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徽商银行(03698):补充通函 增加临时提案及2025年度股东会补充通告
閣下如對本補充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所有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補充通函及補充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受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受讓人。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補充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補充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Huishang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698) 補充通函 增加臨時提案 及 2025年度股東會補充通告 本行將於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正於中國安徽省合肥市雲谷路1699號徽銀大廈B區304會議室召開年度股東會。年度股東會補充通告載於本補充通函第18頁至第21頁。 如 閣下欲委託代理人出席年度股東會, 閣下須按年度股東會補充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該表格。H股股東須將年度股東會補充代表委任表格交回至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而內資股股東須將年度股東會補充代表委任表格交回至本行的中國註冊辦事處及主要?業地點;惟無論如何須最遲於年度股東會24小時前(即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正前)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以專人送達或郵寄方式交回。填妥及交回補充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屆時仍可親身出席年度股東會或其他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本補充通函應與本行日期為2026年5月15日的原通函一併閱讀。 *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法例第155章)並非一家認可機構,並非受限於香金融管理局的頁次 釋義 ........................................................... 1董事會函件...................................................... 3附錄一 – 年 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 (由提案股東提呈的臨時提案)原文....................... 8 年度股東會補充通告 .............................................. 18在本補充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指 提案股東提呈的《關於徽商銀行2025年度利潤分臨時提案」 配方案的提案》 「年度股東會」 指 本行擬於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正於中國安徽省合肥市雲谷路1699號徽銀大廈B區 304會議室舉行的2025年度股東會 「章程」 指 本行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行」或「徽商銀行」 指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Huishang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H股於香聯交所主板上市) 「集團」或「本集團」 指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附屬公司 「董事會」 指 本行董事會 「董事」 指 本行董事 「內資股」 指 本行於中國發行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普通 股,以人民幣認購或入賬列作繳足 「內資股股東」 指 內資股持有人 「H股」 指 本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之境外上市外 資股,於香聯交所主板上市 「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 指 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H股股東」 指 H股持有人 「香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規則」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指 本行已向年度股東會提呈的202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即年度股東會第3項普通決議案) 「原通函」 指 本行日期為2026年5月15日的年度股東會通函 「原通告」 指 本行日期為2026年5月15日的年度股東會通告 