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科技(605298):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证券代码:605298 证券简称:必得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2026年6月12日,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得科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坚群、刘英与衢州启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启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王坚群和刘英拟向衢州启信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合计12,424,46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6140%。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减持限制,且当前公司股价高于发行价及每股净资产,不存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相关情形。 ?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 受让方衢州启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于衢州智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坚群、刘英变更为王坚群,公司控股股东不变,仍为王坚群。 ? 受让方衢州启信及其合伙人承诺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方式减持本次受让的公司股份。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结合自身资金需要以及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做出的安排。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一:王坚群 转让方二:刘英 受让方:衢州启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且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转让方受让标的股份,其中: (1)王坚群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7,448,35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3.9651%; (2)刘英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976,111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2.6490%。 各方确认,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之标的股份应包含该等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一揽子交易 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为一揽子交易,如因各转让方当中任何一方未能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或因各转让方当中的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则受让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或继续履行。 3、除权除息事项 各方同意,在过渡期内,如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目标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税前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三)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1、股份转让价款 53.44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元,据此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663,963,196元,其中: (1)王坚群持有的7,448,350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398,039,824元; (2)刘英持有的4,976,111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265,923,372元。 2、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向转让方分二期支付,各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比例及先决条件约定如下(为避免疑义,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豁免本协议所列的各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先决条件): (1)第一期付款: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款的30%(作为本次交易的预付款),即人民币199,188,959元,受让方在第一期付款的下列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1)本协议已生效且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目标公司及转让方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第一期付款之日,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并且转让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及所有保证、约定、义务、承诺,转让方全面实际的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应于第一期付款之日或之前应履行的承诺事项,且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第一期付款之日,未发生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负债、技术、团队、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风险、变化;5)转让方已分别向受让方出具确认《股份转让协议》第3.2.1条所述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2 70% 464,774,237 ()第二期付款: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受让方在第二期付款的下列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1)《股份转让协议》第3.2.1条所述先决条件已全部满足且持续有效;2)就本次交易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转让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向受让方提供其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办理标的股份转让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函;4)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出具确认《股份转让协议》第3.2.2条所述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四)股份转让的实施 1、股份转让的实施流程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的实施流程主要如下: (1)最晚于本协议签署后的次日,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协同目标公司披露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除前述披露外,各方应协同目标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要求在相应时点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如涉及); (2)受让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3.2.1条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分别备齐申请标的股份转让书面确认意见所需提供的全部有效文件,并共同(转让方为主要负责方)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上交所对本次交易的确认工作,如上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3)收到上交所就本次交易的书面确认意见且受让方已完成尽职调查且确认不存在《股份转让协议》第13.3条第(8)项所述不利影响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相关税金。 (4)转让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相关税金后,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共同(转让方为主要负责方)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及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函;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 2、利润与亏损的分配 1 ()未分配利润的分享:目标公司交割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于交割日后由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 (2)交割日后,受让方按其所受让标的股份比例分享交割日后目标公司利润并承担交割日后的风险及亏损。 (五)董事变更 交割日后,受让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应根据受让方的要求配合受让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完成董事改选,转让方(含转让方提名的董事)应在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就前述董事改选事项投赞成票。 (六)过渡期安排 1、持续依法经营 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遵循以往经营惯例持续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和业务的良好运营。 2、过渡期重大事项 过渡期内,非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外,转让方应确保目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下列行动:(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或财产份额;(2)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或议案、决议,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则和/或上交所的要求、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以及于本协议签署前目标公司已公开承诺并经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利润方案除外;(3)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4)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且该行为将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促使或支持目标公司股份回购、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情形,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的股本增加/回购/注销等情形除外;6 ()解散、清算、合并、分立,及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3、及时通知义务 过渡期内,如果发生任何情况导致(或可能导致)转让方于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是虚假的、错误的、不完整的或有误导性的,或者其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被违反,或者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1 况,转让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受让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2)监管机构的警告、批评、谈话、调查、批文、指示;(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行政措施等。 4、尽职调查 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及标的股份开展全面尽职调查,转让方承诺,将配合受让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开展对目标公司的业务、财务、法律等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受让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在合理的范围内有权充分查阅目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账簿、账册和档案等,接触并访谈会计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及核心人员。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并负责促成目标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按照受让方的要求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尽职调查文件资料,不应拒绝或怠于配合尽职调查工作,或者提供虚假、误导信息、故意遗漏重要信息或其他类似行为。尽职调查时间原则上为进场之日起45日。 (七)陈述、保证与承诺 1、转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转让方分别且连带地向受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受让方支付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合法主体资格。转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充分授权。转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转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转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 ()无冲突。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股份无争议。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份均不存在任何针对该等股份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该等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该等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股份无限制。