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材料已于2026年6月4日发送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的董事15名,实际出席的董事15名。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共计5章,17条。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 序号 | 修改前的条款内容 |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
| 1 | 第二条(三)公司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
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通过资本运作收购、
兼并后,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未达到50%,但通
过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或
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子公司。 | 第二条(三)公司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
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通过资本运作收购、
兼并后,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未达到50%,但通
过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或
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纳入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
| 2 | 第六条子公司的设立,是指新设或通过收购、
兼并等方式设立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设立
子公司作为一种投资行为,纳入公司投资管理体
系,应当根据中信集团和公司各项投资管理制度
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 第六条子公司的设立,是指新设或通过收购、
兼并等方式设立第二条所列子公司。设立子公司
作为一种投资行为,纳入公司投资管理体系,应
根据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
团)中信集团和公司各项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相应
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
| 3 | | 第七条设立子公司应贯彻落实中央企业“压降
层级、瘦身健体”、提质增效要求,严格压旧控
新,控制法人层级、压缩管理层级,并符合以下
要求:
(五)设立境外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境外投
资、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同时恪守境外注
册地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等
法定程序。 |
| 4 |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派出相应数
量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据子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 | 第八条公司通过法人治理程序,依法依规落实
对子公司的管控,并依据股权比例、子公司章程
规定派出相应数量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派出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规定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并按公司
授权行使权利。 |
| 5 | 第十七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按照《公司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
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并按公司授权行使权利。 | |
| 6 | 第十二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当按照公司
派出董监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职,属于派出
董监事管理办法中履职负面清单的事项,应事先
报公司批准取得授权、批复或回函后表
决。 | 第九条公司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公司派出董事履
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职,对于属派出董事履
职管理办法中重大事项议案范围清单的事项,应
事先报公司批准并取得授权、批复或回函后表
决。对于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及
时了解情况并向公司书面报告。 |
| 7 | 第八条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合理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新设子公司公司章程原则上应当采
用公司发布的章程范本,通过收购、兼并的子公
司章程应当参照章程范本进行修订。 | 第十条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理制定公司章程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新设子公司公司章程原
则上应采用公司发布的章程范本,通过收购、兼
并的子公司章程应参照章程范本进行修订。 |
| 8 | 第九条子公司应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
相统一,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 |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
理相统一,应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在章程
中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
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子公司党组织应落实全面从
严治党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监督。 |
| 9 | 第十条子公司按公司章程需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将会议议题提前报送公司战略发展部,由
战略发展部按照事项性质报请公司审议议题并 | 第十二条子公司按公司章程需召开股东会的,
应将会议议题提前报送公司,公司审议后形成表
决意见。可能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及时通报 |
| | 作出相应决议。可能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由战
略发展部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 公司董事会秘书。 |
| 10 | 第十一条子公司按公司章程需召开董事会、监
事会的,应将会议议题提前报送公司派出董事、
监事。 | 第十三条子公司按公司章程需召开董事会的,
应将会议议题提前报送公司派出董事。 |
| 11 |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会
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签署。 | 第十四条子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
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签署。 |
| 12 | 第十四条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作出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应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战略发展部报送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
文件。 | 第十五条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作出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送会
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 |
| 13 | 第十八条公司制定相应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对选
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
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薪酬、聘期
续聘等挂钩。公开招聘高管人员应与子公司签署
劳动合同和绩效协议。 | 第十六条公司对选派至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绩
效薪酬、聘期续聘等挂钩。公开招聘高管人员应
依据《中信海直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经
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后按照规定程序聘任,接受子
公司党组织、公司党委及上级党组织监督管理。 |
| 14 | 第十五条除新设立的子公司外,子公司的组织
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报公
司备案。新设立的子公司组织结构设置方案需报
公司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七条除新设立的子公司外,子公司的组织
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由子公司经营层拟订,经子
公司党组织前置研究并履行子公司的公司治理
程序后,报公司备案。新设立的子公司组织结构
设置方案需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
| 15 | 第二十一条除新设立的子公司外,子公司除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职务体系、岗位
体系和薪酬体系等在公司核定的薪酬总量约束
下自行调整,并报公司备案。新设立的子公司岗
位编制、第一任中层管理人员报公司批准后执
行。 | 第十八条除新设立的子公司外,子公司除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职务体系、岗位体系和薪
酬体系等在公司核定的薪酬总量约束下自行调
整,并报公司备案。 |
| 16 | 第十九条总经理代表子公司管理团队每年与公
司签订责任书,接受下达的考核指标。子公司总
经理应在年度结束后代表子公司管理团队向公
司进行年度述职。 | 第十九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代表子公司管理团
队每年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下达的考核指
标,并在年度结束后向公司进行年度述职。 |
| 17 | 第二十条根据子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财务总监
由公司委派的,其任免程序按照供公司领导人员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子公司应当制定相应机
制确保财务总监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职权,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参与权、重大决策监督 | 第二十条子公司应配备财务负责人,其任免程
序按照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子
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双向报告与评价制度。子公
司应制定相应机制确保财务负责人有效履行与
职责相应的工作职权,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参 |
| | 权、财会机构和人员配备建议权等财务总监的责
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
任。 | 与权、重大决策监督权、财会机构和人员配备建
议权等,财务负责人的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
除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 18 |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
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
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
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
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
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公司财务
管理部的指导、监督,其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
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
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
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
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
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
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
| 19 |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公司计划
财务部的指导、监督。 | |
| 20 |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
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有关规
定制定各项具体的财务会计工作细则和财务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并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