「原代表委任表格」 指 連同原通函及原通告一併刊發的代表委任表格「中國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提案股東」 指 中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新華資產管理 (香)有限公司及Wealth Honest Limited,分別 以自身名義直接持有本行224,781,227股內資股、 2,000股H股及2,000股H股股份 「人民幣」或「元」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股份」 指 本行的普通股,括內資股及H股 「股東」 指 本行股東 * Huishang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698) 執行董事: 中國註冊辦事處及 孔慶龍先生(行長兼首席合規官) 主要?業地點: 中國 非執行董事: 安徽省 馬淩霄先生 合肥市 盧浩先生 雲谷路1699號 王朝暉先生 徽銀大廈 魏李翔先生 左敦禮先生 香主要?業地點: Gao Yang(高央)先生 香 王文金先生 灣仔 皇后大道東248號 獨立非執行董事: 大新金融中心40樓 戴培昆先生 周亞娜女士 劉志強先生 殷劍峰先生 黃愛明女士 徐佳賓先生 尊敬的 閣下: 補充通函 增加臨時提案 及 2025年度股東會補充通告 一. 序言 董事會(作為年度股東會召集人)於2026年6月12日收到股東中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新華資產管理(香)有限公司及Wealth Honest Limited共同聯名提呈的臨時提案。上述提案股東以彼等自身名義合計直接持有本行已發行普通股總股本約1.62%。召集人根據中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同意向年度股東會提交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作為新增決議案。 本補充通函應與原通函一併閱讀。原通函及本補充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所有合理所需的信息,使 閣下可於年度股東會上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提呈大會決議案作出知情的決定。 二. 年度股東會處理的新增事務 年度股東會需要處理的事務詳載於原通函內的原通告及載於本補充通函第18頁至第21頁的年度股東會補充通告內。 於年度股東會上,除於原通函內提呈的決議案外,將提呈股東審議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該提案的原文請見本補充通函附錄一。 董事會謹此提醒股東注意,本行已向年度股東會提呈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即年度股東會第3項普通決議案)。誠如原通函所述,按照章程規定,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如下: (1) 按照本行2025年度淨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人民幣157,798.9萬元。 (2) 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提取一般風險準備人民幣247,280萬元。 (3) 按照本行2025年度淨利潤的10%提取任意盈餘公積人民幣157,798.9萬元。 (4) 建議以本行2025年末普通股總股份數1,388,980萬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送現金股利人民幣2.5元(含稅),合計分配現金股利約人民幣347,245萬元(含稅)。 上述分配方案執行後,剩餘未分配利潤結轉至下年度。 董事會認為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所述之202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充分考慮了全體股東的利益以及本行運?的實際需要,符合本行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敬請股東合理斟酌投票: ? 若股東於年度股東會上批准通過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但同時否決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則本行將向在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名列本行股東名冊的內資股股東和H股股東每10股派送現金股利人民幣2.5元(含稅)。 ? 若股東於年度股東會上批准通過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但同時否決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則本行將向在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名列本行股東名冊的內資股股東和H股股東每10股派送現金股利人民幣3.41元(含稅)。 ? 由於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內容相悖,若年度股東會同時批准通過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本行將無法按照任何一個方案派發股利,屆時本行將按照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就2025年度利潤分配事項履行公司治理相關程序,適時提交臨時股東會審議。