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600020):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津贴的独立 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 果客观公正。 (二)依法依规原则:依照权责利统一的要求,确保考 核工作规范开展。 (三)激励约束原则:将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紧密挂钩, 坚持优绩优酬、劣绩劣酬。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人力 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 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 年度作为考核周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任 期。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公司总体目标、年度 重点工作任务、公司财务预算相衔接,强调“当年目标当年 完成”。 第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 相衔接,侧重中长期内的战略贡献、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 成果。 第八条考核指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突出以定量为主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董事长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质量效益指 标、重点工作指标和特性指标三大类。其中,质量效益指标 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效率、管控能力、风险防控、 持续发展等可量化的关健指标,权重为50-70%;重点工作指 标是聚焦公司年度重点任务的指标,权重为30%-50%(含); 特性指标是强化底线管理,围绕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 理等设置的加减分项。 (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其中,共性指标权重为60%,由 量化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两部分组成,原则上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指标相对应;个性指标权重为40%。 第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三)质量效益指标:侧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 可持续发展能力与资本增值成效,权重为70%。 (四)共性指标:为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 累加值,权重为30%。 第十一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公司战略重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分 工适时调整。 第四章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经营业绩考核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授权代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 任书》的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及姓名; 2.考核内容、指标及权重; 3.考核与奖惩措施; 4.责任书变更、解除及终止条件; 5.其他需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签订程序 考核期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将考核期内可 量化的年度、任期目标建议值及说明材料报送至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目标值,报送董事会 审定后,制作责任书文本;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代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目标调整: (一)目标责任书签订后,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因岗位 调动、工作分工调整等原因导致考核目标严重偏离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调整 申请,经同意后实施调整。 (二)如公司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适当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 划和目标,重新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自评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审结 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并重”的方式进行。考核期末,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照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编制经营业 绩考核自评报告,定量指标数据根据公司第三方审计意见, 重点工作事项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牵头组建考核组,依据公司统一制定 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企业自评、数 据核验、定性评价及第三方评估结果、难度系数,汇总评审 结果,报送董事会审定。 第十八条在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有 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收 到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将作 为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的重要依据,详见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考核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公司重大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前瞻性战 略布局等任务中,因客观因素导致短期个人经营业绩波动的,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后,在考核中不予负向评价; 对主动承担公司创新试点任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适 当放宽短期考核指标要求,重点考核长期创新成效。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过程监测和管控。对 目标完成偏离较大的人员进行约谈提醒。 第二十三条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分或提升考核等级 奖励。 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 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考核结果降为合 格或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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