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有关规
定制定各项具体的财务会计工作细则和财务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
| 21 |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的对外融资和担保业务,涉
及直接融资事项,或融资协议和担保协议中涉及
集团总部权利及义务的事项,应当按照中信集团
有关规定,报送中信集团审批后实施。其他对外
融资和担保业务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监管要求、
不同业务类型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和权限
进行审议,公司通过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
据公司决策程序行使表决权或决定权。未经公司
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抵押,也不得
进行互相担保。 |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的对外融资和担保业务,涉
及直接融资事项,或融资协议和担保协议中涉及
集团总部权利及义务的事项,应按照中信集团有
关规定,报送中信集团审批后实施。其他对外融
资和担保业务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监管要求、不
同业务类型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和权限进
行审议,公司通过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
据公司决策程序行使表决权或决定权。未经公司
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抵押,也不得
进行互相担保。 |
| 22 |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根据业务规模及人员规模的
实际情况,设置财务岗位和配备财务人员,财务
人员的招聘、考核、培训等均由公司计划财务部
统筹安排。 |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根据业务规模及人员规模的
实际情况,设置财务岗位和配备财务人员,财务
人员的招聘、考核、培训等均由公司财务管理部
统筹安排。 |
| 23 | 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管控要求,结合子公司预
算、对标、重点工作等情况,以公历年为考核周
期对子公司开展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由子公司主
要负责人与公司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签订经
营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考核
结果与子公司管理层薪酬激励、职工薪酬总量、
资源配置等相挂钩。 |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管控要求,结合子公司预
算、对标重点工作等情况,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
对子公司开展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由子公司主要
负责人与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签订经营
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考核结
果与子公司管理层薪酬激励、职工薪酬总量、资
源配置等相挂钩。 |
| 24 |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
和服务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
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
和服务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聚焦主责主业。在
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深
耕核心业务,把握经营边界,与公司形成良性业
务协同。 |
| 25 |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
营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
事经营工作。公司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
常经营管理,但当子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异常或公
司下达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时,公司可在法律规
定框架内授权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公司行使权力。 |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
营行为,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相关
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
经营工作。公司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但当子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异常或公司
下达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时,公司可在法律规定
框架内授权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公司行使权力。 |
| 26 |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
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
营部门的职责,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
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并上
报公司备案。 |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
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
营部门的职责,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且
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并上
报公司备案。 |
| 27 |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应当按照中信集团和公司要
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完善合规管理顶层
设计和管理架构,确保合规管理职责清晰、责任
明确,突出重点领域和人员合规管理,将合规文
化融入企业文化和公司治理体系之中。子公司应
当按照要求主动或定期上报受制裁国家业务管
理情况、违法违规事项等。 |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应按照中信集团和公司要
求,健全合规及风控管理体系,优化合规管理顶
层设计与架构,将合规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和公司
治理全过程,明晰权责边界、压实主体责任,筑
牢风险防控底线。子公司应按照要求主动或定期
上报受制裁国家业务管理情况、违法违规事项
等。 |
| 28 |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经子公司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公司战略
与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报公司履行相应审批或备
案程序。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覆盖投前评
审、投中监控和投后评价全流程闭环管理。 |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经子公司股
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公司战略与投资
管理相关规定报公司履行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覆盖投前评审和投
后管理全流程闭环管理。 |
| 29 | | 第四十四条境外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我国及注册
地法规政策、监管要求与公司管理制度,切实加
强资金、贸易关税、信息安全、关联交易、知识
产权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注册地法律法规、监
管政策与公司制度不一致的,以注册地法律法规
及监管要求为准。 |
| 30 | |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
要求,对子公司安全标准进行审定,制定差异化
的安全考核方案,实行年度、定期及专项安全检
查与评估。 |
| 31 | |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应建
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航规
章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设
置,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机制,对自身涉及到的包括飞行管理、运行
标准、机务维修、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环节实
施全过程管控。 |
| 32 | | 第四十七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提交安全情况
报告,接受公司安全管理单位的监督与业务指
导,配合公司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子公司应接入公司安全管理系
统并承担相应的系统管理成本,向公司共享安全
数据;前述事项不得免除或减轻子公司依法应承
担的安全主体责任。 |
| 33 | | 第四十八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要求,
指定安全工作联络人员,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 |
| 34 |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落
实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建立信息采集和上报制
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严格按照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和义务。对于可能触发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的潜在事项须提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
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要求。 | 第四十九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落
实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建立信息采集和上报制
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严格按照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和义务。对于可能触发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的潜在事项须提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
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要求。 |
| 35 | 第四十九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 第五十二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
| 36 | 第五十八条公司内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
对子公司进行审计,以便于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
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并及时
了解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经营状况审计、财务审计、重大合同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
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
任审计等。 | 第六十条公司内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子公司进行审计,以便于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状
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并及时了
解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状况审计、财务审计、重大合同审计、工程
项目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
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等。 |
| 37 | | 第六十三条公司依法依规对子公司加强纪检、
巡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合规等监督职能
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
| 38 |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为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适用
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各项规定,如公司对子公司另有书面授权的,则
按书面授权执行。 |
| 39 |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
改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
改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1年10月)同时废
止。 |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