為提高股東會決策效率,建議股東審慎投票,不應對互斥提案同時投贊成票。 ? 若年度股東會同時否決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本行將不會根據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中的任何一項派發2025年度末期股利。 上述臨時提案乃以中文編製,英文版本僅為譯文。倘若臨時提案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不符,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三. 年度利潤分配實施安排 若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或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在年度股東會上獲股東通過,相關現金股息將派發予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名列本行股東名冊的內資股股東和H股股東。預計派發日期為2026年8月21日(星期五)。為確定有權收取擬派2025年末期股息的股東名單,本行將於2026年7月8日(星期三)至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括首尾兩天在內)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為符合資格獲取上述相關股利,本行之未登記H股持有人最遲須於2026年7月7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前將相關股份過戶文件送呈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作登記,地址為香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 四. 年度股東會 本行將於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正於中國安徽省合肥市雲谷路1699號徽銀大廈B區304會議室召開年度股東會,以審議及酌情通過有關年度股東會原通告及補充通告所載事項。補充代表委任表格可在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網站 www.hkexnews.hk 及本行網站 www.hsbank.com.cn 閱覽。年度股東會補充通告載於本補充通函第18頁至第21頁。 如 閣下欲委託代理人出席年度股東會, 閣下須按年度股東會補充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該表格。H股股東須將年度股東會補充代表委任表格交回至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而內資股股東須將年度股東會補充代表委任表格交回至本行的中國註冊辦事處及主要?業地點;惟無論如何須最遲於年度股東會24小時前(即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正前)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以專人送達或郵寄方式交回。填妥及交回補充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屆時仍可親身出席年度股東會或其他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補充代表委任表格不會影 閣下適當填寫的原代表委任表格的有效性。如果 閣下已有效地委任了代表出席年度股東會並代 閣下行事,但沒有填寫及寄回補充代表委任表格, 閣下的代表將有權就年度股東會補充通告中所載的補充決議案代表 閣下自行酌情投票。如果 閣下並沒有填寫及寄回原代表委任表格但已填寫及寄回補充代表委任表格及有效地委任了代表出席年度股東會並代 閣下行事,除另有指示外, 閣下的代表將有權就原通告中所載的決議案代表 閣下自行酌情投票。 五. 推薦意見 董事會(作為年度股東會召集人)根據中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同意向年度股東會提交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作為新增決議案。請股東對本補充通函新增的臨時提案合理斟酌投票。 此致 列位股東 台照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中國安徽省合肥市 2026年6月14日 *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法例第155章)並非一家認可機構,並非受限於香金融管理局的監督,及不獲授權在香經?銀行及╱或接受存款業務。 關於徽商銀行202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提案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建議徽商銀行根據以下方案進行2025年度利潤分配: 一、按徽商銀行集團本部2025年度淨利潤人民幣1,577,989萬元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人民幣157,798.9萬元,按照徽商銀行集團本部風險資產的1.5%差額提取一般風險準備人民幣247,280萬元,按照徽商銀行集團本部2025年度淨利潤人民幣1,577,989萬元的10%提取任意盈餘公積人民幣157,798.9萬元。 