批董事年度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 (一)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审议董事年度薪酬方案; (三)审批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 后予以披露; (四)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五)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不含专职党委副书记)年度和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六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 (三)制订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四)综合核定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并提出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五)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 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的津贴标准参考市场 水平等因素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除本制度规定的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担任管理职位的其他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情况,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薪酬福 利制度领取薪酬。 (三)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 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 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50%。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 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以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按照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执行。部分绩效年薪须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出具后支付,经营业绩考核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支付、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任职时间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发。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燃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 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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