转让方承诺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份均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6)一致行动关系及表决权委托。除转让方之间的法定一致行动关系外,转让方承诺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或情形。转让方承诺本次交易后其持有的剩余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目前未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7)转让方无违法违规。转让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的情形。转让方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8)资产无负担和瑕疵。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未被设立任何抵押、质押、留置(已经披露的目标公司以资产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以资产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目标公司的资产均为合法取得,目标公司所有资产均权属清晰,且已经取得相应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权属证明(如需),目标公司对其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分权。 (9)负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目标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或有的重大债务或可能产生重大债务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应披露而未公开披露或与公开披露信息不符之任何对外担保、借款、抵押、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被终止上市风险等)。 10 ( )资质证照。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全部重要证照、许可、批准等(合称“经营资质文件”)都已依法获得且在有效期内,或已在申请,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经营资质文件被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撤销、吊销的情形。 (11)业务合规。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运营活动和交易(包括关联交易)在重要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对目标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12)目标公司无违法违规。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的情形。目标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目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可能对目标公司融资、重组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 )公司治理。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治理情况合法合规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反映了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真实情况,与目标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14)无重大处罚、诉讼、仲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合法合规,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均不存在任何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15)依法纳税及财政补贴。自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之日起,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在重大方面完成所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税务登记和申报,并依法纳税,获得的财政补贴在重大方面符合与政府部门的相关约定,不存在可能会引致重大税务处罚或重大补缴税款的情形,不存在因交割日前发生的违约引致政府部门要求大额退还的情形。 (16)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目标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的所有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都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误导或重大遗漏。 (17)完整披露。转让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受让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在重大方面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除公开披露的承诺外,转让方未向任何第三方出具任何其他约束性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收入、业绩挂钩的承诺等)。 (18)独家权利。在本协议签署前,转让方未与任何第三方商议签署任何涉及股份转让的约束性协议;在本协议签署后,转让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交割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置。 2、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合法主体资格。受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 ()充分授权。受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受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无冲突。受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有效。 (八)违约责任 1、一般违约责任 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相应实际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终止本协议。 2、违反陈述、保证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在重大方面是虚假、错误、不完整或有误导,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保证或承诺,则构成该方的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1)针对违约将实质影响本次交易或导致本次交易目的预期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依照《股份转让协议》第13.3条约定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违约通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针对不构成上述第(1)项违约的其他违约情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特别的,如因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第7.1条第(9)项陈述、保证与承诺约定的,导致目标公司实际承担该等债务和/或义务的,转让方应按受让方届时持股比例及目标公司实际承担前述债务或义务金额向受让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如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迟延支付一日,受让方应当按届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4、逾期过户的违约责任 如果因任何一方原因未能在转让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相关税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过户,每逾期一日,违约一方应当按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5、未完成过户的违约责任 在取得上交所的书面确认意见后,如果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在2026年8月31日前或者各方另行同意的期限内完成过户,受让方有权依照协议第13.3条约定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在其发出终止通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如果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在2026年8月31日前或者各方另行同意的期限内完成过户,转让方有权依照《股份转让协议》第13.3条约定终止本协议,转让方应在其发出终止通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已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有权扣留股份转让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6、连带违约责任 各方进一步确认,转让方就本协议项下之违约责任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转让方中任何一方因违约而需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中的违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转让方中另外一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协议的效力 1、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已适当签署(本协议经转让方签字,并经受让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并加盖受让方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2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3、终止 本协议在如下任一情况发生之日起终止: (1)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可终止本协议; 2 2026 8 15 ()于 年 月 日前或者各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未能取得上交所的 书面确认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 (3)在取得上交所的书面确认意见后未能于2026年8月31日前或者各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如未完成过户系由于某一方原因造成的则适用《股份转让协议》第9.5条的违约责任约定; (4)于交割日前,转让方的陈述、保证存在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受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 (5)于交割日前,标的股份发生被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且该等影响本次交易顺利推进情形未能在发生后15日内有效解决,受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 (6)于交割日前,转让方或目标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受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 (7)于交割日前,受让方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转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 (8)于交割日前,若有任何证据显示目标公司相关经营情形与目标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实质差异的,或发现未公开披露信息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存在较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相比,净资产总额或净利润总额有较大幅度减少,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总额有较大幅度增加的事项,或发生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以上合称“不利影响事项”),且整改方案未能取得受让方认可的,受让方有权中止本次股份转让,直至各方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相应补偿机制;若未能在受让方中止本次股份转让后20个工作日内签署补充协议的,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转让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本协议依照上述约定终止的,各转让方应自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包括按照届时一年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期间利息)返还至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各转让方应返还未返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滞纳金。 4、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被裁定为在任何情形在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各方同意缩小条款或条件、地域或适用性,删除特定的词语,或以与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件的意义最接近的条款或条件来替代。 5、弃权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在书面写成并由该方签署时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6、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协议各方不得在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坚群、刘英变更为王坚群,公司控股股东不变,仍为王坚群。 2、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五、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1、受让方衢州启信及其合伙人承诺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方式减持本次受让的公司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编制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4、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5、受让方衢州启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于衢州智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将根据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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