二、建議以徽商銀行2025年末普通股總股份數13,889,801,211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送現金股利人民幣3.41元(含稅),合計分配現金股利約人民幣473,396.7萬元(含稅),佔徽商銀行集團本部2025年度淨利潤人民幣1,577,989萬元的30%。 請股東會對上述提案予以審議。 附:《提案說明》 《提案說明》是本提案的組成部分,召集人在公告時應一併公告 提案股東:中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華資產管理(香)有限公司 Wealth Honest Limited 二?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提案說明 一、 徽商銀行財務基礎完全滿足實施高水平現金分紅條件 徽商銀行2025年度經?業績繼續穩中向好,資產規模、盈利能力穩健增長,資產質量與風險抵禦能力同步穩固,行業地位日益牢固。各級資本充足率均滿足監管要求並保有充分緩沖空間。 徽商銀行的盈利水平與資本充足狀況,在充分保障自身業務有效發展的前提下,完全具備向全體股東提供與行業地位相稱的合理現金回報的條件。 二、 徽商銀行長期低分紅違背行業地位和監管要求 儘管位居行業前列,經?規模和業績持續增長,但徽商銀行歷史現金分紅比例卻與此嚴重背離。H股上市後,徽商銀行曾採納瑞銀出具的關於徽商銀行上市後派息政策的建議,在H股發行當年及發行後兩年即2013至2015年度,按淨利潤30%以上的比例派發現金分紅,但自2016年度以來,徽商銀行分紅水平一落千丈,多年分紅比例不到10%,在上市銀行中長期處於末流,與上市銀行基準30%的分紅比例相比差距懸殊,損害了全體股東的權益,亦削弱了市場對徽商銀行的投資信心與認可。 近年來,國家及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政策引導與約束持續強化。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10號,以下簡稱「《新國九條》」)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增強分紅穩定性、持續性和可預期性」,「加大對分紅優質公司的激勵力度」,並對「分紅比例偏低的公司」明確提出限制大股東減持、實施風險警示等約束措施;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以下簡稱「《現金分紅指引》」)亦要求上市公司「牢固樹立回報股東的意識」,「保持現金分紅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穩定性」,對不分紅或分紅偏少的公司強化監管約束。根據公開信息,安徽證監局為深入貫徹落實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部署要求,深化上市公司常態化走訪機制,作為強化政策宣講活動的一部分,開展落實了《新國九條》等政策宣講解讀,引導上市公司用好資本市場政策工具箱,加快轉型升級步伐。安徽轄區上市公司積極應,轄區內上市公司2025年內實施年度分紅127家次、中期分紅52家次,分紅總額達375.38億元,分紅金額、股利支付率持續提升。 目前,年度分紅比例30%在銀行業已是基準而非優質標桿。除了國有大行和股份制銀行外,多家城商行分紅比例已長期維持在這一水平,帶動了其他上市中小銀行提高分紅比例,同業示範效應日益顯現。而在同業競相表態,向監管政策靠攏的當下,徽商銀行若繼續一意孤行,在具備實施高分紅的充分條件下,繼續刻意壓低、維持偏低的分紅水平,就是無視國務院和監管要求,勢必將在日益強化的分紅監管框架下面臨持續升級的監管約束壓力,對徽商銀行聲譽、股東權益乃至安徽省委省政府對徽商銀行A股上市的既定戰略的實施均將造成諸多實質性障礙和不利影,此類風險絕不容忽視。 因此,徽商銀行於日期為2026年5月15日之2025年度股東周年大會通函之董事會函件內的第3項議案《202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以下簡稱「《議案3》」)所提出的利潤分配方案很不合理,不符合上述監管要求。《議案3》提出的202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分紅比例為22%,同比只提高了2個百分點。在全部57家A股和H股上市銀行中,徽商銀行宣告的2025年度現金分紅比例排名僅為46,分紅比例低於徽商銀行的有晉商銀行、九江銀行、西安銀行、貴陽銀行等,哈爾濱銀行、中原銀行等4家銀行則不進行現金分紅,這些銀行在資產和盈利規模、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等各方面指標遠遜於徽商銀行,行業地位與徽商銀行相比無法相提並論。然而,即使分紅比例低於徽商銀行,也基本集中在20%上下的範圍內,因此徽商銀行分紅水平和大部分低於它的銀行處於相同水平,在上市銀行中屬最低一檔。而在分紅比例高於徽商銀行的銀行中,有23家附錄一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 (由提案股東提呈的臨時提案)原文 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低於徽商銀行,甚至不乏比徽商銀行低1個百分點以上的銀行,其中就括頭部城商行北京銀行、江蘇銀行、南京銀行等。況且,這些頭部城商行全屬於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第一組別,全面臨比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更高的監管要求,需要額外滿足0.25個百分點的附加資本充足率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這些頭部城商行尚且能夠按對標30%比例連續穩定分紅,徽商銀行作為非系統重要性銀行,在資本明顯更充實的情況下,為什麼就無法按照相同標準分紅?難道監管對徽商銀行的要求與國內其他地區不同嗎?
