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300244):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 公告编号:2026-025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15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郭三汇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2人(含股东授权代表,下同),代表股份173,742,8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9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65,331,8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7人,代表股份8,410,9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58%。 公司部分董事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298,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2%;反对38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6%;弃权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91,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808%;反对38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1%;弃权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00《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312,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4%;反对37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4%;弃权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05,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391%;反对37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35%;弃权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00《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73,306,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8%;反对36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8%;弃权6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99,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05%;反对36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25%;弃权6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493,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6%;反对20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弃权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786,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22%;反对20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30%;弃权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00《关于2026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308,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9%;反对37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5%;弃权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01,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15%;反对37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57%;弃权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00《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6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76%;反对43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6%;弃权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6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76%;反对43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6%;弃权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不计入上述计票总数。 7.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315,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2%;反对38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0%;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08,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45%;反对38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20%;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8.0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082,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1%;反对615,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4%;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75,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948%;反对615,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38%;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00《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80,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10%;反对561,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80%;弃权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12,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21%;反对561,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73%;弃权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不计入上述计票总数。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海斌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不计入上述计票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倪海忠律师、夏玉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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