(由提案股東提呈的臨時提案)原文
徽商銀行目前公布的分紅方案與徽商銀行同期的業績表現、行業地位、形象嚴重不匹配,打擊了廣大長期堅守、支持徽商銀行的中小股東的信心。這樣長期低水平、不穩定的分紅預期,也極大拖累了安徽省委省政府對徽商銀行A股上市的既定戰略的實施。 三、 徽商銀行提高分紅是修復長期低估值最有效措施 徽商銀行股價長期嚴重低於淨資產,即使近期因剛進入股通有一波較大的漲幅,但剔除有明顯問題的小銀行後,其市淨率仍處於A股和H股銀行的下游。這一困局的核心成因之一,正是市場對徽商銀行股東回報意願的持續低預期-多年來偏低且不穩定的分紅水平,令投資對徽商銀行的公司治理質量和管理層是否真正重視股東利益長期存有疑慮,進而在估值定價上作出了持續的負面反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0號-市值管理》(以下簡稱「《市值管理指引》」)明確將現金分紅列為上市公司「促進投資價值合理反映」的核心方式之一,對長期破淨公司提出制定並披露「估值提升計劃」的要求,並鼓勵董事會「制定中長期分紅規劃,合理提高分紅率」,以此向市場傳遞管理層積極作為的清晰信號。徽商銀行理應把提高分紅比例作為估值提升計劃的首要內容,切實回應長期股東的合理訴求,不再令股東在低估值的困境中持續承受損失。否則徽商銀行的市場估值仍會陷入惡性循環,跌回谷底。若以此為基礎,徽商銀行能夠學習部分先進同業的做法,由董監高增持股份,將釋放管理層對自身參與經?管理的銀行的業績和價值充滿信心的信號,對於市值管理而言更是錦上添花。比如江蘇銀行括董監高在內的中層及以上幹部於2025年下半年對江蘇銀行股份進行了增持,雖然增持股數合計不過總股本的萬分之三,但也對股價形成了有力的支。 穩定、可預期的高水平現金分紅,是上市公司向投資、資本市場傳遞經?穩健、治理健全、管理層切實重視股東回報的最有力信號,亦是吸引長期價值投資如保險公司持續配置、推動估值向合理區間回歸的最直接有效路徑。與其坐視估值在深度破淨區間長期徘徊,徽商銀行更應拒絕「躺平」,積極主動通過切實提高分紅比例、參考並綜合運用市值管理指引所倡導的各項手段,向市場釋放徽商銀行內在價值的清晰信號,逐步重建投資對徽商銀行長期投資價值的信心。 四、 作為A股IPO被輔導對象,徽商銀行更應積極主動對標更高分紅標準徽商銀行目前正處於A股發行上市輔導階段。證監會《現金分紅指引》明確要求擬發行證券的公司「重視提高現金分紅水平」,「制定對股東回報的合理規劃,對經?利潤用於自身發展和回報股東要合理平衡」,並在募集說明書中詳細披露最近三年現金分紅金額及比例;若屆時「最近三年分紅水平偏低」,發行人及保薦機構還須就此作出專項說明,不得迴避。徽商銀行歷史分紅水平不穩定且與A股上市銀行水平有較大差距,在A股IPO輔導階段,就理應開始按照證監會對A股上市公司的要求實施分紅,確保在輔導階段的任何時間點始終能夠滿足近三年分紅比例達標30%,否則這一因素將直接影監管對徽商銀行股東回報意願和誠意的判斷,成為徽商銀行A股IPO的絆腳石。 鑒於此,徽商銀行應主動正視並切實改善分紅記錄。若輔導期內仍維持與經?業績和行業地位嚴重不符的低水平分紅,勢必會令監管及A股投資對徽商銀行股東回報意願產生懷疑,徒增上市阻力。及早將分紅比例提升至30%,理所當然是徽商銀行在A股上市輔導階段最應當採取的主動舉措,既可有效消解上述潛在審核障礙,更向監管機構和市場清晰表明徽商銀行重視投資回報的治理理念,為順利推進A股上市奠定堅實的基礎。 綜上,為使股東和市場增強對徽商銀行信心,加快推進安徽省委省政府對徽商銀行A股IPO的既定戰略的實施,我司提出《關於徽商銀行202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提案》,建議將2025年度現金分紅比例提升至30%,應政府、監管、資本市場明確的政策引導方向,改善徽商銀行在資本市場的表現。如實施此2025年度分紅方案,相比目前的分配方案,對資本充足率的影只有0.09個百分點,對徽商銀行資本充實程度不造成任何實質影,徽商銀行仍將繼續滿足監管的各項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提出本議案的原因 提案股東之所以提出本議案,是因為徽商銀行在當前環境下雖仍握有A股上市機會,但若不主動求變,建立實施連續穩定且具有競爭力的分紅政策,這樣的機會也將稍縱即逝。自上一次錯失A股上市機會後,徽商銀行相比其他已A股上市城商行,少了一條關鍵的資本補充渠道,由此形成的競爭劣勢逐漸累積,從而被寧波銀行、杭州銀行等後來反超。如繼續維持,還會被更多城商行加速反超。 作為安徽省內唯一城商行,以及頭部城商行陣?中唯一尚未登陸A股的銀行,徽商銀行A股上市不僅是應安徽省委省政府戰略部署的必然選擇,更具有天然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徽商銀行A股上市本身就是安徽省科技創新發展戰略中的關鍵一環,其外源性資本補充的順暢與否,決定了其未來開展信貸投放和其他業務的能力與上限,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對安徽省實體經濟發展與科技創新戰略的金融支持力度。借助A股上市,徽商銀行也可以藉此完成從傳統規模導向向高質量發展轉型的重要一步。 徽商銀行作為質地最為優良的城商行之一,也是A股輔導期最長銀行之一。比徽商銀行輔導期長的銀行有漢口、烏魯木齊、甘肅等5家銀行,這些銀行無論在資產規模、盈利水平、資產質量還是監管指標上,均與徽商銀行相去甚遠。如回溯到徽商銀行最早一次申請A股IPO的2011年,則除了漢口銀行外,徽商銀行是目前處於A股IPO輔導階段的銀行中第二早申請A股IPO的銀行。徽商銀行自詡為頭部城商行佼佼,卻背負超長輔導期的標籤,這使其在監管的聚光燈下顯得尤為突兀。優等生的遲到,往往比後進生更難被諒解。 主動建立實施連續穩定且具有競爭力的分紅政策是徽商銀行如今有機會叩開A股市場大門的為數不多的試金石。在銀行上市環境日益嚴峻的現狀下,若不足夠重視對投資的回報,不以對標甚至超越A股銀行的分紅水平作為準備上市的姿態,幾無可能以低分紅、低回報銀行的面貌蒙混過關。 基於此,提案股東本次提出了2025年度及2026年中期的分紅方案,同時提出將具有競爭力的連續穩定分紅政策修訂進公司章程的提案。趁仍處於上市輔導階段的機會,徽商銀行主動向中國證監會及A股市場的各項要求靠攏,修訂並實施連續穩定且具有競爭力的分紅政策。這是公司治理層面的規範化,也是向監管、市場、廣大投資人展示A股上市誠意與決心的最直接、最高效的舉措。這不僅能為徽商銀行轉型為服務科創、深耕實體的現代化商業銀行打通資本補充的堵點,提振市場信心,更能確保銀行自身有充足的資本實力,去承接並落實支持安徽省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戰略的重任。若因分紅機制僵化、股東回報意識淡薄而導致市場估值長期低迷,進而導致A股上市進程受阻或中斷,將是對安徽省委省政府多年來支持的巨大浪費,也將拖累安徽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戰略的實施。而長期視股東合理意見如無物的態度,也會因糟糕的公司治理不斷驅使投資遠離進而導致估值降低,並增加資金成本、損害國家關於香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重要國策的實施。 提案股東已連續多年呼籲徽商銀行作為A股IPO被輔導對象,正視自身實際困境和痛點,主動對標中國證監會各項規定,尤其要更重視股東回報,提高分紅比例,修改分紅政策,一舉打通A股上市、資本補充的障礙。提案人往年多數情況下均是孤軍奮戰,所提提案對股東和徽商銀行大有裨益,但因各種因素難以取得其他多數股東的投票支持。然而,經過不懈堅持,局面已經開始發生變化,202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提案人提出的中期分紅提案,取得了25.55%的贊成票,比往年提案人的分紅提案多得了近50%的支持,反對票比例比往年少了9個百分點。贊成票和棄權票比例共計約49.55%(據提案人了解,棄權股東並非不認同提高分紅的合理性,只因往年礙於與有關方面的關係擔心受到為難牽連,認為不便公開直接支持提案人提案,才不得已棄權),距離反對票比例50.45%只有不到1個百分點。 提案人相信,隨更多的股東看到提案,認識到提案人訴求的合理性,理解徽商銀行積極主動執行國務院和證監會政策規定的重要性,本次能夠爭取更多股東投票支持徽商銀行提高分紅比例。因此本提案具備獲得徽商銀行多數支持的基礎,誠待往年認同但投棄權票的各位股東,此次能基於理性判斷,以自身合理合法的股東權益為首要考量,投出贊成票,而非再度以棄權來迴避表態-棄權既無助於打破公司治理的桎梏,也難以為發展提供正向推力。 提案人再度呼籲,請廣大股東積極運用投票權,支持提案人的提案,既是對自身權利的應有尊重和維護,也是對股東價值共識的有力呼應和支。 註: 上述提案正文及《提案說明》均為提案股東提供的臨時提案材料原文,本行僅按相關規定予以披露,相關內容並不代表本行的意見、觀點或立場。 * Huishang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698) 2025年度股東會補充通告 茲提述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Huishang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本行」)日期為2026年5月15日之2025年度股東會(「年度股東會」)通函(「原通函」)及通告(「原通告」)。除另有定義外,本補充通告所用詞彙與原通函及原通告所定義具相同涵義。 茲補充通告董事會作為年度股東會召集人,於2026年6月12日收到股東中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新華資產管理(香)有限公司及Wealth Honest Limited共同聯名提呈的年度股東會臨時提案。上述提案股東以彼等自身名義合計直接持有本行已發行普通股總股本約1.62%。召集人根據中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同意向年度股東會提交以下新增決議案: 補充普通決議案 12. 審議批准《關於徽商銀行202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提案》(由提案股東提呈的臨時提案) 本行謹提請股東注意第12項補充普通決議案與原通告所載的第3項普通決議案(審議批准本行202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兩項獨立議案,股東須就兩項決議案分別投票。由於兩項議案內容相悖,股東(香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除外)不應對兩項議案同時投贊成票。 董事會認為第3項普通決議案所述之202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充分考慮了全體股東的利益以及本行運?的實際需要,符合本行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敬請股東合理斟酌投票: ? 若股東於年度股東會上批准通過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但同時否決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則本行將向在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名列本行股東名冊的內資股股東和H股股東每10股派送現金股利人民幣2.5元(含稅)。 ? 若股東於年度股東會上批准通過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但同時否決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則本行將向在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名列本行股東名冊的內資股股東和H股股東每10股派送現金股利人民幣3.41元(含稅)。 ? 由於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內容相悖,若年度股東會同時批准通過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本行將無法按照任何一個方案派發股利,屆時本行將按照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就2025年度利潤分配事項履行公司治理相關程序,適時提交臨時股東會審議。為提高股東會決策效率,建議股東審慎投票,不應對互斥提案同時投贊成票。 ? 若年度股東會同時否決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本行將不會根據原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臨時提案中的任何一項派發2025年度末期股利。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中國安徽省合肥市 2026年6月14日 附註: 1. 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年度股東會上所有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除主席決定容許以舉手方式表決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的決議案外),投票結果將按照上市規則規定刊載於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網站 ( www.hkexnews.hk )及本行的網站( www.hsbank.com.cn )。 2. 有關送呈年度股東會審批的其他決議案、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年度股東會出席資格、登記程序及其他事項的詳情,請參閱原通告。 3. 年度股東會補充代表委任表格可在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網站 www.hkexnews.hk 及本行網站 www.hsbank.com.cn 閱覽。股東須將補充代表委任表格和經公證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交回本行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如為H股股東)或本行的中國註冊辦事處及主要?業地點(如為內資股股東),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年度股東會24小時前(即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正前)或其任何續會的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以專人送遞或郵寄方式交回。 4. 年度股東會補充代表委任表格適用於本補充通告所載的補充決議案,不會影 閣下已適當填寫的就原通告所載決議案的原代表委任表格的有效性。如果 閣下已有效地委任了代表出席年度股東會並代 閣下行事,但沒有填寫及寄回年度股東會補充代表委任表格, 閣下的代表將有權就本補充通告中所載的補充決議案代表 閣下自行酌情投票。如果 閣下並沒有填寫及寄回原代表委任表格但已填寫及寄回補充代表委任表格及有效地委任了代表出席年度股東會並代 閣下行事,除另有指示外, 閣下的代表將有權就原通告中所載的決議案代表 閣下自行酌情投票。 5. 除本補充通告中的補充決議案外,有關年度股東會的其他事項均維持不變。有關送呈年度股東會審議批准的其他決議案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詳情,請參閱登載於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網站( www.hkexnews.hk )和本行網站 ( www.hsbank.com.cn )的原通函及原通告。 6. 其他事項 A. 年度股東會預計不會超過半日。出席會議之股東及代表須自行負責交通及住宿費用。 B. 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 香 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 合和中心17M樓 電話:(852) 2862 8628 傳真:(852) 2865 0990 本行中國註冊辦事處及主要?業地點地址為: 中國 安徽省合肥市 雲谷路1699號徽銀大廈 董事會辦公室 電話:(86) 0551 6266 7806/6519 5721 傳真:(86) 0551 6266 7661 於本補充通告日期,本行董事會成員括執行董事孔慶龍;非執行董事馬淩霄、盧浩、王朝暉、魏李翔、左敦禮、Gao Yang(高央)及王文金;獨立非執行董事戴培昆、周亞娜、劉志強、殷劍峰、黃愛明及徐佳賓。 *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法例第155章)並非一家認可機構,並非受限於香金融管理局的監督,及不獲授權在香經?銀行╱接受存款業務。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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